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浙江温州发改委发布《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其中提出,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换电站)充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对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20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80元,对乡村地区换电基础设施给予每千瓦300元,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同时对城市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50元,对城市地区换电基础设施给予每千瓦75元,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原文如下: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
《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联合市财政局编制了《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7月1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金旭洁
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559号发展大楼南楼605办公室
邮编:325000
联系电话:0577-88962136
电子邮箱:404468885@qq.com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附件: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
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浙政办发〔2023〕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等有关要求,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有序开展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资金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类型
为促进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向高效设施与偏远地区倾斜,促进效率与公平协调,补贴分为乡村建设补贴、乡村运营补贴、城市建设补贴三类。
二、奖补对象
(一)补贴范围
1.乡村建设补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温州市乡村地区(站点属地行政区划为乡或镇)新建成投用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2.乡村运营补贴:温州市乡村地区(站点属地行政区划为乡或镇)已建成投运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3.城市建设补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温州市城市地区(站点属地行政区划为街道)新建成投用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补贴要求
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申报主体为温州市域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或运营单位(不包含行政事业单位),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项目已按程序完成备案。
2.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报告编制。
4.领取运营补贴还需要求完成强制检定,并接入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满足单个项目(站点)充电量需大于10000千瓦时。
5.项目接电时间应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高压用户接电时间以供电公司签发的新装(增容)送电单为准,低压用户接电时间以低压电能计量装接单为准。
三、奖补标准
(一)乡村建设补贴
乡村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对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20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80元,对乡村地区换电基础设施给予每千瓦300元,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二)乡村运营补贴
乡村运营补贴以接入省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的数据作为依据,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换电站)充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站点)单次补贴上限为10万元。
(三)城市建设补贴
城市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对城市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50元,对城市地区换电基础设施给予每千瓦75元,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建设补贴。由符合条件的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发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温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1)和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清单(附件2)。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要求出具的包含设备功率证明、设备应用场所、专变设置(如有)、采用新技术(如有)等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
(3)如有所有权人委托管理运营单位代为申报的项目,需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4)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的有关资料。
(5)城市建设补贴需提供供电企业签发的新装(增容)送电单或低压电能计量装接单。
2.运营补贴。由符合条件的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温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3)和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电量清单(附件4)。
(2)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的有关资料。
(二)审核
1.乡村建设补贴、乡村运营补贴: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预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项目(站点)属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由属地发改部门审核。
2.城市建设补贴: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预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项目(站点)属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属地发改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三)线上申报
1.申报单位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http://reward.wenzhou.gov.cn/app),注册后根据补贴类别的要求,点击“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补助资金”项目,按照要求在线提交申请。
2.乡村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由属地发改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并经系统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奖补资金。
3.城市建设补贴由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并经系统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奖补资金。
五、附则
1.本奖补资金不纳入总量控制,资金主要来源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已获得同种类政策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2.本方案的奖补时间范围以项目(站点)建成投用后建设主体出具的验收报告时间为准,申报主体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过程若发现存在“骗补”行为,将取消该次奖补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本方案施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行文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温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审批表
2.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清单
3.温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审批表
4.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电量清单



7月22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的通知。
通知指出,此次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文件明确,本次分为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在建设补贴中,对含有储能设施,且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的充电项目给予建设补贴。在运营补贴中,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对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计量改造,充电设施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充电设施单枪每千瓦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年。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运营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运营补贴计算起始日为2022年1月1日。
此次补贴对象为:
补贴对象为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明确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先备案后建设要求合规建设;(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4)未享受过建设补贴。
本次申请运营补贴的项目竣工日期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并于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电量以项目推送至市级平台的电量为准,并提供电费缴费凭证等证明辅助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市级平台电量高于电费缴费凭证显示电量的,取消当月运营补贴,最终核定以属地住建局意见为准。运营补贴的电量计算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的通知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引导我市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2〕1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5号)和《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次补贴对象为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明确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先备案后建设要求合规建设;(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4)未享受过建设补贴。
本次申请运营补贴的项目竣工日期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并于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电量以项目推送至市级平台的电量为准,并提供电费缴费凭证等证明辅助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市级平台电量高于电费缴费凭证显示电量的,取消当月运营补贴,最终核定以属地住建局意见为准。运营补贴的电量计算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主体
1.建设补贴。由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协议)。
2.运营补贴。由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委托协议)。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规定执行(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除该文件已明确的要求,本次申报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补贴
(1)申请建设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1);
(2)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项目电量证明文件;
(3)项目设备功率证明中需包含充电桩功率明细清单等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设置专变的项目还需提供如《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
(4)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二)1.建设补贴(1)”中,不受企业累计建设总功率和新建项目功率容量限制的相关场景内建设的充电设施,除乡村地区以各区、县(市)住建部门根据项目位置,结合浙发改能源〔2023〕188 号明确“乡村地区为乡、镇所在区域”进行审核外,其他场景需提供以下材料:
既有小区:需提供项目所在小区社区居委会或业委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高速服务区:需提供与高速服务区产权或管理单位的场地协议等证明文件。
(5)采用新技术的项目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光伏发电技术:提供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等证明材料,需证明光伏装机容量需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材料:国家电网验收文件、国家电网光伏接入方案、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光伏安装照片、能源管理合同等;
储能技术:提供储能设备功率证明(储能设备的铭牌),需证明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用于证明储能设备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材料。
无线充电技术:需提供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相关证明文件。
大功率充电技术:需提供单枪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的证明文件。
2.运营补贴
(1)申请运营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2);
(2)项目电量证明材料:申请补贴计算日期内由电力部门直接供电的项目(非转供电),需提供与电力部门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凭证;转供电项目,需提供如《电能通知单》、转供电方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等凭证。
(2)计量检定证明材料:提供计量改造的情况说明;由计量检定主管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等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申报主体通过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住建局(推进办)提交申报材料。
市级平台内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更改与电量补推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17:30;线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9:00,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8日24:00,逾期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各区、县(市)住建局于2024年8月3日前做好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工作。
六、申报受理相关单位
1.市建委
2.区、县市住建局
3.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4.国网各营业厅
七、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申报并提交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财政补贴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请各区、县(市)住建局认真做好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核工作,及时高效完成本次补贴申报工作。
3.相关审核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廉政要求,公平公正开展项目材料审核。
附件:
1.关于申请XXXX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的情况说明.doc
2.关于申请XXXX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的情况说明.doc
3.《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pdf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附件内容如下:












5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嘉兴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此次更新了燃料电池车示范补贴标准,针对公共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公共充换电运营补贴的相关补贴内容、标准在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操作细则中予以明确。燃料电池汽车按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加氢站运营补贴: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期间部分按照每公斤9元进行补贴,2024年6月1日以后部分按照每公斤6元进行补贴,加氢量需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平台审核确认。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