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文件提到,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辆、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辆。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均按照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加力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每套补贴4.2万元。工作目标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约2076辆,更新动力电池约2712套。
加力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对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乘用车,并且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发放一次性购车补贴。转让车辆需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前注册登记在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补贴标准按照购买新车价格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7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同一辆新车不得同时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如国家对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明确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工作指引执行。
详情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4〕2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2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加力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一)加力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
1. 品类和标准。
根据《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结合广东实际,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穿戴设备等3类产品给予补贴,手机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0%,每件补贴不超过1000元;平板、智能穿戴设备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将补贴范围扩展到上述“8+3”类品种以外的“N”类家电产品,补贴按照不高于以上类似产品的标准制定。“3+N”类产品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新一轮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家电销售量力争201万台。
3. 操作流程。家电以旧换新由各地市按照统一标准具体组织实施。突出广东制造业优势,鼓励各地市指导当地龙头企业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渠道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者在各地市明确的商家或电商平台交付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按照前述品类和标准享受优惠。如国家对回收家电有新工作要求,按国家有关部委工作指引执行。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审核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税务部门负责开展家电销售发票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发动生产制造企业参与活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省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做好活动宣传等。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
1. 品类和标准。在落实《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辆、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辆。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均按照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汽车报废更新力争13.5万辆。
3. 操作流程。个人消费者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提交补贴申请。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职责对消费者填报的个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及相关证件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配合做好新车销售发票审核。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配合商务部门开展资金审核,会同商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公安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机动车注销、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开展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匹配审核。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新车销售发票审核。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力支持老旧货车报废更新。
1. 品类和标准。根据《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次予以补贴。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为: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或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见表2。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表2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2. 工作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2189台,更新符合条件的营运货车1939台,新增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1110台。
3. 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执行。
4. 责任分工。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各地市按要求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作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做好老旧营运货车回收拆解工作并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报废营运货车注销登记以及更新营运货车注册登记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力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1. 品类和标准。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每套补贴4.2万元。
2. 工作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约2076辆,更新动力电池约2712套。
3. 操作流程。按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执行。
4. 责任分工。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细化申报条件和操作流程。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做好报废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回收拆解工作并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注销登记,以及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注册登记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力支持老旧农机报废更新。
1. 品类和标准。在《广东省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粤农农规〔2024〕2号)基础上,按照要求提高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补贴额。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在新增纳入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植保无人机)、烘干机的基础上,再新增4个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2. 工作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报废更新老旧农业机械130台(套)。
3. 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和后续相关文件落实。
4. 责任分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商务部门负责发动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积极承担老旧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力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1. 品类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乘用车,并且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发放一次性购车补贴。转让车辆需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前注册登记在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补贴标准按照购买新车价格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7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同一辆新车不得同时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如国家对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明确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工作指引执行。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汽车置换更新力争14.3万辆。
3. 操作流程。汽车置换更新由各地市按照省统一标准具体组织实施。个人消费者完成旧车置换并购买新车,在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手续后,通过活动平台提交补贴申请,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对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车辆交易发票及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各地市按程序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市开展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二手车转移登记、新车注册登记信息审核。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二手车和新车交易发票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省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开展活动宣传等。
(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力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1. 品类和标准。对消费者将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报废并购买符合有关要求的合格电动自行车予以补贴,具体品类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指引执行。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实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力争40万辆。
3. 操作流程。消费者将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报废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车后,凭新车销售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和报废回收证明,向各地商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各地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财政等部门按职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具体流程以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指引为准。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方案,并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遴选并明确符合要求的销售商家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加大对参与以旧换新活动产品的抽查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税务部门负责新车销售发票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电动自行车的报废注销和新车注册登记。商务、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协同负责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工作,其中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参与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废旧锂离子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工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中促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力支持旧房装修和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
1. 品类和标准。聚焦绿色、智能、适老,对消费者购买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给予补贴,促进智能家居消费。具体品类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指引执行。
2. 工作目标。力争通过政策带动限额以上家具类、建筑及装潢材料类零售额较大幅度增长。
3. 操作流程。消费者在各地市明确的商家或平台购买补贴品类中的家装产品,按照标准享受补贴。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本项工作。
4. 责任分工。住建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旧房装修和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认定标准。商务部门组织相关产品的经销商参与。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民政部门配合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相关工作。
(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组织实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抓好工作统筹,加力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操作指引,组织各地市落实本实施方案所列支持政策。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积极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有序有力推进。省相关部门和各地市按照国家部署,统筹推进各领域以旧换新。对于家电以旧换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汽车报废更新、老旧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农机报废更新等5类国家政策已明确品类和标准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拨付资金。对于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3+N”家电等2类国家明确支持但尚未制定补贴标准,广东具有突出产业优势的,要结合国家要求和广东实际,抓紧研究明确品类和标准,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对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和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等2类国家支持但尚未明确品类和标准的,要积极准备,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国家专项实施细则出台后可立即启动实施。要密切跟进国家政策制定情况,如有新工作要求,及时对应调整完善我省政策,确保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压实地市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聚焦企业和消费者实际需求,细化目标任务和落实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细。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创造力,在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加力支持政策措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推进模式创新。统筹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充分发挥电商平台联接生产企业、聚集销售企业、面向广大消费者的优势,更好引导消费者以旧换新,扩大政策覆盖面,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消费满意度。要推动政银企对接,鼓励银行机构充分运用金融工具,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着力拓展汽车、高端家电等大宗消费金融服务。鼓励生产和销售企业提供产品优惠让利,形成“政府补贴+金融支持+企业让利”的叠加效应。要对接好国家平台,积极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平台使用“粤焕新”公益品牌,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及时跟踪问效。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要做好政策协同,协调政策取向一致性,完善“日报告、周调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和各地市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管理
(十四)严格资金使用。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省财政厅对以旧换新超长期国债资金单独调拨、专款专用,抓紧研究统筹做好我省配套资金安排和分配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予以收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突出资金支付的简便、快捷、顺畅,用好信息化工具,强化部门间协同审核,简化补贴审核流程,减少审核层级,缩短审核时间,加快资金拨付。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建立资金使用进度跟踪机制,把资金拨付效率和资金支出进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紧盯各地市资金支出进度,梳理堵点难点,提出针对性措施。财政部广东监管局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资金使用规范有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灵活调配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建立资金使用调度和灵活调配机制,对使用效率高、成效突出的地市,适当调增资金分配额度;对使用效率低、进度不达预期的地市,适当调减资金分配额度。若地市用完当年度国家和省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其自行安排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资金监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市的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各地市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电商平台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必须由省有关部门或各地市政府依法依规遴选。要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切实防止空转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策宣贯
(十八)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开通可享受优惠补贴的多元化支付方式。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产品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低质产品、虚标能效水效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并适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地市、行业协会组织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依托“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设立“两新”政策咨询热线等方式,进一步畅通沟通交流渠道,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办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和数据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近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下称《操作规程》)发布,将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汽车电子认证项目、产业化项目等展开专项扶持,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助推深圳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新一代世界一流汽车城”。
针对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围绕车用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规级芯片、OTA、自动驾驶算法、中央处理器及域控制器、智能传感器、车网通信系统设备、功率器件、线控底盘系统等产业链核心领域汽车电子业务,取得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和功能安全认证等车规级产品认证项目,《操作规程》提到符合条件的单个认证项目,按照不超过经审定认证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政策咨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3〕292号),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是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项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发布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应用于资金管理工作中。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并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扶持项目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专项包括以下三类项目: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围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聚焦检验检测、认证以及设计、开发、测试、交易、服务等方面需求,建设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资源共享特征,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汽车电子认证项目。围绕车用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规级芯片、OTA、自动驾驶算法、中央处理器及域控制器、智能传感器、车网通信系统设备、功率器件、线控底盘系统等产业链核心领域汽车电子业务,支持企业取得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和功能安全认证等车规级产品认证。
(三)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围绕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车身一体轻量化、底盘一体化、线控底盘集成化、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基于域控制器的新型电子电气架构以及能量管理为核心的智能控制等整车技术;先进电池材料、电池结构优化、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新一代电池技术;新型驱动电机、多合一电驱动总成、第三代功率半导体、轮毂电机等电机电控前瞻技术;车规级芯片、“车能路云”一体化应用、工业设计软件、通用大模型等智能化技术,加速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的规模化生产制造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四)项目属于我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新建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已建平台年度运营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2.已建平台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2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经建设完成;
3.平台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40%;
4.平台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5.平台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平台需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属性,针对本地企业制定专项服务方案。
(二)资助标准如下:
1.每个方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予以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已建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审定运营费用的20%-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运营期的费用累计资助次数不超过3次。
2.对新建平台,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建设总投入,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项目所需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对已建平台,资助费用范围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宣传展示等费用,以及开展以上公共服务工作所需场地与必要设施的租赁、搭建等费用。
第十条 汽车电子认证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至少通过以下任一一项车规级产品认证或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首次通过IATF 16949体系认证;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功能安全产品认证、预期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预期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网络安全认证ASPICE软件过程改进及能力评定认证、VSOC汽车安全运营中心认证、汽车软件升级管理体系认证、车规级芯片认证及功率模块认证、车用操作系统认证、智能座舱系列认证、智能传感器认证、智能驾驶认证等。
2.申报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1个自然年度内取得颁发的认证证书,认证周期不超过3个自然年度;
3.申报主体须为在深拥有独立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资助标准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单个认证项目,按照不超过经审定认证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2000万元。
2.认证费用范围包括获证证书费、研究咨询费、培训辅导费,其中获证费不低于项目申报总投入的40%,项目投入计算时间最长可追溯至获得认证证书前2个自然年度。
第十一条 产业化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2.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3.项目产品具备先进性,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
4.项目建成后可实现产品大批量生产;
5.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6.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
(二)资助标准为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申报主体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深圳信用网(.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五)项目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不同项目类别,申报主体还应提交以下专项申报材料: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平台建设可行性报告、运营方案和总结报告原件,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运营管理制度等;
2.取得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经营资质的文件或佐证材料(如有国家、省市有关平台项目批复文件,请提供)、合作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3.平台拥有的基础设施、服务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佐证材料(设备购买凭证、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
4.新建平台提供平台建设总投入及主要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设备设施清单、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5.已建平台项目提供项目平台运营费用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研究咨询、检验检测、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宣传展示的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二)汽车电子认证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认证产品情况、在深研发基本情况、项目投入情况、认证产品未来市场应用情况等。
2.获得相关资质或能力评估的佐证材料;
3.通过认证所产生费用的佐证材料,包括获证费发票、销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研究咨询、培训辅导的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和记录等。
(三)产业化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础技术、主要方向、任务、目标,项目建设方案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节能及环境影响等。
2.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领域取得资质、荣誉、专利、合作协议等佐证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成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细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社保、任务职责分工等)、已购置设备清单,场地等佐证材料;
5.反映项目技术先进性的佐证材料及奖励文件,包括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
6.涉及环境影响、节能审查的,应分别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如项目不属于环境影响、节能审查范围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出具不影响环境、不涉及节能审查的承诺函,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文件项目名称须与申报项目名称一致。
第五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十五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规程第四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行业)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就同一批次项目评审组成专家组,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要点开展项目评审。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会议书面评审、会议答辩评审加现场考查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的其他评审方式,专家组意见是作出评审结论的参考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采纳专家组意见作出评审结论。
(三)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政府采购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专项审计方案,成立专项审计项目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送达专项审计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形成审计结论并出具审计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资料归档。
(四)现场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成核查组,送达核查通知,对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结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组成核查组、送达核查通知和实施核查。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项目,就项目实施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拟定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标准,结合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集体决议等情况,拟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被异议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将项目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一)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和拨付资助资金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出现经营异常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核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