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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22

吴静文

来源:吴静文笔记

分布式电源与聚合商之间的合同,究竟该叫什么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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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探讨了分布式电源与聚合商(虚拟电厂)之间合同命名的问题。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将这种合同称为“零售合同”,但作者认为这不准确,因为其交易实质是批发侧销售。作者建议使用“聚合经销合同”“聚合销售合同”或“聚合交易合同”,这些名称更能反映定价权、风险承担、盈利方式和交易链条的实际特征。

前段时间有人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分布式电源与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的合同被称为“零售合同”?这让人困惑。按通常理解,“零售合同”对应的是终端买家通过零售环节完成交易的情形;在电力市场语境里,一般是指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这一问题源自8月8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十一条提出:“分布式电源……通过电力零售交易平台与该虚拟电厂运营商签约聚合类零售套餐,完成聚合关系确认。”也就是说,文件将分布式电源与聚合商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一种“零售关系”。

屏幕截图 2025-08-22 095105.jpg

《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从交易实质看,这样的表述并不严谨。这里发生的是批发侧的销售:终端卖方(分布式电源)通过聚合主体实现对批发侧的销售目标,而非面向终端负荷的零售。

那么,这种新型关系究竟该如何命名?可以先看看其他地区的做法。目前规则较为完善、具备合同模板的地区主要有浙江、江苏、安徽、广东,分别采用了“聚合协议”“聚合代理合同”“代理合同”“资源代理合同”等称谓。直观上看,这些名称似乎比“零售合同”更贴近实际。

不过,也有观点指出,“代理”一词同样并不准确。原因在于:代理是一个独立的经营模式,而在聚合交易中,聚合商与分布式电源之间的核心是“交易关系”,不是“代理关系”。就像在批零价差模式下,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关系是买卖交易,不是代理;只有电网代购与代购用户之间,或者在不允许价差、售电公司仅收取代理服务费(如甘肃)的情形下,才体现为代理。

我认同这个观点。因此,更合适的表述应当是“聚合经销”“聚合销售”或“聚合交易”合同。其中,“聚合经销”尤能反映市场实践。

为什么说是“经销”而非“代理”?可以从四个维度比较:

  1. 定价权

  • 代理:聚合商不具有自主定价权,实际只有一个价,即电能量/绿电的交易价。

  • 经销:聚合商具有定价权,存在“两套价格”——与批发侧购电方的电能量/绿电价格,与分布式电源的经销价格。

  1. 风险承担

  • 代理:聚合商原则上不承担偏差考核等交易风险。

  • 经销:聚合商需承担偏差考核等经营性风险。

  1. 盈利方式

  • 代理:不与电网结算,收入来源主要是分布式电源支付的代理服务费,且多为场外结算。

  • 经销:与电网参与结算,利润来源于“进销两侧”的价差与效率收益。

  1. 交易链条

  • 代理:批发侧购电方与分布式电源直接形成交易关系,聚合商不在结算链中。

  • 经销:聚合商分别与批发侧购电方、分布式电源建立交易关系;批发侧购电方与分布式电源之间不直接结算。

需要承认的是,早期在江苏、浙江等地,聚合商不直接与电网结算、也不承担偏差考核时,把这种关系称为“代理”(甚至“零佣代理”)尚可理解。随着规则完善,聚合商纳入结算体系并承担偏差考核后,关系性质已从“代理”演进为“经销/买卖”,继续沿用“代理”就不恰当了。

综上,我建议将分布式电源与聚合商(虚拟电厂)之间的合同命名为“聚合经销合同”(亦可用“聚合销售合同”或“聚合交易合同”作为备选)。这一定名更准确地反映了定价、风险、结算与交易结构的实际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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