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0日,浙江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同时文件明确支持政策,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原文如下: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9日
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技企业源头培育,完善科技企业成长链条,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创新推动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围绕五大产业生态圈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着力培育300家左右“新雏鹰”企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为杭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内注册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2.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3.企业上年度研发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申请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数不少于3件(其中授权不少于1件),或企业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数不少于1件。
5.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企业研发团队核心成员为杭州市D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少于1人或落地项目(成果)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3)企业累计获得股权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2000万元。
6.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申报企业对照认定条件,按申报要求准备与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区、县(市)科技局对所在区域申报企业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
3.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4.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提出“新雏鹰”企业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
四、支持政策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研发支持。“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3.科技保险。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4.活动支撑。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五、日常管理
1.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雏鹰”企业的认定评价、业务指导;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新雏鹰”企业的申报推荐、日常服务等工作。
2.每年6月底前,“新雏鹰”企业应填报上年度发展情况。在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时,“新雏鹰”企业应向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和市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
3.通过认定的“新雏鹰”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新雏鹰”企业年度评价工作。
4.“新雏鹰”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告知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各区、县(市)科技局应组织审核,开展实地核查,将审核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5.“新雏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新雏鹰”企业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发展情况的。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涉及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7月17日,浙江永康市人民政府组织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范围包括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
申报要求项目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其中非居民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须通过市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主体需于7月31日前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据此前发布《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显示,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其中,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每千瓦逐年退坡,已享受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55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我市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本市范围内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2.项目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其中非居民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须通过市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二、申报程序
(一)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将申请补助材料(一式两份)上报所在镇(街道、区)审核,镇(街道、区)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光伏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局窗口)。申请材料包括:
1.永康市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储能项目
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储能项目业主登录永康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czjb.yk.gov.cn/)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永康市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2)、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3);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现场照片。
三、资金结算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补助资金,由代理银行直接汇入补助对象银行账号。
四、相关要求
1.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主体于7月31日前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2.各镇(街道、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简化审核手续、缩短审核流程,按照《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22〕55号)要求,做好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助初审工作。
3.市供电公司要认真核定光伏项目发电量数据、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并及时提供给市光伏办。
五、监督管理
1.信息公开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资金补助各环节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2.资料归档
涉及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
3.加强管理
各类投资主体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联系人:市光伏办(设发改局),联系电话:0579-87101361。
附件:1.永康市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2.永康市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3.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7月22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的通知。
通知指出,此次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文件明确,本次分为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在建设补贴中,对含有储能设施,且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的充电项目给予建设补贴。在运营补贴中,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对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计量改造,充电设施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充电设施单枪每千瓦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年。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运营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运营补贴计算起始日为2022年1月1日。
此次补贴对象为:
补贴对象为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明确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先备案后建设要求合规建设;(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4)未享受过建设补贴。
本次申请运营补贴的项目竣工日期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并于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电量以项目推送至市级平台的电量为准,并提供电费缴费凭证等证明辅助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市级平台电量高于电费缴费凭证显示电量的,取消当月运营补贴,最终核定以属地住建局意见为准。运营补贴的电量计算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的通知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引导我市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2〕1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5号)和《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次补贴对象为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明确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先备案后建设要求合规建设;(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4)未享受过建设补贴。
本次申请运营补贴的项目竣工日期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并于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电量以项目推送至市级平台的电量为准,并提供电费缴费凭证等证明辅助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市级平台电量高于电费缴费凭证显示电量的,取消当月运营补贴,最终核定以属地住建局意见为准。运营补贴的电量计算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主体
1.建设补贴。由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协议)。
2.运营补贴。由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委托协议)。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规定执行(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除该文件已明确的要求,本次申报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补贴
(1)申请建设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1);
(2)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项目电量证明文件;
(3)项目设备功率证明中需包含充电桩功率明细清单等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设置专变的项目还需提供如《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
(4)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二)1.建设补贴(1)”中,不受企业累计建设总功率和新建项目功率容量限制的相关场景内建设的充电设施,除乡村地区以各区、县(市)住建部门根据项目位置,结合浙发改能源〔2023〕188 号明确“乡村地区为乡、镇所在区域”进行审核外,其他场景需提供以下材料:
既有小区:需提供项目所在小区社区居委会或业委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高速服务区:需提供与高速服务区产权或管理单位的场地协议等证明文件。
(5)采用新技术的项目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光伏发电技术:提供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等证明材料,需证明光伏装机容量需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材料:国家电网验收文件、国家电网光伏接入方案、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光伏安装照片、能源管理合同等;
储能技术:提供储能设备功率证明(储能设备的铭牌),需证明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用于证明储能设备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材料。
无线充电技术:需提供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相关证明文件。
大功率充电技术:需提供单枪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的证明文件。
2.运营补贴
(1)申请运营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2);
(2)项目电量证明材料:申请补贴计算日期内由电力部门直接供电的项目(非转供电),需提供与电力部门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凭证;转供电项目,需提供如《电能通知单》、转供电方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等凭证。
(2)计量检定证明材料:提供计量改造的情况说明;由计量检定主管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等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申报主体通过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住建局(推进办)提交申报材料。
市级平台内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更改与电量补推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17:30;线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9:00,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8日24:00,逾期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各区、县(市)住建局于2024年8月3日前做好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工作。
六、申报受理相关单位
1.市建委
2.区、县市住建局
3.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4.国网各营业厅
七、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申报并提交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财政补贴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请各区、县(市)住建局认真做好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核工作,及时高效完成本次补贴申报工作。
3.相关审核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廉政要求,公平公正开展项目材料审核。
附件:
1.关于申请XXXX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的情况说明.doc
2.关于申请XXXX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的情况说明.doc
3.《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pdf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附件内容如下:












6月27日,永嘉县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永嘉县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通知》的公示。公示时间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文件提出,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1.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2.柴发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3.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原文如下:
关于《永嘉县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公示
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错避峰生产,充分挖掘自备发电机组、用户侧储能顶峰潜力,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企业保供增产,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供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并签订需求侧管理告知书的工业企业用户。
“错避峰补贴”申报对象:通过调整生产流程、时段等方式,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低谷时段、或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厂休日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
“柴发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经县发改局及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确认,利用企业柴油发电机在用电高峰时段顶峰发电的工业企业用户。
“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经县发改局及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确认,利用储能系统在用电低谷时充电,在高峰负荷时放电并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侧电化学储能项目用户。
二、补贴标准
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1.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2.柴发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3.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日期和时段,以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发布为准。各项补贴以电力部门可测算的用电数据为准。
省级需求响应、有序用电措施启动期间,该方案暂停执行。
三、补贴发放流程
永嘉县电力保供补贴资金,从省级下发2023年度差别电价资金中统筹安排,或由财政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由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负责统计核实,汇总后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组织统一申报,将补贴发放至参与用户的电力账户。具体发放流程以申报指南规定为准。
四、实施期限
本方案在2024年迎峰度夏(冬)期间内执行。
附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奖补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永嘉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奖补兑现。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3.政策效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由县发改局负责编制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政策实施期间如有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