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改造投资力度,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5〕20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该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二)《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19〕140号)
(三)《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5〕20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内容分别是申报内容、奖励(补助)标准、申报和审核兑现程序和有关否决和差别化政策。
(一)申报内容及奖励(补助)标准
1.节能改造项目奖励
(1)奖励对象:本市2025年当年实施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的企业(单位)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服务机构,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符合宁波市节能技术导向要求。
(2)奖励标准: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
2.分布式光伏补助奖励
(1)奖励对象:在非居住建筑、非工业建筑上建设,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5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投资方。
(2)奖励标准:给予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采购省外绿证补助
(1)补助对象:当年度采购省外可交易绿证1000张以上企业(电厂除外)。省外绿证是2025年度生产的绿色电力核发的浙江省外绿证,不含国际绿证、通道绿证以及已享受国家补贴的绿证。
(2)补助标准: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含)1万张的,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采购价的80%(含上级补助),未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2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50%补助;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含)1000张,不足1万张的,给予不高于2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50%补助。实际补助金额根据资金总额和申报总额按比例确定。
4.宁波市级及以上节能企业奖励
(1)奖励对象:2025年度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企业。
(2)奖励标准:给予不高于5万元/家的奖励。
(二)申报、审核和兑现
明确申报和审核程序。明确兑现流程。
(三)有关否决和差别化政策
有关否决和差别化政策参照执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慈政办发〔2025〕20号)。
四、适用对象
本政策主要适用对象为:符合节能降耗奖励补助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与2024年节能降耗政策相比,2025年的节能改造项目奖励政策保持一致和延续;分布式光伏补助对象有改变,2025年是对在非居住建筑、非工业建筑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采购省外绿证补助是2025年新增的奖励政策。
六、适用期限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与慈政办发〔2025〕20号文件一致。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张沈杰
联系电话:0574-8959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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