
10月22日,浙江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办法》指出,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补,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 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给予奖补。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
《实施办法》明确,其中智能光伏及新型储能、电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2%,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4%,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6%;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产业项目追加8%。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原文如下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婺城区经商局、金东区经信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部,有关企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工作要求,大力推进产业基础再造行动,高质量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新修订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2日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积极开展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提升智能化技术改造水平,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安排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的申报、审计、认定和拨付工作。
3.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财政承担委托的专家验收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验收认定工作所需的费用。
4.金华市本级各区为支持市本级工业企业开展以提质增效、智能制造为核心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投资,出台的扶工政策区级技改奖补力度高于市级的,区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可按照区扶工政策的奖补标准执行。
5.本办法适用的工业企业,必须在金华市本级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工业企业。企业税收必须缴纳在金华市本级,并在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级(含)以上的守信用企业(未参与年度工业企业亩均评价的企业按照各区亩均评价办法评定)。
二、项目奖补标准
6.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补,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 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给予奖补。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其中智能光伏及新型储能、电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2%,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4%,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6%);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产业项目追加8%。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7.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实施分档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工厂、市级数字化车间奖励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该政策不重复享受,项目奖励金额就高享受。
三、资金审核工作组织
8.市经信局和市辖区经信部门共同负责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兑现的有关组织工作。市经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招投标确定推荐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和专家验收认定人员)。
9.资金兑现工作根据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文件、招投标入围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等组织开展。
10.审计工作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审计方式分为书面材料审计和现场审核,具体审计要求详见《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审计细则》(附件3)。
11.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工作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实地考核和听取业主单位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认定工作详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评价认定办法》(附件1)。
四、资金审核工作流程
12.市经信局适时下达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文件。
13.市本级各区经信部门接到申报通知文件后,着手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详见市本级智能化改造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系列表样)。项目申报、第三方审计和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均要登录“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进行操作。
14.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完工后由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项目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附件2“金华市本级智能化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并将名单报市经信局。
15.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详见表样6“申报承诺书”)。
16.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负责制定审计、项目属性认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部分智能化改造项目疑难设备属性和价值的认定工作。
17.专家组组成原则:
(1)验收认定专家人数原则上3-6人,由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1人,专家组组长应为被验收认定事项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2)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项目参加单位相关人员、合作方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认定工作。与被验收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18.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向所在区经信部门上报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各区经信部门在系统平台初审,并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线上收到各区经信部门的申报材料后,初审通过并线上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最终的项目审计报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金政发〔2024〕6号文件规定的奖补标准,计算出项目的奖补金额并线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递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和奖补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市经信局官网或“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上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经信局党委审批,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五、监督和检查
19.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完整。同时,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建设。
20.金华市经信局按照年度奖补项目10%的比例牵头组织抽查,由各区经信部门、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公开招投标入围的审计机构(非第一轮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项目抽查审核工作。
21.享受奖补项目原则上企业三年内不能擅自移动和处置相关设备,如属企业自身经营发展需要,须经属地区经信部门批准同意,并报市经信局备案,如有违背,将该企业上报信用浙江失信名单;所有结转奖补资金归零;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
22.严禁各种违规行为
(1)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财政奖补资金,同时,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违规项目,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负责限期追回。
(2)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结果的,取消其参加有关专项资金工作的资格。
(3)被委托和推荐单位在组织审计和验收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需限期整改。
六、附则
23.各级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政策可叠加享受,已获得上级技改补助的项目仍可申请本级政策(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重复享受的除外)。
24.本办法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扶工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适时修改。
25.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参照执行。

9月10日,浙江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同时文件明确支持政策,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原文如下: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9日
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技企业源头培育,完善科技企业成长链条,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创新推动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围绕五大产业生态圈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着力培育300家左右“新雏鹰”企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为杭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内注册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2.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3.企业上年度研发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申请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数不少于3件(其中授权不少于1件),或企业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数不少于1件。
5.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企业研发团队核心成员为杭州市D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少于1人或落地项目(成果)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3)企业累计获得股权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2000万元。
6.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申报企业对照认定条件,按申报要求准备与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区、县(市)科技局对所在区域申报企业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
3.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4.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提出“新雏鹰”企业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
四、支持政策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研发支持。“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3.科技保险。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4.活动支撑。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五、日常管理
1.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雏鹰”企业的认定评价、业务指导;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新雏鹰”企业的申报推荐、日常服务等工作。
2.每年6月底前,“新雏鹰”企业应填报上年度发展情况。在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时,“新雏鹰”企业应向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和市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
3.通过认定的“新雏鹰”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新雏鹰”企业年度评价工作。
4.“新雏鹰”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告知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各区、县(市)科技局应组织审核,开展实地核查,将审核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5.“新雏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新雏鹰”企业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发展情况的。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涉及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