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联合发布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计划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补贴,以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补贴对象主要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运并正常运营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
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的类型而有所不同,交流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75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关于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委会同财政厅研究起草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随文转去,请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4月7日前以地市为单位汇总后反馈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胡志冰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
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自治区拟对已建成运营并接入自治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择优进行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划〔2022〕53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宁发改规发〔2023〕8号)等相关规定,拟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运并正常运营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进行建设补贴,标准为交流75元/千瓦,直流150元/千瓦。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接入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接入自治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接入时间不晚于2024年5月10日。
2.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对社会开放,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交通枢纽等公共充电设施。
3.项目证照手续齐全。项目须在属地县(区)备案,投运时间在2023年度(以签订供电合同时间为准),目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符合补贴条件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4.从未享受政府补贴。已获得过政府各类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预算内资金、财政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债券资金)的公共充电设施不再重复享受本补贴。
二、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并指导相关企业尽快接入自治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接入时间不晚于2024年5月10日。
(二)统计摸底。各地依据补贴的标准条件,认真开展摸底统计,并于5月25日前以地市为单位上报拟补贴对象名册,为自治区切块补贴资金提供参考。
(三)分配资金。自治区根据各地上报的摸底情况及各类场所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确定各地市补贴资金规模。
(四)地市补贴。依据自治区下达的资金分配计划,各地市及宁东基地负责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工作,补贴发放前各市及宁东基地应向社会进行公示。为保证补贴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上农村、高速及国省干线补贴总金额不低于该市补助资金10%,同一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该市补助资金的20%。
三、有关要求
二是认真开展资格审查。各地要认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组织力量对企业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进行现场核实,确保拟补贴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上报材料与建设情况账面相符。
四是严肃补贴工作纪律。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工作影响面大、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资金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坚决防止违反补贴原则、标准和程序的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收回财政补贴,并对其违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附表:
1.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情况统计表
2.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象名册
3.企业申报承诺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能源项目。立足我市清洁能源优势,支持民间资本在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储能、充电桩等清洁能源类领域加大投资力度。有关部门不得在布局规划、并网运营、补助补贴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歧视性条款。
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参与国家、市级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资本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模型、基因和细胞医疗、创新医疗器械、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
原文如下: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20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一)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推介机制。聚焦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以及省、市重点项目清单,每年滚动选择回报机制明确、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推介,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省市重点项目清单,并积极向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推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项目。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条件相对成熟的铁路、高速公路、通用机场、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等交通领域重点项目。因地制宜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模式,拓宽项目收入来源,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一体化建设开发。(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支持民间资本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重点,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参与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支持民间资本推动5G、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深度融合。引导民间资本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水利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网、城乡供水、灌区灌溉等水利重点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市级水利投融资主体通过参股、股权合作、特许经营以及水利资源优先开发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合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采取转让涉水项目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水利存量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能源项目。立足我市清洁能源优势,支持民间资本在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储能、充电桩等清洁能源类领域加大投资力度。有关部门不得在布局规划、并网运营、补助补贴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歧视性条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六)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制造业项目。立足我市产业基础,依托“9+N”制造业集聚培育工程,支持民间资本加大项目布局投资力度。对倍增培育企业实施的总投资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比例不低于80%、设备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最高15%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亿元。对倍增培育企业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最高1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七)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人工智能、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新型基础设施及相关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围绕数字烟台建设,选择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应用场景和创新需求,推出一批吸引民间投资参与的项目。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采购、租用等方式使用民间投资的数据存储和算力资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参与国家、市级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资本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模型、基因和细胞医疗、创新医疗器械、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鼓励民间资本联合高校院所、产业上下游企业建立多种形式技术联合体,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对单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单项示范工程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对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和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可连续三年给予支持。对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5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30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九)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到农村发展种苗种畜繁育、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数字农业、智慧养殖。对工商资本年度实际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乡村振兴项目,由省市县联动按照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社会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建设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项目。支持非公立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高端医疗服务和康复医疗、老年护理等紧缺医疗服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文化创意、旅游设施等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等生态环保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赞助、冠名等形式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体育赛事活动和场地、场馆建设运营。着力解决民营医院、民办养老机构等在申请许可、职称评定、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物流枢纽及物流园区项目、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旅游农业及休闲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林业生态项目、体育项目、旅游公共服务项目等9类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污水处理项目、污水管网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和铁路客货运输商业类(延伸类)业务项目、收费公路项目(不含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低运量轨道交通项目、机场货运处理设施项目、国家物流枢纽及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小型水利项目、智慧城市项目(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能源)、数据中心项目、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民用空间基础设施项目等13类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铁路项目(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投资规模大和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等项目、城市地铁轻轨和市域(郊)铁路项目、民用运输机场项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石油及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大中型水利项目等8类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支持民间投资多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加强民间投资REITs项目策划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发行REITs产品。加强项目申报、发行、运行等全过程服务,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三)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支持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合规参与盘活交通、水利、能源、土地、园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场馆等国有存量资产。对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国有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的方式,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积极支持申报国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引导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三、加强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
(十五)加强民间投资项目资金支持。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引导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民间投资需求的融资产品,合理提升民间投资贷款规模和占比,降低利率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用好用足“信易贷”“科信贷”“成果贷”、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涉农领域、绿色低碳领域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六)加强民间投资项目土地和能耗支持。配合民间投资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审批等手续办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省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使用,做好项目占补平衡指标保障工作,根据项目产业生命周期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的供地方式。在办理用林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平等对待。优化能耗指标配置,做好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与能耗双控目标统筹衔接,实行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七)加强民间投资项目增信支持。发挥好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对合作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等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八)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联合投资。按照市场化原则,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可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开展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通过联合投资方式的,双方合资比例在招标环节进行明确。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落实优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技改项目投资。安排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支柱产业提质增效、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以及数字化转型、绿色制造、技改投资等方向。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支持的工业技改项目,市财政对项目贷款金额分档贴息,按超额累进比例计算,单个项目每年最高1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营造民间投资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坚决破除民间投资隐性壁垒。坚决打破民间投资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进入门槛。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不得违规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对民营中标企业在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等方面“加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一)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对超过限额要求的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40%提升至45%,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顶格推行价格扣除,对小微企业的报价扣除水平从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上升至最高优惠幅度20%。不得以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等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投资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二)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规范港口、机场、高速公路等经营性收费,鼓励工业企业合理优化调整生产时序错峰用电,进一步挖潜降低企业物流、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各级政府(管委)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法依规做好清欠投诉线索核实办理,加快清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发现一起、核查一起、清偿一起,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将政府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四)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依托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市级部门门户网站,发布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投资动态、财政金融政策等信息,加大《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宣传解读力度,引导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帮助民间投资主体更好预判、防范和管控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社会、治理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五)畅通民间投资问题反映渠道。明确一批全市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建立政企亲清“朋友圈”,精准回应投资主体关切诉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市场准入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投资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问题线索,以及民间投资主体提出的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意见建议,分类转交相关部门加快办理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六)营造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良好氛围。鼓励各区市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创新方式方法,支持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对促进民间投资成效突出的区市予以激励,适时选择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的区市,交流促进民间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各区市互相学习借鉴。加大民间投资优秀案例的宣传力度,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各区市政府、管委)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与审核工作有关要求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满足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补贴清单申报,经云南电网初审、云南省能源局审核确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复核。现将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复核通过的云南补贴清单申报项目复核名单(电站项目)予以公示。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15日,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该政策从厂房租金、园区建设、主体培育、设备奖励等十个方面提出了财政扶持政策。其中在设备奖励方面,建成投产且投资纳统的,对投入全新生产设备(单台不低于2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档奖励:100万(含)至500万元的,按12%奖励;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15%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22%奖励;在技术攻关方面,获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按上级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原文如下:
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
2023年11月21日
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为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促进浦江县氢能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扶持政策如下:
1.租金奖励。对落地浦江5年内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租赁厂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00%奖励,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60%奖励,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购置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按购置价的1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财政局)
2.园区建设。围绕制、储、运、加、用等全产业链环节,大力引进和培育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建设氢能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优先供地支持。积极引进第三方管理团队建设和运营氢能装备制造专业孵化器,持续优化氢能装备制造创新创业生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发改局、县投促中心、县财政局、县产投集团)
3.主体培育。引进和培育一批氢能装备制造产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部分按2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投促中心)
4.设备奖励。经备案或核准的氢能装备产业项目(含新投产项目〔新设立企业〕),建成投产且投资纳统的,对投入全新生产设备(单台不低于2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档奖励:100万(含)至500万元的,按12%奖励;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15%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22%奖励;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实施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5.创新载体。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联合设立氢能装备创新研究院,研究院建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对首次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研发中心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0万、60万元、4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6.人才支持。聚焦氢能全产业链装备制造,加大高端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在县域内企业服务的博士(含)及以上非全职人才,年薪酬待遇达30万元以上的(在浦缴纳个税),经特色人才认定,可对照全职人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
7.技术攻关。鼓励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获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按上级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列入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保险补偿支持对象的企业,按上级财政奖励的50%配套(合计奖励资金不超过保险总额)。(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8.标准制定。推动氢能装备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对上年度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3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9.金融支持。设立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的氢能产业发展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县氢能装备产业发展,推动氢能装备企业资本化进程。优先为氢能装备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资金转贷、供应链服务等类金融服务。对亩均评价A、B类氢能装备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氢能装备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氢能装备新增制造业贷款给予1%的财政贴息。氢能装备企业通过氢能装备技术、氢能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获得质押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LPR利率80%的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国投集团)
10.行业交流。支持相关部门、国内外行业组织、有关企业开展氢能装备制造产业论坛、峰会、展会等学术交流和产品展示活动。对经县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科协)
对重大氢能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上述涉及的企业奖励资金不受企业对地方贡献值约束,对同一项目按“从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印发关于修订《“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修订的《细则》提出,购买符合要求的充电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4万元,购买符合要求的换电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4.5万元,以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计算,燃油(气)巡游出租车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为新能源巡游车,每台车再奖励5000元。
充电站建设补贴方面,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补贴,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一个充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补贴,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每个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新修订的《细则》明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年对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进行考核,每年按考核结果给予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考核结果分优、良和及格,补贴标准分别对应为0.4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和0.2元/千瓦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无补贴,补贴上限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
新修订的《细则》,删除了车辆三元锂电池要求,扩大了车型可选择范围。鼓励燃油(气)巡游出租车提前报废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将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与年度考核挂钩,考核包括充换电站运营效率、服务水平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个档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考核结果分档次发放运营补贴。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补贴政策将持续到2026年。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促进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推广应用,积极响应国家、自治区政策要求,更好适应行业发展,经研究对《“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2023﹞607号)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
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
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领域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发展的资金来源为,国家“十四五”期间对我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部分(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等;支持信息化管理,包括: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奖补资金线上申报审核(以下简称“线上申报审核”)、新能源巡游车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行监测(以下简称“运行监测”);以及加强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绩效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我区重点推广地区发展新能源巡游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及重点推广地区相关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由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上报年度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车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发展计划”),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发展计划报送时间、年度目标和完成能力等情况,确定年度重点推广地区,会同财政厅对年度重点推广地区的新能源巡游车车辆购置,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
第四条 购置新能源巡游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补贴,超出本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额度的部分,列入次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进行补贴。
奖补资金本着“先报先得”原则,“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专项用于支持我区巡游车电动化的五年资金总量全部支出完毕后,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不再对购置新能源巡游车,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
第五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盟市、旗县(区)制订和完善扶持新能源巡游车推广应用政策。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新能源巡游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统计、核实和报送等工作。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拨付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奖补资金。
第二章 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新能源巡游车车辆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技术条件
新能源车辆为纯电动汽车,车辆为出厂新车,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规定,电磁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综合工况续航里程≥400公里、轴距≥2700毫米、功率≥100千瓦、快充时间≤1小时(0%-80%),电池容量≥49千瓦时。车辆营运前,集成安装集计价器数据实时传输、录音录像、行驶记录、应急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
(二)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车辆购置补贴分两种方式:
1.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插)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或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实际以充电模式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万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出资购车方(公车公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下同)一次性补贴。
2.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或“车电分离”),实际以换电模式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5万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出资购车方一次性补贴。
在推广应用周期内,以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计算,燃油(气)巡游车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为新能源巡游车的,每台车再奖励5000元。
公车公营企业是指企业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并出资购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属企业。一个经营权指标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需重新购车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十四五”期间,地方关于新能源巡游车的购置补贴政策出台时间早于2022年8月25日的(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2022﹞618号的印发日期),且地方政策关于车辆的购置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对购买新能源巡游车的实际购车方(车辆技术条件符合地方政策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补齐补贴差价。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之前,地方未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新能源巡游车的,按照本《细则》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将补贴资金发给实际购车方。
本《细则》印发后,未确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的地方另行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依据地方政策执行,地方的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自治区不予补齐补贴差价。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
1.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按插(充)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桩比2:1的比例和单个充电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标准建设,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建成,正常营运的充电桩总功率不少于2400千瓦,日服务巡游车的车次能力不少于充电桩数的2倍(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最低不少于80车次/日。
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有独立运行的APP,司机可通过APP查询附近换电站及运营状态;单个换电站总功率不低于400千瓦,换电站所有电池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匹配;换电站电池充满后安装在车辆上,在15摄氏度以上的条件下,实际可行驶里程与显示可行驶里程比例不低于70%,或电池实际充满的电量与理论充满值比例不低于70%;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换电站支持服务的车型),签订换电协议;安装能够动态识别等候排队车辆数的监控系统,能够对换电站、换电车辆数、电池进行动态监管,具备换电过程中主动识别危险信息并自动暂停换电动作,具备电池发生热失控时主动监控识别、紧急处置功能,确保换电站安全;公开出租汽车换电收费价格,以油气双燃料车型为主的地区,当地换电价格按公里或电量计算,不高于使用天然气的成本;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的经营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波动的情况下,保持换电价格相对稳定。
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在满足为新能源巡游车换电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他车辆提供换电服务。
3.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自治区、盟市相关标准。
4.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符合自治区相关要求。
5.充换电站必须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至少保证8年正常连续使用。
6.建立完善的充换电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可靠。
7.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应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放共享,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三)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
1.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补贴。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一个充电站(即一个充电桩群)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补贴。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每个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3.交通运输厅结合“运行监测”平台,每年对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进行考核,交通运输厅每年按考核结果给予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考核结果分优、良和及格,补贴标准分别为0.4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和0.2元/千瓦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无补贴,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如考核标准调整则由交通运输厅另行发文。
4.确定为重点推广的地区,已建成的但不符合本《细则》技术条件的充换电站,鼓励其进行改造,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应标准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
第十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需通过“线上申报审核”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奖补资金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新能源巡游车的运营等数据要统一接入我区“运行监测”平台,并保证数据传输质量。换电站建成运营1个月内,建设运营单位要向“运行监测”平台申请完成数据对接传输,逾期未申请或数据对接不符导致超期的,不得申请当年建设和运营补贴。未接入“运行监测”平台的不予认定为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不得申请相关补贴。
第十一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列为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分别增加5000元/辆、200元/千瓦。
第十二条对一次性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300辆(含),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换电示范项目,除其他奖补外,再一次性给予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运营企业200万元。换电示范项目满足以下要求:
1.以车辆行驶证日期为准,18个月内投放不低于300辆(含)新能源巡游车,投放的所有车辆统一车型品牌并满足《细则》要求的车辆技术条件。鼓励车辆使用抗低温电池等设备。
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由运营企业全资建设、控股,每100辆车至少配套一座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每个换电站电池不低于20块并由运营企业购买持有。
3.投放的所有车辆与换电站签订换电协议或合同,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整体正式运营时间不少于3个月。
4.有完善的应对措施,确保车辆和换电站在低温等异常气候下能够正常运营;换电站无严重的服务质量、群体投诉、舆情等问题。至少在两个一二线城市有成熟的发展模式。
5.符合管理部门其他要求。
满足要求的由换电站运营企业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申报书(见附件6),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并进行公示。换电示范项目采取“先报先得”,全区换电示范项目数量不超过12个。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申报服务”软件提交材料,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奖补资金提供以下材料:
(一)车辆购置补贴
除附件1、4外均为复印件:
1.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实际购车方为公车公营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实际购车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辆运输证、完税证明、续航证明、安装智能车载设备相关证明。
4.电池容量的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
5.车辆实际以换电运营的,提供与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签订的换电协议或合同。
6.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以下材料(除附件2、3、4外均为复印件):
1.XX年度XX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许可证(含开户名称及账号)。
3.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验收合格的证明。
4.申报单位与场地方签订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
5.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充换电设施装机容量证明材料,换电站所有电池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车型匹配的证明材料。
6.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车型与换电站电池匹配),签订换电协议的证明。接入自治区“运行监测”平台证明。
7.具有明确验收结论的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位盖章)。
8.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价格说明,并确保充换电价格保持稳定的承诺书。
9.申报充换电设施的采购、安装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设备购买合同、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及实施情况、巡查制度及实施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应急值守制度及实施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及实施情况等)。
11.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
12.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三)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按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运营补贴资金,除报送建设补贴申报材料外,另提交以下材料:
1.电费凭证。
2.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年度考核结果(考核标准见附件5)。
第十四条 申报的奖补资金项目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项目属于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
(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奖补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退回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在获得建设补贴前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按获得补贴资金的时间先后):
第1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第2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70%补贴资金。
第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40%补贴资金。
未退回补贴资金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
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未达到日均服务巡游车车次标准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退还建设补贴并取消当年度运营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正常运行总功率,在考核周期内(自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正式运营日期至年底为一个考核周期)累计超过四分之一的天数少于获得建设补贴功率数总额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如发现虚报功率等行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理。
因车辆质量、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由汽车生产厂家、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并限期解决。因解决不到位导致从业群体反映强烈或引发行业不稳定事件,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退回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厅根据重点推广地区发展计划,将分配方案提交财政厅,由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各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后,应当及时通报和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和发放。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奖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制度,及时将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并根据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将最终确定的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的补助资金,自治区将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对未按时拨付奖补资金或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地区将进行全区通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各盟市补助资金申报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对各盟市补助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上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盟市,交通运输厅将进行专项督查。
按照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永久取消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对虚报瞒报奖补资金申报数据、扩大奖补资金发放范围、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申请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未按发展计划完成当年度任务指标的,下一年度减少计划额度或不予认定为重点推广地区。
第二十四条 各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确保新能源巡游车运行期间,卫星定位、车辆运营、视频音频等数据能够得到实时采集和动态监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2023﹞607号)同时废止。
3月22日,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嘉兴市(市本级)第二十二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电量追补情况的公示,本次补发资金为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量补贴资金共计1665005.76元。
原文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嘉兴市本级分布式光伏电量补贴政策的通知》(嘉光伏办〔2018〕1号)精神,我委对2020年第二十二批通过审核的光伏补贴项目发电量补贴数据校对后进行追补。本次补发资金为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量补贴资金共计1665005.76元。现将追补对象和资金明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书面向我们提出意见。
监督电话:0573-83681430传真:0573-83681430。
附件:嘉兴市(市本级)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漏统电量情况表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附件1:嘉兴市(市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情况表

3月14日成都经信委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显示补贴对象为成都市范围内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并接受运维考核后的公(专)用充电桩、换电设施和智慧小区项目。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充(换)电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直接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仅为自有品牌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自用充电桩。
从补贴标准来看,结合场站考核星级标准,公(专)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如下:三星等级,标准为100元/千瓦;二星等级,标准为70元/千瓦;一星等级,标准为40元/千瓦;结合场站考核星级标准,“智慧小区”项目补贴标准如下:三星等级,标准为3000元/车位;二星等级,标准为2100元/车位;一星等级,标准为1200元/车位;换电设施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按0.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单站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全文如下:

3月15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支持智能建造转型升级和既有建筑改造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方面,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根据建筑面积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2023年度支持智能建造转型升级和既有建筑改造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合建设〔2024〕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3〕7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城乡建设部分)〉的通知》(合建〔2023〕50号)的要求,现将部分政策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范围
1.支持智能建造: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项目,按投资额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2.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根据建筑面积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3.既有建筑改造: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的,按核定的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补助标准另加3元)补贴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二、申报主体
1.支持智能建造: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等建筑业企业。
2.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
3.既有建筑改造: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申报主体应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机构。
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申报及审核时间
(一)支持智能建造和既有建筑改造
1.企业申报: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
2.县(市)区、开发区初审: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8日。
市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县(市)区、开发区提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提交联合审查小组。
(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免申即享”政策(企业根据收到的部门通知,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确认企业银行账户、联系人、可享受的政策资金等信息,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免申开始时间2024年3月25日,结束时间2024年4月14日。
四、申报方法、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详见《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城乡建设部分)〉的通知》(合建〔2023〕50号,附件1),申报材料纸质版请附封面(附件2)胶装。
重要提示: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缺一不可,仅报送纸质材料或仅在网上申报均视为项目未申报。
五、审核及兑现程序
政策兑现严格按照“企业申报、县区推荐、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兑现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其中“免申即享”政策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六、政策咨询电话
1.智能建造: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0551-62692775
2.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既有建筑改造:
合肥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中心0551-62630372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5日










3月15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通知》指出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企业注册地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规划范围内,并在福建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内生产的风电装备制造及配套企业(简称“本地企业”)。补助对象仅限当年度产值同比正增长的风电企业;且单个项目合同在600万元(含)以上。 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年度申报)。
奖励标准按省内、省外和国际市场项目分类,分别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1%、2%和3%给予奖励,同时,鼓励本地企业向集团争取省外及国际市场订单在福清江阴风电产业园生产,给予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当年度实际支出运费5%的奖励补助,以申报年度实际开票额按比例支付,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融工信工〔2024〕17号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的通知》(融政办〔2023〕24号)精神,加快推动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现将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奖励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规划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福建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内生产的风电装备制造及配套企业(以下简称“本地企业”)。
2、本地企业全部工业产值及相关税费(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福清市域范围内纳统和缴交。
3、本地企业未受到省级以上部门关于重大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且其他行政处罚已整改完成;不存在涉黑涉恶等情况。
4、补助对象仅限当年度产值同比正增长的风电企业。
5、单个项目合同在600万元(含)以上。
6、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年度申报)。
二、奖励标准
1、按省内、省外和国际市场项目分类,分别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1%、2%和3%给予奖励,奖励金按照项目进度分年度兑现,以申报年度的实际开票销售额按比例支付。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申报年度企业对地方的经济贡献(地方经济贡献以市财政局审核为准)。
2、鼓励本地企业向集团争取省外及国际市场订单在福清江阴风电产业园生产,给予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当年度实际支出运费5%的奖励补助,以申报年度实际开票额按比例支付,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中标通知书或合同:①本地企业中标需提供中标通知书;②母公司中标并委托福建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内企业生产的,需提供母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及母公司与本地企业的相应委托生产合同,或母公司、本地企业及采购方签署的三方合同;③因特殊原因未采取招标,由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另行出具审核意见函及采购方与本地企业生产的销售合同;④本地企业和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
4、本地企业收到货款银行转账相关凭证以及在福清市税务部门开具的货款发票复印件。
5、企业年度地方纳税证明(增值税和所得税)
6、承诺书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奖励,将纸质材料经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初审后送市工信局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真实、资料齐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为一式五份按申报材料顺序胶装装订,封面格式见附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整套材料加盖骑缝章,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2、财务审核。市工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关于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的通知》和本申报指南的要求,核对原件并对申报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3、联合会审。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会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拟订初步奖励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信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由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奖励资金。
市工信局 联系电话:85529111
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232435
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85966319
附件:
1、202X年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奖励申请表;
2、承诺书;
3、封面格式。
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清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



3月5日,山西沁水县发布《关于全县村级光伏电站电价补贴的公示》。根据公示名单,2023年7月至12月,沁水县有14座村级光伏电站进入补贴清单。补贴电量为698630.2kWh,补贴金额为279452.08元。
详情如下:
关于全县村级光伏电站电价补贴的公示
按照《沁水县村级光伏电站电价补贴实施细则》(沁政办发〔2020〕29号),现将2023年7月至12月全县14座村级光伏电站电价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12日)。如有异议,请与县能源局联系,联系电话:0356-3216979。
附件:沁水县村级光伏电站电量补贴清单
沁水县村级光伏电站电量补贴清单.xlsx
沁水县能源局
2024年3月5日


3月11日,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关于征集苏州工业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2023年度并网项目)的通知。
申报对象为在园区备案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光伏配置储能项目,项目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并网(以国网提供的并网时间为准),并接入园区碳达峰平台。项目须按照备案证项目名称进行申报。
补贴标准为:
1、分布式光伏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1年,每千瓦时补贴建筑业主方0.1元。(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的项目除外)
2、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0.1元。
3、光伏配置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0.3元。
公告如下:
关于征集苏州工业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2023年度并网项目)的通知
2024-05-15 申报截止
各相关单位: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2〕4号)精神,现开展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在园区备案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光伏配置储能项目,项目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并网(以国网提供的并网时间为准),并接入园区碳达峰平台。项目须按照备案证项目名称进行申报。注意:已入库项目此次无需重复征集,请联系碳达峰平台联系人,确认数据接入正常。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近3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线上申报
(一)申报方式。采取线上申报方式,申报主体通过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进入用户空间—专题平台入口(财政专项资金平台)—资金申报,选择“绿色发展重点扶持项目”申报专题,进入后选择“光伏和储能项目征集”进行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申报材料
1、单位信息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
2、项目信息证明
(1)项目备案证(储能项目提交备案证时需同时提交相同地址的光伏项目备案证)
(2)项目合同
(3)项目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材料(包括土地证、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等)
(4)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建筑物及设施承载力的复核报告(仅限分布式光伏项目)
(5)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6)项目并网相关证明材料(国网公司并网接入批复)
(7)碳达峰平台接入截图
(8)电站运维和安全管理的文件及记录
(9).项目承诺函(仅限分布式光伏项目,系统中可下载模板,盖章后上传)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补申报。
四、申报后续
此次申报为项目征集,待审核通过项目正式入库后方可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
1、分布式光伏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1年,每千瓦时补贴建筑业主方0.1元。(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的项目除外)
2、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0.1元。
3、光伏配置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0.3元。
五、联系方式
企服中心服务热线:67068000 67068014技术支持:400-8696-086
业务咨询:66686976 66681046
碳达峰平台接入截图获取咨询:18506161027、jjdn-service@dpark.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