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电力交易中心
2025年12月31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转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安排的函(苏发改能源函[2025]407号)。
文件明确,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侧储能、虚拟电厂、微电网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根据国家政策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其中,交易注册并准入生效的公用燃煤电厂(含阳城电厂)、新能源场站(含绿电交易)、核电厂等省内发电企业全部参与现货市场,交易注册并准入生效的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等全部参与现货市场。鼓励其余发电企业主动参与现货市场。
日前电能量市场原则上采用报量报价的方式组织交易,采用全电量竞价、集中优化的方式出清。
现货连续结算试运行期间,中长期交易存在中标电量的燃机需同步参与当月及以后的现货市场。
电网侧储能自愿参与现货市场(参与后不得退出),参与现货市场后,不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775 号)规定的充放电价格进行结算。
文件明确,电能量申报价格上限1500 元/兆瓦时,下限0元/兆瓦时。
初期,单机10万千瓦以下煤电不参与现货申报、出清,仅参与实时现货市场结算。
初期,统调新能源参与现货市场申报、出清和结算,其他新能源暂不参与现货市场申报、出清,仅参与实时现货市场结算。所有统调新能源场站均须在日前市场报量报价,并自愿选择是否参与日前市场(一经选择后不可退出)。参与日前市场的按申报量价进行日前市场出清与结算;不参与日前市场的全容量按最低报价纳入日前市场优化,但不参与日前市场结算。
虚拟电厂在形成完善的调节能力和调节效果动态评价机制等确定后,加快推动虚拟电厂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日前市场。初期,虚拟电厂参照普通售电公司参与现货市场。
特别声明:本网站转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与作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凡来源注明低碳网的内容为低碳网原创,转载需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