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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

国家能源局发布“绿证”新规!多项核心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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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月 7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细则新增境外项目适用规则,细化绿证核发、划转、核销流程,强化信用约束与惩戒措施,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1月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跟征求意见稿相比,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首先,征求意见稿仅适用于 “我国境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未提及境外项目相关规则。

而正式文件在第二条明确 “与我国境内有物理电量交换的境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同时细化境外用户账户注册要求(需提供注册地企业登记证明、翻译件及翻译机构资质等)。

关于绿证核发:

自发自用电量计量,征求意见稿:未明确自发自用电量未单独计量时的计算方式。

正式文件: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未单独计量的,按照项目总发电量与上网电量的差值计算。

储能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源网荷储等一体化项目中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正式文件: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对发电设施及储能设施分别计量,未分别计量的按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原则核发绿证;删除源网荷储等一体化项目中特定类型项目绿证核发相关特殊规定。

自然人分布式项目特殊安排,征求意见稿:无相关规定。

正式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备案主体(项目业主)与投资方非同一主体的,项目备案主体(项目业主)可委托投资方或其他市场经营主体聚合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

多类型发电项目计量,征求意见稿:源网荷储等包含多种发电类型、储能装置的一体化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

正式文件:对于包含多种发电类型的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为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

关于绿证划转:

交易价格要求,征求意见稿:无绿证交易价格相关强制性要求。

正式文件:绿证交易完成后,绿证价格应大于0元。

跨省交易规定,征求意见稿:无相关明确规定。

正式文件:跨省可再生能源交易中包含绿证的,绿证价格需单独明确;优先采用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省间优先发电计划;特高压(超高压)输电通道(含 “沙戈荒” 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配套输电通道)输送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通过新签(续签)协议(合同)等方式将绿证纳入交易范围并明确绿证价格。

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分配备案,征求意见稿: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分配方案报送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备案后执行。

正式文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分配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关于绿证核销:

核销时间匹配要求,征求意见稿:无相关要求。

正式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绿证持有方在核销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时,绿证对应电量生产年份应与绿色电力消费年份保持一致,鼓励提高证电时间匹配精度;核销绿证对应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核销场景实际用电量。

核销情形补充,征求意见稿:无注销账户内绿证核销相关明确情形。

正式文件:新增核销注销账户内绿证的情形,核销后环境权益归属原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国际认证相关核销,征求意见稿:在国际相关绿色消费组织完成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或声明的,应于声明或认证前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中完成对应绿证的核销。

正式文件:删除该条规定。

关于CCER相关绿证处理:

征求意见稿:对已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的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计入期内绿证进行冻结;完成项目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核销减排量涉及月份的绿证。

正式文件:对已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的发电项目计入期内相关绿证进行冻结;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核销减排量涉及月份的绿证;根据CCER注册登记平台推送的注销项目信息,解冻相关绿证。

关于冻结绿证限制,征求意见稿:被冻结绿证在解冻前不可交易。

正式文件:被冻结绿证在解冻前不可交易、核销,且绿证有效期不因冻结延长。

此外,强化信用约束,明确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仅提及 “责令改正、约谈”;正式文件细化惩戒措施:对重复申领凭证的主体 “暂停核发交易权限”,对数据造假等违纪违法行为 “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同时新增 “信用分级管理”,将绿证参与主体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现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正式文件新增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依法归集共享信用信息”,覆盖发电企业、交易平台、用户等全链条主体;同时删除征求意见稿中 “代理机构监管” 的单独条款,将代理行为纳入整体信用监管,避免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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