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7日,上海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本市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补贴标准中乘用车的范围、以及补贴对象和要求。
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当日该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可享受补贴。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并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应当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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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市商务委等八部门
关于推进本市落实国家汽车
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工作的通知
沪商市场〔2024〕15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以及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细则”)相关要求,做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细则印发之日(即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给予10000元补贴;或报废上述车辆,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7000元补贴。
对既符合上述国家政策又符合《2024年上海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补贴政策条件的个人消费者,支持同时申请享受相关补贴。
本通知所指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当日该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可享受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要求
(一)补贴申请的主体是个人消费者,并在本市购买新车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个人消费者报废其名下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完成报废注销手续,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应当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之间。
(三)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并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应当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之间。
三、申请及审核流程
(一)手机端可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
(二)申请填报信息和所需附件包括:
1.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三)市商务委受理补贴申请,会同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对涉及本市的旧车报废和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四)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应当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之间。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四、补贴资金管理
细则规定,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担,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共担。地方负担部分资金,从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市商务委审核消费者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后,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经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市商务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后,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职责分工
市商务委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本市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流程,会同市商务委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财政部上海监管局负责审核市财政局提交的资金安排建议、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相关要素的完整性和资金发放的合规性等,以及现场抽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商务委报送的资金申请,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新能源新车车型信息核查。
市公安局负责注销及更新车辆注册登记等本市公安登记信息的核实与查询。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油车排放标准审核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监督指导政策稳定运行。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商务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财政部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7月9日
7月22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的通知。
通知指出,此次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文件明确,本次分为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在建设补贴中,对含有储能设施,且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的充电项目给予建设补贴。在运营补贴中,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对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计量改造,充电设施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充电设施单枪每千瓦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年。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运营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运营补贴计算起始日为2022年1月1日。
此次补贴对象为:
补贴对象为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明确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先备案后建设要求合规建设;(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4)未享受过建设补贴。
本次申请运营补贴的项目竣工日期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并于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电量以项目推送至市级平台的电量为准,并提供电费缴费凭证等证明辅助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市级平台电量高于电费缴费凭证显示电量的,取消当月运营补贴,最终核定以属地住建局意见为准。运营补贴的电量计算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的通知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引导我市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2〕1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5号)和《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次补贴对象为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明确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先备案后建设要求合规建设;(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4)未享受过建设补贴。
本次申请运营补贴的项目竣工日期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并于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电量以项目推送至市级平台的电量为准,并提供电费缴费凭证等证明辅助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市级平台电量高于电费缴费凭证显示电量的,取消当月运营补贴,最终核定以属地住建局意见为准。运营补贴的电量计算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主体
1.建设补贴。由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协议)。
2.运营补贴。由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委托协议)。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规定执行(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除该文件已明确的要求,本次申报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补贴
(1)申请建设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1);
(2)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项目电量证明文件;
(3)项目设备功率证明中需包含充电桩功率明细清单等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设置专变的项目还需提供如《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
(4)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二)1.建设补贴(1)”中,不受企业累计建设总功率和新建项目功率容量限制的相关场景内建设的充电设施,除乡村地区以各区、县(市)住建部门根据项目位置,结合浙发改能源〔2023〕188 号明确“乡村地区为乡、镇所在区域”进行审核外,其他场景需提供以下材料:
既有小区:需提供项目所在小区社区居委会或业委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高速服务区:需提供与高速服务区产权或管理单位的场地协议等证明文件。
(5)采用新技术的项目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光伏发电技术:提供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等证明材料,需证明光伏装机容量需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材料:国家电网验收文件、国家电网光伏接入方案、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光伏安装照片、能源管理合同等;
储能技术:提供储能设备功率证明(储能设备的铭牌),需证明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用于证明储能设备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材料。
无线充电技术:需提供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相关证明文件。
大功率充电技术:需提供单枪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的证明文件。
2.运营补贴
(1)申请运营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2);
(2)项目电量证明材料:申请补贴计算日期内由电力部门直接供电的项目(非转供电),需提供与电力部门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凭证;转供电项目,需提供如《电能通知单》、转供电方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等凭证。
(2)计量检定证明材料:提供计量改造的情况说明;由计量检定主管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等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申报主体通过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住建局(推进办)提交申报材料。
市级平台内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更改与电量补推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17:30;线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9:00,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8日24:00,逾期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各区、县(市)住建局于2024年8月3日前做好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工作。
六、申报受理相关单位
1.市建委
2.区、县市住建局
3.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4.国网各营业厅
七、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申报并提交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财政补贴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请各区、县(市)住建局认真做好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核工作,及时高效完成本次补贴申报工作。
3.相关审核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廉政要求,公平公正开展项目材料审核。
附件:
1.关于申请XXXX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的情况说明.doc
2.关于申请XXXX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的情况说明.doc
3.《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pdf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附件内容如下:












7月1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名单 (2024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申报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并网发电,项目类型属于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名单 (2024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24〕105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以下简称《支持政策》)要求,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名单(2024年第二批)申报工作,会同区电力公司对申报项目的备案材料、补贴申报表审核汇总后,于2024年7月31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并网发电,项目类型属于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需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检测合格并出具验收检测报告,项目选用的组件及逆变器设备需符合《支持政策》相关要求。自然人光伏项目需符合所在区制定的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三、500千瓦以上法人单位项目应安装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平台。
四、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出现私自增容、拆除设备、销户、承续等情况,区电力公司应及时汇总并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联系人:能源处 倪 仡; 联系电话:55590473)
6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发《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区域内新建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原文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
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西城区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的牵头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统筹。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商务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领域项目的征集、评审和政策兑现,并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绿色能源开发应用、工业和信息化节能降碳、建筑节能降碳、节能管理能力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绿色低碳示范试点等,助力全区“双碳”目标实现。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绿色能源开发应用类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区域内新建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新能源供热项目
鼓励建设新能源供热项目。对区域内获得市级补助的新建新能源供热项目,按照所获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光热一体化等。
3.绿电使用项目
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事业单位按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自然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节能降碳类
4.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根据改造后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4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
5.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分级评价和绿色制造单位创建工作。对获得北京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低碳领军企业等认证的企业,按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相应绿色制造示范的企业,按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从高不重复。
6.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
鼓励数据中心绿色化转型升级。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应用低功耗芯片等技术产品,提升数据中心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对符合要求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建筑节能降碳类
7.绿色建筑项目
鼓励既有建筑绿色低碳转型。对获得市级奖励的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绿色建筑二星级、三星级标识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8.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项目
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对区域内获得市级奖励的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9.绿色工地项目
鼓励开展“绿色工地”创建。对获得市级部门认定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未因环境、安全生产等问题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问题书面通报,并且已竣工验收的工地,可分别获得15万元、30万元奖励。
10.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鼓励区域内商务楼宇、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系统、冷热源系统、空调及通风系统、电梯系统、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能耗监测与控制系统等。根据改造后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4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节能管理能力提升类
11.节能降碳咨询项目
鼓励区域内的节能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诊断、能源审计、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征集期内为辖区5家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及以上)开展上述业务的咨询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12.节能指标考核优秀单位项目
鼓励企事业单位切实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对区级年度节能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排名前5家企事业单位(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13.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
鼓励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对托管后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年节能量,给予被托管单位每吨标准煤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4.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市级部门审核评估的单位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市级支持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
15.能源审计项目
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对通过区级评审的项目单位,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大气污染防治类
16.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治理。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有毒废气治理、异味和臭味治理等项目,原则上按照投资的15%给予奖励。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7.环保在线监控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安装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不含餐饮废气在线监控)系统,通过验收,并与生态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8.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级别提升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评价级别由C级提升为B级的奖励20万元,B级提升为A级的奖励30万元,跨级提级企业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累计奖励,对连续三年绩效评级为A级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燃油叉车淘汰更新电动化项目
鼓励开展燃油叉车淘汰更新电动化。对2023年底前,在西城区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的燃油叉车,于2024年起实施报废更新为同等装载能力及以下的纯电动叉车的登记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叉车的具体奖励标准为:按照新购置的纯电动叉车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500元奖励,单台叉车奖励资金不超过7.5万元,且不超过购置价格的25%。
第十条 绿色低碳示范试点类
20.能效领跑者项目
积极培育能效“领跑者”。对获得国家、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低碳领跑者项目
鼓励低碳转型。对获得国家、北京市“低碳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水效领跑者项目
提升节水效能。对获得国家、北京市“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
鼓励重点领域关键低碳技术优先应用及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对获得市级先进低碳技术试点的优秀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碳中和认证项目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区域内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且碳中和年度电耗在300万度及以上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零碳校园项目
鼓励区域内学校打造近零碳校园。对学校和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应在本措施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异常经营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申报主体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本措施申报不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主体。
第十四条对于获得本措施支持的单位,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巡察、审计等工作;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追回已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本措施如与西城区正在实施的其他政策有交叉,申报主体应选择适用其中之一,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市、区支持的其他绿色低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七条本措施由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统筹实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上级部门政策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发改文〔2021〕3号)同时废止。
7月6日,四川南充市工信局发布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支持新建氢能项目,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上氢能相关产品生产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的13%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氢能储运降本。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固定氢储运/液氢存储以及生产液氢存储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企业,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运营补贴。
关于公开征集《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切实推进氢能产业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作安排,我局牵头起草了《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诚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4年6月11日至7月10日。
二、参与方式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宝贵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817-2333212
电子邮箱:ncsjxjqczbk@163.com
邮编:637000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农科巷118号
附件: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践行“产业为本、工业当家”理念,扎实开展新型工业化攻坚突破行动,加速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推进氢能产业布局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支持新建氢能项目。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上氢能相关产品生产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的13%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科技创新强、投资体量大、市场份额高的优质氢能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支持。
第二条 支持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不超过相关产品投产后年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支持氢能储运降本。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固定氢储运/液氢存储以及生产液氢存储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企业,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运营补贴。
第四条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按不超过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20%予以配套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临时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固体氢换氢站),按照不超过单站建设固定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提供加氢服务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我市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不超过2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五条支持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推广应用。鼓励整车企业与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形成联合体,共同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共享单车和三轮摩托车。参照国家五部委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积分评价体系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区(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通氢燃料公交车专线及跨区域氢燃料客车班线、物流配送等示范线,鼓励氢能在市政环卫、出租车、共享单车、重卡(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无人机及通航、轨道交通、船舶等领域应用,支持主导产业功能区创建氢能及燃料电池示范区,优先安排制氢厂、加氢站等项目用地、报建审批、规范管理等事宜。
第七条支持企业并购。对企业成功并购南充市外知名氢能企业,且并购方与被并购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达2000万以上(含)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市合并报表,在南充实现销售纳税后,按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经认定连续两年氢能装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2%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速10%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其研发投入(不含流动资金)增加额的5%给予奖励,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主导制定氢能行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奖励标准的50%执行。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支持氢能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南充,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生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该项目的引进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对氢能产业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企业、社会资本等机构对氢能产业相关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创新金融产品等金融服务。对于获得股权投资(投资主体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临江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对氢能产业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具体扶持办法‘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规范行业管理。在国家新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前,电解水制氢项目可不进化工园区,电解水制氢的储存、运输、加装、使用等,暂时参照现行天然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加氢站(含制氢加氢一体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取得充装许可。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策措施所涉及奖补标准,根据市级工业发展资金预算及项目投资额度分级等因素,在前述上限内经综合测算后确定。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国省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月5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件指出,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符合《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 年)的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 年)的通知》指出,申报范围为佛山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补助标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计算补助金额,连续补助3年。
原文如下:




近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的通知》。
《通知》显示,海上风电联合基金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共同设立,是省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指出,2024年度海上风电联合基金设立“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围绕海上风电产业前沿及“卡脖子”技术领域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注重问题和应用需求导向,争取在重点方向上取得突破。项目资助强度为100万元/项,实施周期4年,经费事前资助。
面上项目主要支持围绕海上风电产业若干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注重人才、团队培养,为海上风电产业未来发展和技术突破提供基础支撑。项目资助强度为30万元/项,实施周期3年,经费事前资助。
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中远期目标要求,充分发挥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引导作用,推动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现启动2024年度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海上风电联合基金(以下简称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设立背景及定位
海上风电联合基金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共同设立,是省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上风电联合基金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主要支持围绕海上风电产业技术创新发展中亟待布局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及“卡脖子”技术难点,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融合,培养一批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提升广东海上风电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二、项目申报条件
2024年度海上风电联合基金设立“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如下:
(一)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围绕海上风电产业前沿及“卡脖子”技术领域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注重问题和应用需求导向,争取在重点方向上取得突破。
1.申请人条件
(1)应为广东省内省基金依托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或双聘人员(须在系统上传本人在依托单位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等材料),其中双聘人员应保障聘期内有充足时间完成项目组织实施。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3)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需在系统上传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结题批复件等)。鼓励和支持海外归国人员牵头申报项目,具有承担境外相应科研项目经历的视同符合本条要求。
(4)无在研主持的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省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省基金重点项目、重大基础研究培育项目和研究团队项目。
(5)符合本通知第三项申报有关要求。
2.资助强度
项目资助强度为100万元/项,实施周期4年,经费事前资助。
3.支持领域与方向
按照《2024年度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确定的重点项目支持领域和方向进行申报,不在指南支持领域内的项目不予受理。
4.预期成果要求
在重点科学问题研究上取得突破,有力支撑海上风电重点领域、方向的关键核心技术发展;研究团队在国内外影响力、竞争力明显提升;公开发表高质量论文(以标注基金项目为准)或申请发明专利合计不少于2篇(件)。鼓励在专著出版、标准规范、人才培养、专利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形成多样化研究成果。
(二)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主要支持围绕海上风电产业若干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注重人才、团队培养,为海上风电产业未来发展和技术突破提供基础支撑。
1.申请人条件
(1)应为广东省内省基金依托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或双聘人员(须在系统上传本人在依托单位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等材料),其中双聘人员应保障聘期内有充足时间完成项目组织实施。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3)在站博士后可以申请面上项目,但应合理安排研究时间,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4)无在研主持的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省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省基金重点项目、重大基础研究培育项目和研究团队项目。
(5)符合本通知第三项申报有关要求。
2.资助强度
项目资助强度为30万元/项,实施周期3年,经费事前资助。
3.支持领域与方向
按照《2024年度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确定的面上项目支持领域和方向进行申报,不在指南支持领域内的项目不予受理。
4.预期成果要求
申请人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和带团队的能力明显提升,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学术质量的论文(以标注基金项目为准)不少于1篇或申请相关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鼓励在专著出版、标准规范、人才培养、专利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形成多样化研究成果。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限制要求
1.项目仅面向广东省内省基金依托单位(已注册具备省基金项目申报资格的单位)申报。
2.2024年度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不设依托单位申报项目数量限制,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1项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且申请人申请和在研的省基金项目总数限2项。
3.同一年度省基金(含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最多支持每个申请人立项1项。申请人已获得2024年度省基金项目立项的,不得申报。
4.申请人在研主持的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达到3项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不得申报。
5.申请人逾期一年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达到1项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不得申报。
6.申请人因发生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其作为申报主体承担和参与省级科技计划任务资格的,不得申报。
(二)科研诚信要求
1.项目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申请,严禁冒名申请,严禁编造虚假申请人及参与者。申请人及参与者应当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所有参与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系统签订申请人科研诚信承诺函(无须上传纸质承诺函)。
2.申请人应按照指南及申报要求填写申请书,如实填写相关研究基础和研究内容等,严禁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伦理准则及科技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技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等相关问题,申请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并提供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以在附件中上传的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为准)。
4.申请人不得在同一年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项目类型、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资助的项目重复提出申请;不得将同一研究内容向不同资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其他途径资助的,须在项目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所申请项目的区别和联系。
5.申请人应科学、合理填写项目内容和预期成果指标等,不得虚构和夸大。项目一经立项,申报填写的任务、目标、研究成果指标等内容将自动转为项目任务书对应内容,原则上不予修改调整。
6.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或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
7.申请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知识产权要求
省基金委将联合出资方、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推动项目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转化,定期组织联合基金项目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基金成果推广应用。为有效推动基金成果应用和转化,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须遵守以下知识产权管理要求:
1.在项目实施期每年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时报告项目的年度研究进展、成果产出、成果应用,以及知识产权获取、转化和保护等情况。项目验收后的第三年12月31日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须继续按年向省基金委报告项目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和应用情况。
2.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多个单位共同申报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的,应当签订协议,就知识产权的归属、运用、管理和保护等做出明确约定。
4.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对于研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项目承担者应申请专利权或进行著作权登记。
5.自知识产权登记日或申请日起3年内,联合资助企业对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受让权,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联合资助企业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实施转化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知识产权请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处理相关事宜,并将双方协商的结果报送省基金委。
(2)在联合资助企业享有优先权期限内,其他单位提出实施转化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知识产权请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省基金委,并由省基金委书面告知联合资助企业。联合资助企业拟行使优先权的,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项目承担者协商实施转化事宜。否则,视为联合资助企业放弃优先受让权。
(四)经费管理要求
1.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并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申报无需填报经费开支具体科目预算。
2.各依托单位应根据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要求,制定“负面清单+包干制”内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向省基金委完成制度备案。
3.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应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跨境港澳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可按照港澳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依托单位职责
1.依托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省基金项目执行、验收等管理,项目执行及验收情况将作为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报数调整的重要依据。
2.依托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申请。
3.依托单位在提交推荐项目前,须先在系统上传由依托单位加盖公章的“依托单位科研诚信承诺函”(承诺函仅需上传一次,承诺函模板可在申报系统开放后下载,由单位管理员在“申报管理”-“项目管理”-“省基金项目承诺函管理”中上传盖章后的扫描件)。
4.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加强伦理审查和过程监管。
(六)合作研究要求
1.除牵头依托单位外,项目参与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
2.牵头依托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当在申请书提交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下同),明确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情况。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盖章扫描件)需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上传。项目牵头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原则上分配省级财政资金最大份额。
3.项目参与者中如含有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境内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项目参与单位,应在申请书填写项目参与单位信息;境外人员(非港澳人员)一般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且须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上传“境外人员知情同意函”(可在系统中下载模板)的电子扫描文档;港澳人员可以个人身份或以合作研究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四、申报方式
(一)项目须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d.gov.cn/)实施网上无纸化申报。
(二)项目申报前,申请人所在单位须通过阳光政务平台申请注册为省基金依托单位。
(三)申请人须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填写项目有关信息,上传必要的支撑附件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按流程提交。项目的执行起始时间统一填写2024年11月1日,终止时间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期限要求填写。
(四)省基金项目网上申报操作指引、省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操作指引、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制度备案操作指引以及各类型项目申请书模板等可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在“首页-文件资料”中下载。
五、时间安排
网上正式填报及依托单位推荐时间:2024年7月12日~8月5日17:00
六、联系方式
(一)指南业务咨询:
李智英、王 倩,020-87583596、87567870
(二)申报业务咨询:
陈佳思、周晓燕,020-87567835、87567807
(三)阳光政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20-83163338
附件:2024年度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6月27日,永嘉县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永嘉县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通知》的公示。公示时间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文件提出,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1.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2.柴发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3.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原文如下:
关于《永嘉县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公示
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错避峰生产,充分挖掘自备发电机组、用户侧储能顶峰潜力,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企业保供增产,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供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并签订需求侧管理告知书的工业企业用户。
“错避峰补贴”申报对象:通过调整生产流程、时段等方式,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低谷时段、或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厂休日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
“柴发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经县发改局及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确认,利用企业柴油发电机在用电高峰时段顶峰发电的工业企业用户。
“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经县发改局及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确认,利用储能系统在用电低谷时充电,在高峰负荷时放电并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侧电化学储能项目用户。
二、补贴标准
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1.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2.柴发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3.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日期和时段,以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发布为准。各项补贴以电力部门可测算的用电数据为准。
省级需求响应、有序用电措施启动期间,该方案暂停执行。
三、补贴发放流程
永嘉县电力保供补贴资金,从省级下发2023年度差别电价资金中统筹安排,或由财政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由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负责统计核实,汇总后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组织统一申报,将补贴发放至参与用户的电力账户。具体发放流程以申报指南规定为准。
四、实施期限
本方案在2024年迎峰度夏(冬)期间内执行。
附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奖补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永嘉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奖补兑现。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3.政策效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由县发改局负责编制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政策实施期间如有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6月20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下达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下发2024年的地方电网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本年度一共将下发54.0457亿元,本次将下发2.2257亿元。详情如下: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24〕138号
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你单位申请,现下达2024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应优先足额拨付至2023年底。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已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发电项目,并及时公开资金拨付情况。
二、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具体金额见附件2。项目代码和名称为“10000017Z17506007000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1100407节能环保”,支出列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6001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003生物质能发电补助”,支出列2024年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
三、电网公司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以及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4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
(二)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项目2022—2023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
(三)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项目2022—2023年所发电量对应补贴的50%;
(四)对于剩余的其他发电项目2022—2023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五)上述项目如为纳入补贴核查范围的项目,拨付资金时仅考虑其中合规项目清单内的项目或经补贴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分布式项目;
(六)上述符合拨款条件的项目如为2022年1月1日以后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拨付资金时可将其2022年以前年度电量对应的补贴考虑在内;
(七)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拨付。拨付资金已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应在后续电费结算中予以抵扣,抵扣资金用于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八)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扣除厂用电外购电部分后按规定享受补贴。同时,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审核,杜绝掺煤等情况的发生。
四、电网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199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号)要求,按规定核减补贴资金。
五、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对补贴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及时纠正审计以及各类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涉嫌骗补及违规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应暂停项目补贴资金拨付,待有关部门核实定性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电网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将2023年及以前年度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统计信息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业主、装机容量、上网电价、补贴强度、拨付金额等。
六、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你单位有关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分配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汇总表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绩效目标表
财 政 部
2024年6月1日














近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下称《操作规程》)发布,将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汽车电子认证项目、产业化项目等展开专项扶持,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助推深圳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新一代世界一流汽车城”。
针对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围绕车用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规级芯片、OTA、自动驾驶算法、中央处理器及域控制器、智能传感器、车网通信系统设备、功率器件、线控底盘系统等产业链核心领域汽车电子业务,取得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和功能安全认证等车规级产品认证项目,《操作规程》提到符合条件的单个认证项目,按照不超过经审定认证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政策咨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3〕292号),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是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项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发布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应用于资金管理工作中。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并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扶持项目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专项包括以下三类项目: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围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聚焦检验检测、认证以及设计、开发、测试、交易、服务等方面需求,建设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资源共享特征,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汽车电子认证项目。围绕车用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规级芯片、OTA、自动驾驶算法、中央处理器及域控制器、智能传感器、车网通信系统设备、功率器件、线控底盘系统等产业链核心领域汽车电子业务,支持企业取得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和功能安全认证等车规级产品认证。
(三)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围绕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车身一体轻量化、底盘一体化、线控底盘集成化、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基于域控制器的新型电子电气架构以及能量管理为核心的智能控制等整车技术;先进电池材料、电池结构优化、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新一代电池技术;新型驱动电机、多合一电驱动总成、第三代功率半导体、轮毂电机等电机电控前瞻技术;车规级芯片、“车能路云”一体化应用、工业设计软件、通用大模型等智能化技术,加速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的规模化生产制造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四)项目属于我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新建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已建平台年度运营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2.已建平台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2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经建设完成;
3.平台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40%;
4.平台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5.平台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平台需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属性,针对本地企业制定专项服务方案。
(二)资助标准如下:
1.每个方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予以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已建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审定运营费用的20%-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运营期的费用累计资助次数不超过3次。
2.对新建平台,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建设总投入,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项目所需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对已建平台,资助费用范围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宣传展示等费用,以及开展以上公共服务工作所需场地与必要设施的租赁、搭建等费用。
第十条 汽车电子认证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至少通过以下任一一项车规级产品认证或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首次通过IATF 16949体系认证;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功能安全产品认证、预期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预期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网络安全认证ASPICE软件过程改进及能力评定认证、VSOC汽车安全运营中心认证、汽车软件升级管理体系认证、车规级芯片认证及功率模块认证、车用操作系统认证、智能座舱系列认证、智能传感器认证、智能驾驶认证等。
2.申报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1个自然年度内取得颁发的认证证书,认证周期不超过3个自然年度;
3.申报主体须为在深拥有独立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资助标准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单个认证项目,按照不超过经审定认证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2000万元。
2.认证费用范围包括获证证书费、研究咨询费、培训辅导费,其中获证费不低于项目申报总投入的40%,项目投入计算时间最长可追溯至获得认证证书前2个自然年度。
第十一条 产业化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2.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3.项目产品具备先进性,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
4.项目建成后可实现产品大批量生产;
5.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6.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
(二)资助标准为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申报主体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深圳信用网(.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五)项目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不同项目类别,申报主体还应提交以下专项申报材料: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平台建设可行性报告、运营方案和总结报告原件,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运营管理制度等;
2.取得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经营资质的文件或佐证材料(如有国家、省市有关平台项目批复文件,请提供)、合作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3.平台拥有的基础设施、服务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佐证材料(设备购买凭证、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
4.新建平台提供平台建设总投入及主要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设备设施清单、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5.已建平台项目提供项目平台运营费用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研究咨询、检验检测、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宣传展示的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二)汽车电子认证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认证产品情况、在深研发基本情况、项目投入情况、认证产品未来市场应用情况等。
2.获得相关资质或能力评估的佐证材料;
3.通过认证所产生费用的佐证材料,包括获证费发票、销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研究咨询、培训辅导的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和记录等。
(三)产业化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础技术、主要方向、任务、目标,项目建设方案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节能及环境影响等。
2.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领域取得资质、荣誉、专利、合作协议等佐证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成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细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社保、任务职责分工等)、已购置设备清单,场地等佐证材料;
5.反映项目技术先进性的佐证材料及奖励文件,包括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
6.涉及环境影响、节能审查的,应分别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如项目不属于环境影响、节能审查范围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出具不影响环境、不涉及节能审查的承诺函,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文件项目名称须与申报项目名称一致。
第五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十五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规程第四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行业)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就同一批次项目评审组成专家组,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要点开展项目评审。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会议书面评审、会议答辩评审加现场考查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的其他评审方式,专家组意见是作出评审结论的参考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采纳专家组意见作出评审结论。
(三)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政府采购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专项审计方案,成立专项审计项目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送达专项审计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形成审计结论并出具审计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资料归档。
(四)现场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成核查组,送达核查通知,对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结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组成核查组、送达核查通知和实施核查。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项目,就项目实施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拟定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标准,结合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集体决议等情况,拟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被异议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将项目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一)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和拨付资助资金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出现经营异常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核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福建华电可门三期2×1000MW煤电项目科技项目技术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HDTDZ057/16-QT-181)
一、 招标条件
福建华电可门三期2×1000MW煤电项目科技项目技术服务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连江可门分公司,项目资金为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
2.2 项目规模:2×1000MW.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2.4 招标范围

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内容和深度及华电集团相关要求,对《国产全容量汽动给水泵在百万二次再热机组上的应用研究》等17项课题开展研究、总结、评审工作,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科技项目技术服务采购文件审查】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须具有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
8.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应具有至少2个电厂科技项目完工业绩。
所提供的完工业绩应包含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或首页、服务范围、签字盖章页等的合同扫描件。
(2)加盖建设或生产单位签章的完工证明性材料:加盖用户签章的服务证明、验收证明或科技项目通过证明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
9.招标人不接受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06-14 11:00到2024-06-21 17:00。
4.2 获取方式:
第一步:注册及申请服务。请未注册及申请平台服务的潜在投标人访问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完成平台注册和平台集团级服务办理。服务咨询电话(08:00-20:00):400-622-8787;平台信息审核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的9:00-12:00;13:30-17:30。
第二步:网上报名。登录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系统,点击菜单“电子招投标>招标公告”,勾选项目,点击“报名参加”,必须正确填写联系人、电话等信息。
第三步:标书购买。登录业务系统,点击菜单“电子招投标>参与的项目”,勾选项目,点击“标书购买”,在线支付完成后,将自动开通招标文件的下载权限,投标人自行下载标书。除招标人主动终止本招标项目采购情形外,标书费用售后不退还;请投标人提前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推荐通过企业银行账号完成在线支付(CFCA);已支付标书费用的潜在投标单位在参与本招标项目后续招标活动时无需再次支付标书费用,但需发起支付操作,平台将自动完成标书费用免收和标书下载权限开通。
第四步:移动数字证书申请。安装移动数字证书APP(华电E盾企业版)后,请按照“移动数字证书操作指南”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在加密上传投标文件、提交招标质疑、开标签到、回复评标质疑等环节须进行扫码签名,否则无法完成相关操作。(APP下载路径:安卓系统的手机终端APP需要进入“服务中心”--资料下载--点击“华电E盾企业版APP(安卓版)”;IOS系统的手机终端APP需要在苹果应用商店中搜索“华电E盾企业版”下载安装。移动数字证书操作指南下载路径:平台首页“服务专区”或进入“服务中心”--操作指南版块。)。
第五步:标书下载。登录业务系统,点击菜单“电子招投标>参与的项目>招标业务管理>业务主页”,下载招标文件和澄清文件。下载招标文件前,请在“维护开票信息”菜单填写开票信息。
第六步:离线投标客户端下载。登录业务系统,点击菜单“电子招投标>参与的项目>招标业务管理>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投标客户端和操作手册等相关文件。为避免影响投标,投标人应在购买标书成功后,及时下载投标客户端及办理移动数字证书,并在投标截止2个工作日前完成投标测试(投标成功后可撤回投标文件),确保可通过投标客户端软件正常投标。
第七步: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电汇、投标保证保险或投标保证保函(被保险人:华电招标有限公司)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除以上外,其他形式不予受理。
以投标保证保险或投标保证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购买方式为登录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系统一电子招投标菜单一参与的项目一业务主页保证金信息,保险或保函期限应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保险及保单发票事宜联系华信保险公司,咨询电话:010-83568910、18710239654;投标保证保函及保函发票事宜咨询电话:400-6399580 、13948539227。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截止时间: 2024-07-05 09:00。
6月12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发布进一步落实2024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其中明确,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约定型需求响应用户,在省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地方专项补贴0.5元/千瓦时。
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移峰填谷、及集中检修且有效执行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期间该用户有效执行的响应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
对嘉兴虚拟电厂平台发起统一调度,根据“虚拟电厂”平台统计的响应负荷评价,判断为响应有效的储能用户,按实际响应电量给予0.25元/千瓦时的补贴。
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调控型空调柔性调控且有效执行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期间该用户有效执行的响应电量给予0.5元/千瓦时补贴。
原文如下: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示《进一步落实2024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统筹做好海盐县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电量平衡,充分挖掘需求侧可调潜力,守牢电力安全保供底线,确保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我局编制了《进一步落实2024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反馈。联系电话:0573-86163287。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2日
进一步落实2024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
坚持“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原则,在海盐全县区域广泛发动各类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负荷响应,充分挖掘系统灵活性调解能力和需求侧资源,实现电力削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电源开发综合能效。向有效参与各类电力负荷响应的用户给与地方性政策支持。
二、适用对象
(一)具备海盐县范围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与供电公司签订约定型需求响应、移峰填谷及调控型空调柔性调控告知书且有效参与2024年省能源局批准、供电公司统一实施需求响应、移峰填谷及空调柔性调控的电力用户。
(二)具备海盐县范围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与供电公司签订集中检修确认书且有效参与2024年省能源局批准、供电公司统一实施集中检修的电力用户。
(三)具备海盐县范围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通过发改备案,向供电公司进行申请,同时接入嘉兴“虚拟电厂”平台的储能用户。
三、补贴标准
(一)需求响应补贴标准
省级组织发起的约定型需求响应: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约定型需求响应用户,在省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地方专项补贴0.5元/千瓦时。
(二)移峰填谷及集中检修补贴标准
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移峰填谷、及集中检修且有效执行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期间该用户有效执行的响应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
(三)储能调控补贴标准
对嘉兴虚拟电厂平台发起统一调度,根据“虚拟电厂”平台统计的响应负荷评价,判断为响应有效的储能用户,按实际响应电量给予0.25元/千瓦时的补贴。
(四)空调柔性调控补贴标准
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调控型空调柔性调控且有效执行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期间该用户有效执行的响应电量给予0.5元/千瓦时补贴。
(五)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以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每次具体通知明确的响应范围、响应时段及最终有效参与响应用户为准(不包括因电力设备检修、故障抢修、电力施工等引起的需要用户配合的停限电)。
(六)补贴仅针对符合要求的供电公司直供用户发放。
(七)响应成效评估标准。参照浙江省能源局最新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响应结果公示。由供电公司提供补贴清册、由政府部门定期对响应电量、响应成效、补贴金额进行公示。
(九)补贴核发。补贴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对已完成公示的响应补贴清册,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后统一发放。
(十)本补贴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其他:海盐县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滨海供区)保供补贴按本文件执行,补贴费用由西塘桥街道自行保障。
6月4日,泾河新城发展和经济运行部发布关于申报西安市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0.25元/度和0.1元/度补贴资金的通知,通知指出,项目申报范围及条件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泾河新城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泾河新城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领2023年度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延续申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应全部使用西安市内企业生产的组件且转换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注:2021年1月之后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使用西安市内企业生产组件的限制)。
项目补贴标准为自项目并网起,给予企业(自然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0.25元/度补贴;给予企业(自然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0.10元/度补贴。
原文如下:
关于申报西安市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0.25元/度和0.1元/度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自然人):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32号)和《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关于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0.25元/度和0.10元/度补贴资金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泾河新城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泾河新城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领2023年度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延续申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应全部使用西安市内企业生产的组件且转换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注:2021年1月之后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使用西安市内企业生产组件的限制)。
二、补贴标准
自项目并网起,给予企业(自然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0.25元/度补贴;给予企业(自然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0.10元/度补贴。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
1.西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采购生产组件发票;
3.组件转换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经供电部门和企业(自然人)双方确定2023年发电量,并出具《电量计量单》,由供电部门盖章确认;
5.企业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证书。
(二)延续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
供电公司盖章出具的2023年度全年《电量计量单》。
请各申报企业(自然人)认真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于2024年7月10日前报送至泾河新城产业孵化中心A803办公室,我部将收集后报送至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进行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5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嘉兴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此次更新了燃料电池车示范补贴标准,针对公共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公共充换电运营补贴的相关补贴内容、标准在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操作细则中予以明确。燃料电池汽车按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加氢站运营补贴: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期间部分按照每公斤9元进行补贴,2024年6月1日以后部分按照每公斤6元进行补贴,加氢量需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平台审核确认。
原文如下:










5月31日,北京市商务局等8部门印发《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其中明确,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 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可以享受1万元补贴。补贴申请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
原文如下:
北京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要求,实施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特制订《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5月31日
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以及商务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细则》”)工作要求,推进北京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促进汽车消费,做好本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补贴申请人为个人消费者。
2.申请人报废个人名下的旧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申请人注销个人名下的旧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4.申请人购买新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
6.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细则》印发之日(即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二)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补贴标准按照报废的乘用车类型(新能源小客车和其他乘用车)和新车类型划分。补贴资金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账户上。

二、办理时限
(一)实施时间
自《细则》印发之日(即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补贴申请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更改。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四)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细则》规定时间期限内,将上述材料上传到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
四、具体流程
(一)旧车报废
旧车车主将报废旧车交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车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机动车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车主。
(二)新车购买
个人用户购买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主购买补贴受理地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地。
(三)补贴申请
提交补贴申请采用线上办理的方式,主要途径有两个:
1.手机端可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参见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问答手册》),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2.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四)补贴审核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申请人应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成立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市级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商务局统筹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所需资金,做好经费保障,负责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审核同意后,会同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本市报废及更新车辆注册登记等与补贴相关信息的核实与查询,统计报废及更新车辆相关数据。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本市乘用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更新新能源车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有关燃油车排放标准问题的解答,分析全市存量车淘汰更新数据,评估促进机动车污染物减排环境效益。
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监督审核本市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销售发票信息,核实汽车开票价格和日期。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新车交易、报废违法行为。
六、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监督指导政策稳定运行。
(二)申请人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商务局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5月29日,《温州市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发布,根据市级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错避峰补贴。
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政策自2024年6月15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
以下为原文内容:
温州市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错避峰生产,充分挖掘自备发电机组、用户侧储能顶峰潜力,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企业保供增产,特制定以下补贴实施方案。
一、主要对象
供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含20、35、110、220千伏)并签订需求侧管理告知书的工业企业用户。
“错避峰补贴”申报对象:通过调整生产流程、时段等方式,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低谷时段、或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厂休日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
“柴发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经市发展改革委及国网温州供电公司确认,利用企业柴油发电机在用电高峰时段顶峰发电的工业企业用户。
“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经市发展改革委及国网温州供电公司确认,利用储能系统在用电低谷时充电,在高峰负荷时放电并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侧电化学储能项目用户。
二、补助标准
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1.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2.柴发顶峰补贴:根据市级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3.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市级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日期和时段,以省级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或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发布为准。各项补贴以电力部门可测算的用电数据为准。
省级需求响应、有序用电措施启动期间,该方案暂停执行。
三、补助发放流程
电力保供补贴资金,市本级(不含洞头区)由省级下发2023年度差别电价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或由各地财政统筹安排;市本级(不含洞头区)补贴资金由各区供电公司负责统计核实,由国网温州供电公司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网温州供电公司组织统一申报,将补贴发放至参与用户的电力账户。具体发放流程以申报指南规定为准。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实施期限
本政策在2024年迎峰度夏(冬)区间内执行。
附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奖补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奖补兑现。关于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奖补资金市本级(不含洞头区)主要来源于省级下发的差别电价资金,其他县(市、区)由财政统筹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本级(不含洞头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3.政策效力。本政策自2024年6月15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我市已发布的其他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5月29日,陕西西安高新区发改局发布《关于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的通知》,文件指出,本次补贴资金申报范围为延续申领补贴项目。2018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高新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延续申领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项目;首次申领补贴项目。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高新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首次申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
补贴标准:
1.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0.25元/度发电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
2.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0.10元/度发电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
原文如下:
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关于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的通知
区内项目申报单位(自然人):
为落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实施发放细则的通知》(市发改发〔2022〕28号)文件精神,现对高新区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明确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延续申领补贴项目。2018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高新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延续申领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项目。
2.首次申领补贴项目。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高新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首次申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
注:拆迁棚改区域内(含计划拆迁棚改区域)的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条件
1.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高新区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申报单位的登记机关、财税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
3.光伏项目使用的组件转换效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补贴标准
1.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0.25元/度发电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
2.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0.10元/度发电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
(二)资金发放程序
各街道征集汇总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资料,按时间节点报送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局对各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经管委会专题会研究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申报流程
(一)首次申报补贴项目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自然人)向项目所在街办提交以下申报资料纸质和电子版文档(一式三份):
(1)西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
(2)采购企业生产组件、逆变器的发票(投资主体为自然人的必须开到每户,杜绝大额发票捆绑多个用户);
(3)组件转换效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原件(签字盖章版);
(5)企业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报单位提供收款账户信息(盖章),自然人提供申请本人银行卡扫描件并备注开户行全称;
(7)申报单位(自然人)光伏项目备案确认书。
(8)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或屋顶租赁协议)。
2.组织现场验收
各街道对申报单位(自然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发展改革局对各街道汇总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要求且首次申领光伏发电补贴的项目组织现场验收(具体验收方法和验收内容见附件3)。
(二)延续申领补贴须提交的资料
2018年—2022年延续申领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的项目单位(自然人)需在属地供电公司获取2023年度全年《电量计量单》(供电公司和投资者双方签字盖章)上报各街办,由各街办统计后报发展改革局(若有拆迁项目将不再进行延续补贴)。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自然人)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二)对于经稽查或举报发现,申报单位(自然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由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取消其补贴资格,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本次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18时,逾期不予受理。请各申报单位(自然人)按照时间节点将项目申报材料(盖章签字原件一式三份)递交至项目所在街办进行受理。
五、咨询受理联系方式
(一)发展改革局咨询电话:029-81150646
(二)各街办受理资料联系电话



5月20日,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江山市2023-2024年度电力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需求侧管理补贴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上述三项补贴总额上限为100万元,其中空调负荷柔性调控补贴10万元,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补贴30万元,用户侧储能、V2G 车网互动激励补贴10万元,电力需求响应补贴50万元。单项补贴超额时,在补贴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单项间互转补贴。若总补贴金额超出补贴上限,则实际补贴标准按比例下降。资金由财政局统筹安排。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江山市2023-2024年度电力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需求侧管理补贴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工作,保证电力有序供应,我局牵头起草了《江山市2023-2024年度电力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需求侧管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至5月30日。
联系电话:0570-4027710。
相关信函请寄至江山市金家巷2号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能源科,邮编324100。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20日
江山市2023-2024年度电力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需求侧管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市2023年至2024年迎峰度夏(冬)期间保供电、稳经济、促发展工作,根据《2023年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空调负荷柔性调控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2023年迎峰度冬、2024年迎峰度夏期间,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商业用电主体,且有效参与工商业空调负荷柔性调控,主动配合空调负荷调节。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在计划性空调负荷柔性调控时段,实际平均调控负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4元/千瓦时。
(三)执行时段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四)判定条件
执行时段内,在空调负荷柔性调控时段,负荷低于基线负荷,并达到补贴最低界限,视为响应成功。空调负荷柔性调控时段根据省级文件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五)补贴公示
执行时段结束,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根据企业参与空调负荷柔性调控实际下降用电负荷情况,计算补贴金额并形成清单。清单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供电公司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江山政府网公示。
二、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2023年迎峰度冬、2024年迎峰度夏期间,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商业用电主体,且有效参与电力负荷响应(含工业企业计划性集中检修、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将白天高峰用电转移到夜间低谷用电,将工作日高峰用电转移至双休日用电,或将设备检修时段调整至迎峰度夏(冬)电力供需紧张时期。
(二)补贴标准
(1)移峰填谷:按照企业在计划性移峰填谷时段,实际平均移峰负荷及天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移峰负荷达到10-50kW(含本数),给予一次性补贴0.02万元/天。
移峰负荷达到50-100kW(含本数),给予一次性补贴0.03万元/天。
移峰负荷达到100kW,给予基本补贴0.06万元/天,每增加100kW,增加补贴0.03万元/天,单个用电户号补贴1万元/天封顶,每周期参与天数不超过5天。
(2)集中检修:按照企业在迎峰度夏(冬)电力供需紧张时期,实际参与集中检修负荷及工作日数(最少需连续参与2个工作日及以上)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平均检修负荷达到600-1000kW(含本数),给予一次性补贴2元/千瓦·天。
平均检修负荷达到1000kW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3元/千瓦·天,单个用电户号补贴1万元/天封顶。
(三)执行时段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四)判定条件
执行时段内,在工作日移峰时段(移峰填谷:早峰08:00-11:00、腰峰13:00-17:00、晚峰17:00-22:00;集中检修:全天),负荷低于基线负荷,并达到补贴最低界限,视为响应成功。移峰时段根据省级文件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五)补贴公示
执行时段结束,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根据企业参与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实际下降用电负荷情况,计算补贴金额并形成清单。清单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供电公司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江山政府网公示。
三、电力需求响应补贴
(一)补贴对象
江山市范围内拥有独立用电户号的工商业用电主体,在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时有效参与响应(以省能源局公示的响应结果为触发依据),并获得省级补贴的电力用户。
(二)补贴标准
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期间,对江山市有效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在已获得省级电力需求响应补贴金额基础上额外给予1元/千瓦时地方补贴。
(三)执行时段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四)补贴程序
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根据省能源局电力需求响应补贴公示结果、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支付依据,形成江山市电力需求响应补贴清单,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供电公司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江山政府网公示。
四、用户侧储能、V2G 车网互动激励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2023年迎峰度冬、2024年迎峰度夏期间,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储能用户,以及利用具备计量条件的 V2G 充电桩向电网反向送电的电动汽车用户。
(二)补贴标准
在迎峰度夏(冬)期间,根据省电力公司发布的电力缺口时段,对有效向电网输送电能的储能用户及电动汽车用户补贴 0.5 元/千瓦时,补贴电量以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记录的客观数据为依据(系统通过充电单号计量的反向送电电量)。
(三)执行时段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四)判定条件
在迎峰度夏(冬)期间,根据省电力公司发布的电力缺口时段,拥有储能设备的用户或拥有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用户,向电网反向输送电能,缓解电网高峰用电压力。
(五)补贴公示
执行时段结束,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单号,储能用户计量装置,查询对应时段内反向输送电能量,计算补贴金额并形成清单。清单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供电公司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江山政府网公示。
五、补贴金额
上述三项补贴总额上限为100万元,其中空调负荷柔性调控补贴10万元,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补贴30万元,用户侧储能、V2G 车网互动激励补贴10万元,电力需求响应补贴50万元。单项补贴超额时,在补贴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单项间互转补贴。若总补贴金额超出补贴上限,则实际补贴标准按比例下降。资金由财政局统筹安排。
六、拨付流程
形成清单后,完成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空调负荷柔性调控、需求响应、用户侧储能和V2G 车网互动补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拨付至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在收到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用户预交费电力账户。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如后期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补贴政策,该实施办法按上级要求相应调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2024 年浙江省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行动方案》要求,按照能源“绿保稳”工程要求,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聚焦“电等发展,有能可用”主线,持续迭代委(局)司联合办公机制,深入实施“预测研判+组合策略”为核心的调度执行机制,进一步夯实省内供应基本盘,统筹落实年度外来电力资源,加快构建市场化需求响应体系,推动电源、电网、储能等现代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多措并举提升电力保障能力,全力保障迎峰度夏(冬)等高峰时段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确保全省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确保电网运行安全稳定,确保居民企业生活生产可靠供电,绝不出现拉闸限电情况。根据《2023年浙江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方案鼓励各地出台需求响应、空调负荷、移峰填谷等专项支持政策。
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4年,随着全省经济加速回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社会用电量增速明显,叠加极端天气、省外来电等不确定性因素,全省高峰电力供应仍可能存在一定缺口。
根据《2023年浙江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23年4月衢州市经信局联合衢州市发改局等5个单位出台了《“大科创”专项政策细则(2023 年版)》,其中第二十三条优化政策环境第三点电力需求响应补贴,明确了在获得省级电力需求响应补贴金额基础上补足至4元/千瓦时。结合江山市实际,市发改局会同经信局、财政局、国网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组织起草了《江山市2023-2024年度电力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需求侧管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实施办法》)。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全面优化电力需求侧响应管理,进一步激发企业错峰用电的积极性,同时为迎峰度夏(冬)保供电做好筹备。
四、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分为七章,前四章明确了空调负荷柔性调控、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含集中检修)、电力需求响应、用户侧储能、V2G 车网互动激励四部分补贴内容,每部分为五节,第一节明确补贴对象,第二节明确补贴标准,第三节明确执行时段,第四节明确判定条件,第五节明确补贴公示程序。后三章统一明确了补贴金额、拨付流程以及其他事项。
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2024年3月18日,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经信局、财政局、国网供电公司等单位召开论证会,论证意见可以施行。
六、集体讨论情况
集体讨论同步进行中。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5月16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项目需为本市范围内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投资主体,财务制度健全。项目并网后应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运行情况良好,并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项目建设、验收及运维等应符合《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有关要求。
补贴标准: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实际发电量(自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电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0.4元/千瓦时。项目建成并网时间以电网企业出具的《分布式光伏 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为准。
详情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需为本市范围内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投资主体,财务制度健全。项目并网后应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运行情况良好,并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项目建设、验收及运维等应符合《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有关要求。
二、申报方式
采取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核,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具体请参见《深圳市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三、申报受理时间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6月和12月最后一天集中受理。
政策咨询电话:0755-88103062。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助力工业领域“双碳”目标实现。根据市工信局《苏州市“近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组织开展苏州市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第三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条件
(一)近零碳工厂。申报企业需已获评省级以上绿色工厂,上年度实现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范围2(外购能源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至少80%碳抵消,并按照2023年度公布的《苏州市“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原则上从2024年度市级近零碳工厂培育库中择优推荐。
(二)零碳工厂。申报企业已获评苏州市近零碳工厂,年度动态管理表中各项关键指标均符合要求,上年度实现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范围2(外购能源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碳中和,且满足《苏州市“近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三、申报方式
(一)企业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
(二)请通过“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 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 选择 “关于开展苏州市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第三批)申报工作的通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填写汇总表后按要求上传评价报告(附件2)或申请表(附件3)。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6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补申报)
咨询电话:67068000、67068014、66681046
来自福建省财政厅消息,从引导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出发,今年福建省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实施奖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聚焦规范化规模化再生利用,省级财政对通过行业规范条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按每家2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年处理能力在1万吨及以上、年再生利用量达5000吨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生产前驱体或正极材料的企业,按每吨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
聚焦强化技术创新和标准引领,省级财政对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联合发布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计划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补贴,以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补贴对象主要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运并正常运营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
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的类型而有所不同,交流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75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关于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委会同财政厅研究起草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随文转去,请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4月7日前以地市为单位汇总后反馈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胡志冰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
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自治区拟对已建成运营并接入自治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择优进行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划〔2022〕53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宁发改规发〔2023〕8号)等相关规定,拟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运并正常运营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进行建设补贴,标准为交流75元/千瓦,直流150元/千瓦。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接入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接入自治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接入时间不晚于2024年5月10日。
2.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对社会开放,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交通枢纽等公共充电设施。
3.项目证照手续齐全。项目须在属地县(区)备案,投运时间在2023年度(以签订供电合同时间为准),目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符合补贴条件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4.从未享受政府补贴。已获得过政府各类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预算内资金、财政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债券资金)的公共充电设施不再重复享受本补贴。
二、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并指导相关企业尽快接入自治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接入时间不晚于2024年5月10日。
(二)统计摸底。各地依据补贴的标准条件,认真开展摸底统计,并于5月25日前以地市为单位上报拟补贴对象名册,为自治区切块补贴资金提供参考。
(三)分配资金。自治区根据各地上报的摸底情况及各类场所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确定各地市补贴资金规模。
(四)地市补贴。依据自治区下达的资金分配计划,各地市及宁东基地负责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工作,补贴发放前各市及宁东基地应向社会进行公示。为保证补贴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上农村、高速及国省干线补贴总金额不低于该市补助资金10%,同一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该市补助资金的20%。
三、有关要求
二是认真开展资格审查。各地要认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组织力量对企业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进行现场核实,确保拟补贴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上报材料与建设情况账面相符。
四是严肃补贴工作纪律。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工作影响面大、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资金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坚决防止违反补贴原则、标准和程序的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收回财政补贴,并对其违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附表:
1.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情况统计表
2.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象名册
3.企业申报承诺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能源项目。立足我市清洁能源优势,支持民间资本在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储能、充电桩等清洁能源类领域加大投资力度。有关部门不得在布局规划、并网运营、补助补贴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歧视性条款。
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参与国家、市级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资本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模型、基因和细胞医疗、创新医疗器械、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
原文如下: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20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一)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推介机制。聚焦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以及省、市重点项目清单,每年滚动选择回报机制明确、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推介,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省市重点项目清单,并积极向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推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项目。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条件相对成熟的铁路、高速公路、通用机场、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等交通领域重点项目。因地制宜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模式,拓宽项目收入来源,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一体化建设开发。(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支持民间资本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重点,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参与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支持民间资本推动5G、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深度融合。引导民间资本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水利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网、城乡供水、灌区灌溉等水利重点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市级水利投融资主体通过参股、股权合作、特许经营以及水利资源优先开发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合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采取转让涉水项目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水利存量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能源项目。立足我市清洁能源优势,支持民间资本在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储能、充电桩等清洁能源类领域加大投资力度。有关部门不得在布局规划、并网运营、补助补贴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歧视性条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六)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制造业项目。立足我市产业基础,依托“9+N”制造业集聚培育工程,支持民间资本加大项目布局投资力度。对倍增培育企业实施的总投资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比例不低于80%、设备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最高15%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亿元。对倍增培育企业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最高1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七)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人工智能、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新型基础设施及相关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围绕数字烟台建设,选择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应用场景和创新需求,推出一批吸引民间投资参与的项目。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采购、租用等方式使用民间投资的数据存储和算力资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参与国家、市级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资本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模型、基因和细胞医疗、创新医疗器械、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鼓励民间资本联合高校院所、产业上下游企业建立多种形式技术联合体,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对单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单项示范工程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对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和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可连续三年给予支持。对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5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30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九)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到农村发展种苗种畜繁育、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数字农业、智慧养殖。对工商资本年度实际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乡村振兴项目,由省市县联动按照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社会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建设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项目。支持非公立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高端医疗服务和康复医疗、老年护理等紧缺医疗服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文化创意、旅游设施等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等生态环保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赞助、冠名等形式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体育赛事活动和场地、场馆建设运营。着力解决民营医院、民办养老机构等在申请许可、职称评定、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物流枢纽及物流园区项目、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旅游农业及休闲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林业生态项目、体育项目、旅游公共服务项目等9类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污水处理项目、污水管网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和铁路客货运输商业类(延伸类)业务项目、收费公路项目(不含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低运量轨道交通项目、机场货运处理设施项目、国家物流枢纽及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小型水利项目、智慧城市项目(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能源)、数据中心项目、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民用空间基础设施项目等13类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铁路项目(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投资规模大和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等项目、城市地铁轻轨和市域(郊)铁路项目、民用运输机场项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石油及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大中型水利项目等8类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支持民间投资多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加强民间投资REITs项目策划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发行REITs产品。加强项目申报、发行、运行等全过程服务,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三)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支持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合规参与盘活交通、水利、能源、土地、园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场馆等国有存量资产。对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国有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的方式,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积极支持申报国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引导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三、加强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
(十五)加强民间投资项目资金支持。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引导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民间投资需求的融资产品,合理提升民间投资贷款规模和占比,降低利率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用好用足“信易贷”“科信贷”“成果贷”、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涉农领域、绿色低碳领域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六)加强民间投资项目土地和能耗支持。配合民间投资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审批等手续办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省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使用,做好项目占补平衡指标保障工作,根据项目产业生命周期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的供地方式。在办理用林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平等对待。优化能耗指标配置,做好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与能耗双控目标统筹衔接,实行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七)加强民间投资项目增信支持。发挥好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对合作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等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八)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联合投资。按照市场化原则,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可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开展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通过联合投资方式的,双方合资比例在招标环节进行明确。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落实优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技改项目投资。安排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支柱产业提质增效、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以及数字化转型、绿色制造、技改投资等方向。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支持的工业技改项目,市财政对项目贷款金额分档贴息,按超额累进比例计算,单个项目每年最高1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营造民间投资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坚决破除民间投资隐性壁垒。坚决打破民间投资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进入门槛。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不得违规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对民营中标企业在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等方面“加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一)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对超过限额要求的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40%提升至45%,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顶格推行价格扣除,对小微企业的报价扣除水平从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上升至最高优惠幅度20%。不得以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等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投资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二)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规范港口、机场、高速公路等经营性收费,鼓励工业企业合理优化调整生产时序错峰用电,进一步挖潜降低企业物流、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各级政府(管委)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法依规做好清欠投诉线索核实办理,加快清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发现一起、核查一起、清偿一起,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将政府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四)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依托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市级部门门户网站,发布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投资动态、财政金融政策等信息,加大《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宣传解读力度,引导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帮助民间投资主体更好预判、防范和管控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社会、治理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五)畅通民间投资问题反映渠道。明确一批全市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建立政企亲清“朋友圈”,精准回应投资主体关切诉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市场准入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投资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问题线索,以及民间投资主体提出的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意见建议,分类转交相关部门加快办理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六)营造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良好氛围。鼓励各区市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创新方式方法,支持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对促进民间投资成效突出的区市予以激励,适时选择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的区市,交流促进民间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各区市互相学习借鉴。加大民间投资优秀案例的宣传力度,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各区市政府、管委)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与审核工作有关要求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满足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补贴清单申报,经云南电网初审、云南省能源局审核确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复核。现将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复核通过的云南补贴清单申报项目复核名单(电站项目)予以公示。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15日,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该政策从厂房租金、园区建设、主体培育、设备奖励等十个方面提出了财政扶持政策。其中在设备奖励方面,建成投产且投资纳统的,对投入全新生产设备(单台不低于2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档奖励:100万(含)至500万元的,按12%奖励;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15%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22%奖励;在技术攻关方面,获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按上级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原文如下:
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
2023年11月21日
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为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促进浦江县氢能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扶持政策如下:
1.租金奖励。对落地浦江5年内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租赁厂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00%奖励,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60%奖励,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购置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按购置价的1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财政局)
2.园区建设。围绕制、储、运、加、用等全产业链环节,大力引进和培育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建设氢能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优先供地支持。积极引进第三方管理团队建设和运营氢能装备制造专业孵化器,持续优化氢能装备制造创新创业生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发改局、县投促中心、县财政局、县产投集团)
3.主体培育。引进和培育一批氢能装备制造产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部分按2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投促中心)
4.设备奖励。经备案或核准的氢能装备产业项目(含新投产项目〔新设立企业〕),建成投产且投资纳统的,对投入全新生产设备(单台不低于2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档奖励:100万(含)至500万元的,按12%奖励;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15%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22%奖励;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实施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5.创新载体。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联合设立氢能装备创新研究院,研究院建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对首次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研发中心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0万、60万元、4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6.人才支持。聚焦氢能全产业链装备制造,加大高端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在县域内企业服务的博士(含)及以上非全职人才,年薪酬待遇达30万元以上的(在浦缴纳个税),经特色人才认定,可对照全职人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
7.技术攻关。鼓励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获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按上级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列入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保险补偿支持对象的企业,按上级财政奖励的50%配套(合计奖励资金不超过保险总额)。(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8.标准制定。推动氢能装备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对上年度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3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9.金融支持。设立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的氢能产业发展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县氢能装备产业发展,推动氢能装备企业资本化进程。优先为氢能装备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资金转贷、供应链服务等类金融服务。对亩均评价A、B类氢能装备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氢能装备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氢能装备新增制造业贷款给予1%的财政贴息。氢能装备企业通过氢能装备技术、氢能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获得质押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LPR利率80%的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国投集团)
10.行业交流。支持相关部门、国内外行业组织、有关企业开展氢能装备制造产业论坛、峰会、展会等学术交流和产品展示活动。对经县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科协)
对重大氢能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上述涉及的企业奖励资金不受企业对地方贡献值约束,对同一项目按“从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印发关于修订《“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修订的《细则》提出,购买符合要求的充电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4万元,购买符合要求的换电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4.5万元,以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计算,燃油(气)巡游出租车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为新能源巡游车,每台车再奖励5000元。
充电站建设补贴方面,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补贴,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一个充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补贴,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每个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新修订的《细则》明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年对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进行考核,每年按考核结果给予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考核结果分优、良和及格,补贴标准分别对应为0.4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和0.2元/千瓦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无补贴,补贴上限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
新修订的《细则》,删除了车辆三元锂电池要求,扩大了车型可选择范围。鼓励燃油(气)巡游出租车提前报废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将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与年度考核挂钩,考核包括充换电站运营效率、服务水平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个档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考核结果分档次发放运营补贴。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补贴政策将持续到2026年。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促进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推广应用,积极响应国家、自治区政策要求,更好适应行业发展,经研究对《“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2023﹞607号)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
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
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领域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发展的资金来源为,国家“十四五”期间对我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部分(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等;支持信息化管理,包括: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奖补资金线上申报审核(以下简称“线上申报审核”)、新能源巡游车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行监测(以下简称“运行监测”);以及加强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绩效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我区重点推广地区发展新能源巡游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及重点推广地区相关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由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上报年度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车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发展计划”),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发展计划报送时间、年度目标和完成能力等情况,确定年度重点推广地区,会同财政厅对年度重点推广地区的新能源巡游车车辆购置,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
第四条 购置新能源巡游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补贴,超出本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额度的部分,列入次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进行补贴。
奖补资金本着“先报先得”原则,“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专项用于支持我区巡游车电动化的五年资金总量全部支出完毕后,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不再对购置新能源巡游车,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
第五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盟市、旗县(区)制订和完善扶持新能源巡游车推广应用政策。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新能源巡游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统计、核实和报送等工作。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拨付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奖补资金。
第二章 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新能源巡游车车辆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技术条件
新能源车辆为纯电动汽车,车辆为出厂新车,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规定,电磁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综合工况续航里程≥400公里、轴距≥2700毫米、功率≥100千瓦、快充时间≤1小时(0%-80%),电池容量≥49千瓦时。车辆营运前,集成安装集计价器数据实时传输、录音录像、行驶记录、应急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
(二)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车辆购置补贴分两种方式:
1.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插)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或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实际以充电模式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万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出资购车方(公车公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下同)一次性补贴。
2.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或“车电分离”),实际以换电模式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5万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出资购车方一次性补贴。
在推广应用周期内,以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计算,燃油(气)巡游车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为新能源巡游车的,每台车再奖励5000元。
公车公营企业是指企业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并出资购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属企业。一个经营权指标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需重新购车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十四五”期间,地方关于新能源巡游车的购置补贴政策出台时间早于2022年8月25日的(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2022﹞618号的印发日期),且地方政策关于车辆的购置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对购买新能源巡游车的实际购车方(车辆技术条件符合地方政策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补齐补贴差价。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之前,地方未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新能源巡游车的,按照本《细则》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将补贴资金发给实际购车方。
本《细则》印发后,未确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的地方另行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依据地方政策执行,地方的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自治区不予补齐补贴差价。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
1.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按插(充)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桩比2:1的比例和单个充电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标准建设,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建成,正常营运的充电桩总功率不少于2400千瓦,日服务巡游车的车次能力不少于充电桩数的2倍(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最低不少于80车次/日。
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有独立运行的APP,司机可通过APP查询附近换电站及运营状态;单个换电站总功率不低于400千瓦,换电站所有电池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匹配;换电站电池充满后安装在车辆上,在15摄氏度以上的条件下,实际可行驶里程与显示可行驶里程比例不低于70%,或电池实际充满的电量与理论充满值比例不低于70%;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换电站支持服务的车型),签订换电协议;安装能够动态识别等候排队车辆数的监控系统,能够对换电站、换电车辆数、电池进行动态监管,具备换电过程中主动识别危险信息并自动暂停换电动作,具备电池发生热失控时主动监控识别、紧急处置功能,确保换电站安全;公开出租汽车换电收费价格,以油气双燃料车型为主的地区,当地换电价格按公里或电量计算,不高于使用天然气的成本;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的经营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波动的情况下,保持换电价格相对稳定。
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在满足为新能源巡游车换电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他车辆提供换电服务。
3.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自治区、盟市相关标准。
4.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符合自治区相关要求。
5.充换电站必须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至少保证8年正常连续使用。
6.建立完善的充换电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可靠。
7.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应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放共享,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三)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
1.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补贴。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一个充电站(即一个充电桩群)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补贴。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每个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3.交通运输厅结合“运行监测”平台,每年对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进行考核,交通运输厅每年按考核结果给予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考核结果分优、良和及格,补贴标准分别为0.4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和0.2元/千瓦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无补贴,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如考核标准调整则由交通运输厅另行发文。
4.确定为重点推广的地区,已建成的但不符合本《细则》技术条件的充换电站,鼓励其进行改造,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应标准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
第十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需通过“线上申报审核”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奖补资金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新能源巡游车的运营等数据要统一接入我区“运行监测”平台,并保证数据传输质量。换电站建成运营1个月内,建设运营单位要向“运行监测”平台申请完成数据对接传输,逾期未申请或数据对接不符导致超期的,不得申请当年建设和运营补贴。未接入“运行监测”平台的不予认定为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不得申请相关补贴。
第十一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列为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分别增加5000元/辆、200元/千瓦。
第十二条对一次性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300辆(含),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换电示范项目,除其他奖补外,再一次性给予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运营企业200万元。换电示范项目满足以下要求:
1.以车辆行驶证日期为准,18个月内投放不低于300辆(含)新能源巡游车,投放的所有车辆统一车型品牌并满足《细则》要求的车辆技术条件。鼓励车辆使用抗低温电池等设备。
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由运营企业全资建设、控股,每100辆车至少配套一座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每个换电站电池不低于20块并由运营企业购买持有。
3.投放的所有车辆与换电站签订换电协议或合同,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整体正式运营时间不少于3个月。
4.有完善的应对措施,确保车辆和换电站在低温等异常气候下能够正常运营;换电站无严重的服务质量、群体投诉、舆情等问题。至少在两个一二线城市有成熟的发展模式。
5.符合管理部门其他要求。
满足要求的由换电站运营企业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申报书(见附件6),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并进行公示。换电示范项目采取“先报先得”,全区换电示范项目数量不超过12个。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申报服务”软件提交材料,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奖补资金提供以下材料:
(一)车辆购置补贴
除附件1、4外均为复印件:
1.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实际购车方为公车公营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实际购车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辆运输证、完税证明、续航证明、安装智能车载设备相关证明。
4.电池容量的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
5.车辆实际以换电运营的,提供与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签订的换电协议或合同。
6.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以下材料(除附件2、3、4外均为复印件):
1.XX年度XX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许可证(含开户名称及账号)。
3.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验收合格的证明。
4.申报单位与场地方签订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
5.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充换电设施装机容量证明材料,换电站所有电池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车型匹配的证明材料。
6.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车型与换电站电池匹配),签订换电协议的证明。接入自治区“运行监测”平台证明。
7.具有明确验收结论的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位盖章)。
8.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价格说明,并确保充换电价格保持稳定的承诺书。
9.申报充换电设施的采购、安装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设备购买合同、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及实施情况、巡查制度及实施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应急值守制度及实施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及实施情况等)。
11.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
12.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三)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按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运营补贴资金,除报送建设补贴申报材料外,另提交以下材料:
1.电费凭证。
2.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年度考核结果(考核标准见附件5)。
第十四条 申报的奖补资金项目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项目属于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
(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奖补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退回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在获得建设补贴前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按获得补贴资金的时间先后):
第1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第2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70%补贴资金。
第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40%补贴资金。
未退回补贴资金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
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未达到日均服务巡游车车次标准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退还建设补贴并取消当年度运营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正常运行总功率,在考核周期内(自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正式运营日期至年底为一个考核周期)累计超过四分之一的天数少于获得建设补贴功率数总额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如发现虚报功率等行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理。
因车辆质量、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由汽车生产厂家、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并限期解决。因解决不到位导致从业群体反映强烈或引发行业不稳定事件,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退回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厅根据重点推广地区发展计划,将分配方案提交财政厅,由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各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后,应当及时通报和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和发放。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奖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制度,及时将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并根据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将最终确定的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的补助资金,自治区将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对未按时拨付奖补资金或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地区将进行全区通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各盟市补助资金申报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对各盟市补助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上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盟市,交通运输厅将进行专项督查。
按照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永久取消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对虚报瞒报奖补资金申报数据、扩大奖补资金发放范围、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申请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未按发展计划完成当年度任务指标的,下一年度减少计划额度或不予认定为重点推广地区。
第二十四条 各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确保新能源巡游车运行期间,卫星定位、车辆运营、视频音频等数据能够得到实时采集和动态监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2023﹞607号)同时废止。
3月22日,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嘉兴市(市本级)第二十二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电量追补情况的公示,本次补发资金为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量补贴资金共计1665005.76元。
原文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嘉兴市本级分布式光伏电量补贴政策的通知》(嘉光伏办〔2018〕1号)精神,我委对2020年第二十二批通过审核的光伏补贴项目发电量补贴数据校对后进行追补。本次补发资金为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量补贴资金共计1665005.76元。现将追补对象和资金明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书面向我们提出意见。
监督电话:0573-83681430传真:0573-83681430。
附件:嘉兴市(市本级)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漏统电量情况表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附件1:嘉兴市(市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情况表

3月14日成都经信委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显示补贴对象为成都市范围内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并接受运维考核后的公(专)用充电桩、换电设施和智慧小区项目。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充(换)电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直接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仅为自有品牌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自用充电桩。
从补贴标准来看,结合场站考核星级标准,公(专)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如下:三星等级,标准为100元/千瓦;二星等级,标准为70元/千瓦;一星等级,标准为40元/千瓦;结合场站考核星级标准,“智慧小区”项目补贴标准如下:三星等级,标准为3000元/车位;二星等级,标准为2100元/车位;一星等级,标准为1200元/车位;换电设施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按0.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单站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全文如下:

3月15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支持智能建造转型升级和既有建筑改造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方面,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根据建筑面积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2023年度支持智能建造转型升级和既有建筑改造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合建设〔2024〕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3〕7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城乡建设部分)〉的通知》(合建〔2023〕50号)的要求,现将部分政策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范围
1.支持智能建造: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项目,按投资额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2.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根据建筑面积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3.既有建筑改造: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的,按核定的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补助标准另加3元)补贴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二、申报主体
1.支持智能建造: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等建筑业企业。
2.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
3.既有建筑改造: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申报主体应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机构。
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申报及审核时间
(一)支持智能建造和既有建筑改造
1.企业申报: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
2.县(市)区、开发区初审: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8日。
市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县(市)区、开发区提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提交联合审查小组。
(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免申即享”政策(企业根据收到的部门通知,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确认企业银行账户、联系人、可享受的政策资金等信息,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免申开始时间2024年3月25日,结束时间2024年4月14日。
四、申报方法、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详见《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城乡建设部分)〉的通知》(合建〔2023〕50号,附件1),申报材料纸质版请附封面(附件2)胶装。
重要提示: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缺一不可,仅报送纸质材料或仅在网上申报均视为项目未申报。
五、审核及兑现程序
政策兑现严格按照“企业申报、县区推荐、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兑现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其中“免申即享”政策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六、政策咨询电话
1.智能建造: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0551-62692775
2.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既有建筑改造:
合肥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中心0551-62630372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5日










3月15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通知》指出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企业注册地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规划范围内,并在福建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内生产的风电装备制造及配套企业(简称“本地企业”)。补助对象仅限当年度产值同比正增长的风电企业;且单个项目合同在600万元(含)以上。 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年度申报)。
奖励标准按省内、省外和国际市场项目分类,分别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1%、2%和3%给予奖励,同时,鼓励本地企业向集团争取省外及国际市场订单在福清江阴风电产业园生产,给予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当年度实际支出运费5%的奖励补助,以申报年度实际开票额按比例支付,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融工信工〔2024〕17号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的通知》(融政办〔2023〕24号)精神,加快推动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现将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奖励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规划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福建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内生产的风电装备制造及配套企业(以下简称“本地企业”)。
2、本地企业全部工业产值及相关税费(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福清市域范围内纳统和缴交。
3、本地企业未受到省级以上部门关于重大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且其他行政处罚已整改完成;不存在涉黑涉恶等情况。
4、补助对象仅限当年度产值同比正增长的风电企业。
5、单个项目合同在600万元(含)以上。
6、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年度申报)。
二、奖励标准
1、按省内、省外和国际市场项目分类,分别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1%、2%和3%给予奖励,奖励金按照项目进度分年度兑现,以申报年度的实际开票销售额按比例支付。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申报年度企业对地方的经济贡献(地方经济贡献以市财政局审核为准)。
2、鼓励本地企业向集团争取省外及国际市场订单在福清江阴风电产业园生产,给予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当年度实际支出运费5%的奖励补助,以申报年度实际开票额按比例支付,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中标通知书或合同:①本地企业中标需提供中标通知书;②母公司中标并委托福建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内企业生产的,需提供母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及母公司与本地企业的相应委托生产合同,或母公司、本地企业及采购方签署的三方合同;③因特殊原因未采取招标,由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另行出具审核意见函及采购方与本地企业生产的销售合同;④本地企业和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
4、本地企业收到货款银行转账相关凭证以及在福清市税务部门开具的货款发票复印件。
5、企业年度地方纳税证明(增值税和所得税)
6、承诺书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奖励,将纸质材料经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初审后送市工信局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真实、资料齐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为一式五份按申报材料顺序胶装装订,封面格式见附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整套材料加盖骑缝章,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2、财务审核。市工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关于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的通知》和本申报指南的要求,核对原件并对申报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3、联合会审。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会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拟订初步奖励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信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由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奖励资金。
市工信局 联系电话:85529111
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232435
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85966319
附件:
1、202X年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奖励申请表;
2、承诺书;
3、封面格式。
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清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