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日,贵州省商务厅印发《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将按购买新能源汽车统一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5万元;燃油车及二手乘用车(含二手新能源车)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万元。
原文如下: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汽车
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州商务局:
现将《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和解释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商务厅
2024年10月31日
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活动方案》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名下旧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须为9座及以下燃油或新能源车,同一车架号仅可参与一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二手乘用车是指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须为9座及以下燃油或新能源车。
第四条 贵州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活动自7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补贴申请填报时间至2025年1月10日24时止。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或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转出或报废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个人消费者名下的旧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燃油乘用车或二手乘用车给予补贴。
第六条 新车销售发票出具地为贵州省范围内的,可参与我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活动,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将按购买新能源汽车统一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5万元;燃油车及二手乘用车(含二手新能源车)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万元。
第三章 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的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第七条 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乘用车注册登记在消费者名下时间应在2024年7月25日前。
第八条 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旧乘用车,转让日期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第九条 个人消费者报废名下的乘用车,报废日期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个人消费者新购乘用车及新购二手乘用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无先后顺序),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所有涉及置换(报废)更新的车辆在整个活动期间仅可参与一次,涉及车辆不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第十三条 政策溯及以往,对10月31日前活动期间内产生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旧车转让置换采取追溯补偿机制,确已产生旧车转出并购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将给予补贴,本细则印发后个人之间的转让置换不可参与本活动。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四条 个人消费者扫描二维码进入“贵州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小程序填报相关凭证供平台审核,第三方平台根据我厅本细则相关要求对前端设置相应的填报规则,并通过数据接口与相关部门系统对接,开展实时人员四要素验证、税票审验及审校等工作,以确保转让、销售及注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银联商务贵州分公司提供完善数据通道辅助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用户进行资金发放。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消费者发起,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扫码进入“贵州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小程序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通过“汽车置换(报废)更新”小程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报废车辆置换新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3.上传新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需确保收款卡为一类卡),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报废车辆置换二手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3.上传新购二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时开具的正向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旧车置换新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消费者名下原车辆过户到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出售原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汽车、二手车经销商收购原车辆时开具的反向发票);
3.上传新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新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旧车置换二手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消费者名下原车辆过户到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出售原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汽车、二手车经销商收购原车辆时开具的反向发票);
3、上传新购二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时开具的正向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后,第三方平台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报我厅进行复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第二十条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将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平台将修改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修改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以邮件方式提出复核申请,邮箱:1752462622@qq.com。省商务厅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次活动补贴由贵州省商务厅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委托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银联商务贵州分公司进行管理发放。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商务厅、各市(州)商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银联商务贵州分公司对汽车置换(报废)更新活动资金发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区域内的汽车经销企业及报废回收企业参与活动,指导活动企业合理宣传促销活动;负责加强活动企业监管指导,对执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纠正不规范促销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要求将转让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各地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套取活动资源、参与作弊、开展虚假交易等,不得向参与活动消费者和承办主体增设任何活动附加条件,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事中、事后审计制度,加强对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的监管。
第六章 相关说明
第三十条 申领人应严格按相关要求上传申报资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格式错误或图像模糊等问题无法通过审核。
第三十一条 申领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活动的汽车(二手车)销售企业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备案,能正常出具汽车、二手车经销的正、反向发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需合法设立并获得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它手段协助个人消费者骗取财政补贴。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咨询
填报平台咨询热线:0851-85880667
贵州省商务厅政策咨询热线:0851-88555703、88555704
市级政策咨询热线:
贵阳市商务局0851-87973379
遵义市商务局0851-28395055
黔东南州商务局0855-8223635
毕节市商务局0857- 8912005
黔南州商务局0854-8221268
铜仁市商务局0856-5223448
六盘水市商务局0858-8327256、8325372
安顺市商务局0851-33222713
黔西南州商务局0859-3223184、312980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0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将视活动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贵州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0月31日,北京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京科发〔2024〕20号),其中指出,支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集成电路、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动力,依托专业化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和高水平人才团队,组织实施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技术创新,为创新产品提供研发、设计、加工、生产、商业验证等技术服务,以加强产业共性技术源头供给,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中试放大、工业化生产的链条,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企业体系建设。
办法明确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
原文如下: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4〕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登记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建设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勤勉尽责、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等转化关键制度;结合创新主体科教资源,加强技术经理人等转化人才的聘用、培养和激励;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发掘高价值成果及重点项目,开展科技成果筛选与培育、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布局与运营、供需对接、技术交易、合作交流、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以及创办企业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进一步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水平,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推动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二)支持条件
1.应制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高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及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的数量及金额,促成高价值成果转化成为企业。
2.应积极参与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任务。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等关键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推动落实,不断优化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应按《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京科发〔2022〕13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年度信息填报、技术合同登记等相关工作。
3.应配备专业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配备专职和兼职技术经理人,所聘用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成果转化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商业、技术等专业化工作能力和资质。
4.应持续产生高价值科技成果。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每年新增高价值成果,定期纳入北京市科技成果库。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支持周期1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且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机构自身建设运营,发掘筛选高价值成果,人员聘用、培训及激励,组织各类转化活动等方面。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创新主体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早期阶段,围绕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集市场研究、企业对接、原型设计、供应链配套、技术集成、样机研制、性能测试、工艺定型、小批量试制、场景应用等服务于一体的概念验证平台。通过概念验证平台,紧密联系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成果产出源头,提升科技成果成熟度,促成创办新企业,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开展验证并转化落地。
(二)支持条件
1.应制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明确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持续推动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实现样机(品)化、工程化、产品化,以技术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形式落地发展,转化落地成果较上年度增加。
2.应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开展服务。开放平台技术、人才、设备等服务资源,持续为承接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提升技术成熟度、产品竞争力和商业可行性,服务企业的概念验证项目数量较上年度增加。
3.应围绕概念验证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建立相对独立、职能清晰的组织架构,制定市场化聘用和考核激励机制,建立概念验证项目管理体系、服务流程和开放的服务机制。
4.应自建或合作建设支撑项目开展概念验证的研发和实验平台。配备较好的软硬件条件,组建由市场、设计、工程、实验、制造、检测等组成的技术开发团队和具有技术研判、项目管理等经验的技术经理人团队,并与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产业领域优质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及相关服务机构等建立合作,能够保障相关项目快速完成概念验证、产品迭代和落地转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支持周期1年,单个平台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平台运营、软硬件配套、人员聘用与激励、项目验证及开展对接活动等。
第二节 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八条 支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集成电路、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动力,依托专业化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和高水平人才团队,组织实施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技术创新,为创新产品提供研发、设计、加工、生产、商业验证等技术服务,以加强产业共性技术源头供给,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中试放大、工业化生产的链条,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企业体系建设。
(二)支持条件
1.在京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牵头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实力,在相关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学研用等各方面创新资源联系较为紧密,能够为平台建设提供资金、人才、设备、场景等支持。
2.平台应通过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布局,与所在区主导产业和培育产业结合较为紧密,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强的共性技术研发及应用服务能力。
3.平台发展定位及建设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及保障措施具体,组织架构健全规范,运行机制设计合理,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
4.平台应具有开放性,能够对外开放共享内部仪器设备、研发成果等资源,对产业发展能够形成较强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节 支持提升科技服务专业能力
第九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效能提升。
(一)支持内容
支持具有较强基础实力、成长性好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发挥对本市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领域服务支撑作用,提升企业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对本市经济增长的贡献。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专业服务能力。
2.企业具备较强的基础实力,近年来运营状况良好。
3.企业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显著,行业带动力强,对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分档给予每家不超过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且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业服务能力提升。
第十条 培育科技服务业中小企业。
(一)支持内容
支持设立科技服务业企业,培育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形成一批高成长潜力企业,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属于科技服务业。
2.企业快速发展,上年度首次成为科技服务业规上企业,对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量分档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扩大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
(一)支持内容
支持相关单位扩大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或扩建研发中心、科研实验室、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搭建小试中试生产线等项目,带动更多社会投资,进一步扩大科技服务业供给,夯实经济发展基础。
(二)支持条件
项目为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较大。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分档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型社会组织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一)支持内容
支持社会组织打造国际交流合作、标准创制及推广、协同推进技术创新、促进园区竞争力提升、产业行业研究、搭建科技服务平台、组织品牌服务活动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聚焦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开展产业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企业服务和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等推进工作,不断拓展专业服务能力种类,提升服务绩效,提高社会组织国际、国内及行业影响力。
(二)支持条件
产业类社会组织能够为促进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发挥作用;要素类社会组织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标准等创新创业要素活跃发展;综合类社会组织能够引导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会员中社会组织数量不少于80家(含)。社会组织近两年内每年民政部门年检结论均为合格,具备不少于2个方面专业服务能力,并有显著工作绩效。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社会组织年度绩效工作和目标,择优给予分档支持。产业类、要素类社会组织每年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不超过当年绩效工作预算的50%,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相关绩效工作。综合类社会组织每年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不超过当年绩效工作预算的70%,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相关绩效工作。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工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评估标准和要求,采取材料审核、现场评估、检验检测等方式,对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及相关企业开展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估服务,进一步提升进出口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二)支持条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属于非从事特殊物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机构,具有较全面的生物安全防控和风险评估工作经验,并配备生物医药领域的专业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评估机构推进工作情况,按照评估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数量,给予每份风险评估报告不超过8000元的费用补贴,原则上年度支持总经费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开展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组织推荐等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公开征集项目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期限等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原则上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或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形式填写并提交客观真实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受理所提交的项目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期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在惩戒期的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或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四)评审与立项
公开征集或组织推荐的项目,根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结果,进一步组织凝练后提请行政决策立项。
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项目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支持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六)签订合同或任务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凡有必要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履约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的,原则上均应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财政资金用途、企业自有资金投入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与变更、异议处理等;对于支持资金较大、里程碑式节点明显的项目,原则上应附任务书,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进度安排、阶段性目标和成果、绩效考核指标等必要事项。
(七)实施管理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约定高质量组织实施项目,对于拒不履行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义务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
(八)项目验收
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主动配合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实施期满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如有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审计报告及时缴纳财政结余资金,方可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未按期验收的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
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验收工作。
(九)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汇交“信用中国(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8号)废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0月25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及支持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 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此外,10月29日,自贸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还修订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其中也提到,为鼓励先进,政策中规定综合能源站如采用电化学储能、 虚拟电厂等新兴技术,可参照临港新片区相应政策条款另行申 请其他补贴或激励。
相关解读及原文件如下:
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现代化新城建设,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聚焦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点地域、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拟修订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我委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0〕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聚焦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点地域、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显著提升了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水平。
二、支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能。
(二)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通过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区内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能效诊断、电平衡、水平衡,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三)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宾馆、饭店等开展对高能耗高排放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需求单位开展的前期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五)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六)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达标提标处理等。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八)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高排放设施设备改造、主要污染物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控制扬尘污染等。
(九)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水环境质量改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和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污水管网完善、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十)废弃物减量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工业、农林、城建、拆违、交通、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和包装减量,提高资源回收和利用率,推进再制造和园区循环化改造、低碳城市建设等重点项目。
(十一)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推广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十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领域。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四、责任分工
由临港新片区低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以下简称“低碳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手续。
(一)低碳领导小组负责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二)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三)商业和文体旅游部门负责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四)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减排、交通节能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五)生态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大气污染减排、水污染减排、废弃物减量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六)办公(审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财务监理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其他机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具体协同配合工作。
五、政策有效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碳”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区域集中供能系统的高水平建设和运营,调动综合能源站相关主体的积极性,拟修订新片区综合能源站扶持政策。
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我委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1〕60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期截至2023年底。《实施办法》实施以来,临港新片区建成能源站2座、在建能源站4座、筹建能源站8座、待建3座,政策有效提高了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
《扶实施办法》发布以来,各方主要反映原政策对建设期能源站站房、管网扶持方式和力度没有明确界定,相关建设主体对此存有疑虑。因此结合《实施办法》开展首次评估工作的契机,我委开展了政策修订研究,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结合评估结果,修订了《实施办法》,政策中明确了建设期能源站站房、管网补贴方式,细化存量锅炉扶持、能源站用电容量核算等其他细节条款,以更好助力新片区能源站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能源站站房建设扶持
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纳入综合能源站专项规划、建成投运后向所服务覆盖区域内各用能单位提供冷能、热能、电力等多类能源品种的综合能源站,且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与拟供能区域投资主体不为同一家企业或为控股关系的综合能源站房可以享受扶持。
1、对于与建筑结合建设的综合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采取以建筑空间原有使用功能替代性收益弥补站房建设投资的方式,于建成投产后每5年给予一次补贴,补贴对象为综合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若该建筑设施为能源站专用,则以节约成本为主要考量,统筹考虑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二)能源站管网扶持
鼓励采用管道共同沟、结合道路、绿化、河道等结建方式,以降低建设主体相关管道工程建设成本。
(三)接入集中供能的存量锅炉扶持
接入集中供能的存量锅炉的定额补贴维持上一版政策标准。满足补贴申报条件、经评审确认后,分2年按6:4的比例进行发放,并根据当年度使用集中供能的情况进行认定。
(四)综合能源站的用电容量核算
对综合能源站的用电容量进行核算时,参考供能区域用能负荷折算豁免用电容量,并由电力公司进行相应核减。
(五)先进技术应用扶持
为鼓励先进,政策中规定综合能源站如采用电化学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兴技术,可参照临港新片区相应政策条款另行申请其他补贴或激励。
(六)相关定义
如能源站达产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次日起进行计算;能源站与用户协商年最低负荷收取费用标准,全年最低负荷率原则上不低于用户申请全年用能量的20%;接入费原则上按照项目施工许可证所述建筑面积。
三、资金申请流程
维持上一版政策不变:
1.扶持资金申请单位向管委会提交资金申请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工程合同、设备合同及发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竣工验收证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运营情况后评价报告等,具体材料视能源站申请特定阶段政策扶持而定。
2.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第三方单位在接受委托后,30 个工作日内出具扶持资金审核意见。
3.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同时,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临港新片区集中供能项目政策扶持框架协议书》,明确扶持内容、扶持方式、扶持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违约处理等内容。

10月22日,浙江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办法》指出,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补,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 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给予奖补。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
《实施办法》明确,其中智能光伏及新型储能、电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2%,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4%,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6%;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产业项目追加8%。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原文如下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婺城区经商局、金东区经信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部,有关企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工作要求,大力推进产业基础再造行动,高质量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新修订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2日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积极开展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提升智能化技术改造水平,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安排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的申报、审计、认定和拨付工作。
3.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财政承担委托的专家验收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验收认定工作所需的费用。
4.金华市本级各区为支持市本级工业企业开展以提质增效、智能制造为核心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投资,出台的扶工政策区级技改奖补力度高于市级的,区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可按照区扶工政策的奖补标准执行。
5.本办法适用的工业企业,必须在金华市本级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工业企业。企业税收必须缴纳在金华市本级,并在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级(含)以上的守信用企业(未参与年度工业企业亩均评价的企业按照各区亩均评价办法评定)。
二、项目奖补标准
6.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补,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 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给予奖补。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其中智能光伏及新型储能、电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2%,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4%,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6%);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产业项目追加8%。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7.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实施分档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工厂、市级数字化车间奖励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该政策不重复享受,项目奖励金额就高享受。
三、资金审核工作组织
8.市经信局和市辖区经信部门共同负责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兑现的有关组织工作。市经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招投标确定推荐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和专家验收认定人员)。
9.资金兑现工作根据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文件、招投标入围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等组织开展。
10.审计工作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审计方式分为书面材料审计和现场审核,具体审计要求详见《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审计细则》(附件3)。
11.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工作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实地考核和听取业主单位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认定工作详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评价认定办法》(附件1)。
四、资金审核工作流程
12.市经信局适时下达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文件。
13.市本级各区经信部门接到申报通知文件后,着手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详见市本级智能化改造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系列表样)。项目申报、第三方审计和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均要登录“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进行操作。
14.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完工后由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项目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附件2“金华市本级智能化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并将名单报市经信局。
15.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详见表样6“申报承诺书”)。
16.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负责制定审计、项目属性认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部分智能化改造项目疑难设备属性和价值的认定工作。
17.专家组组成原则:
(1)验收认定专家人数原则上3-6人,由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1人,专家组组长应为被验收认定事项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2)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项目参加单位相关人员、合作方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认定工作。与被验收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18.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向所在区经信部门上报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各区经信部门在系统平台初审,并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线上收到各区经信部门的申报材料后,初审通过并线上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最终的项目审计报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金政发〔2024〕6号文件规定的奖补标准,计算出项目的奖补金额并线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递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和奖补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市经信局官网或“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上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经信局党委审批,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五、监督和检查
19.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完整。同时,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建设。
20.金华市经信局按照年度奖补项目10%的比例牵头组织抽查,由各区经信部门、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公开招投标入围的审计机构(非第一轮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项目抽查审核工作。
21.享受奖补项目原则上企业三年内不能擅自移动和处置相关设备,如属企业自身经营发展需要,须经属地区经信部门批准同意,并报市经信局备案,如有违背,将该企业上报信用浙江失信名单;所有结转奖补资金归零;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
22.严禁各种违规行为
(1)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财政奖补资金,同时,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违规项目,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负责限期追回。
(2)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结果的,取消其参加有关专项资金工作的资格。
(3)被委托和推荐单位在组织审计和验收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需限期整改。
六、附则
23.各级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政策可叠加享受,已获得上级技改补助的项目仍可申请本级政策(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重复享受的除外)。
24.本办法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扶工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适时修改。
25.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参照执行。

四川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自用的工业企业可申报。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仅限柴油(汽油)、天然气发电设备,不包括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设备。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印发的《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中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我局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奖补事项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信局电力处。以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1885841;
邮箱:cdsdlc@163.com
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奖补事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印发的《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中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工业企业自发电
(一)支持政策
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
(二)申报条件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自用的工业企业可申报。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仅限柴油(汽油)、天然气发电设备,不包括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设备。
(三)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提供的设备购买或租用合同相关证明材料、6—9月期间燃料购买凭证、发电计量等证明材料。自发电量计算方式:
a.有计量装置的提供计量相关数据佐证材料;
b.若未安装计量装置,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估量计算。响应期间发电机总发电量=(响应期间燃料总消耗量×单位燃料热值)÷该发电机每度电消耗燃料热值×该发电机组发电转化效率。
示例:一般情况下,柴油发电机组发电的转化效率一般为30%—40%,1升柴油的重量大约0.835千克,0号柴油每千克柴油的热值=10200大卡/千克,约=10200×4.2J=42676.8千焦,0.835千克柴油热值=0.835×42676.8千焦,1度电=1000W×1H=3600千焦,理论值一升柴油发电数据为:35635.128千焦÷3600千焦=9.89(度电),算上转化率后,柴油发电机组大概1升柴油能发3度电左右。
3.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
二、支持工业企业压减电量
(一)支持政策
对工业企业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作日基准电量以2024年8月12日——8月16日本工业企业日平均生产运行电量为基准,非工作日基准电量中8月24日基准电量以8月17日、8月25日基准电量以8月18日生产运行电量为基准)。
计算方式为:基准电量减去申报补贴日用电量(仅保留正整数),最后累加起来为总的压减电量。
(三)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相关数据佐证材料(由申报企业与属地供电公司联合出具,供电公司出具基准日电量和申报日电量);
3.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
三、支持错峰充电和车网互动
(一)支持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企业自愿参加电力市场化需求侧响应、接入虚拟电厂市级管理平台进行错避峰用电,通过压降充电负荷、参与车网互动等方式实现柔性调节。对经认定为具备双向充放电能力的充换电站,根据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按响应量额外给予3元/千瓦时的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充换电站已具备双向充放电能力;
2.充换电站已参与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
(三)申报材料
1.充换电站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充换电站接入虚拟电厂及反向放电能力(V2G)佐证材料;
3.充换电站参与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以省电力交易中心结算为依据);
4.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
四、2024年迎峰度夏四川省发布需求侧响应时间
2024年8月7日、8月8日,8月22日、8月23日、8月24日(非工作日)、8月25日(非工作日)、8月26日、8月27日、8月28、8月29日、8月30日、9月2日、9月3日、9月4日、9月5日、9月6日共16天,即在这16天中自发电、压减、响应的电量可给予补贴。
五、其它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中的工业企业不包括四川省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做好钢铁和水泥企业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能源函〔2024〕82号)中的钢铁、水泥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中属于淘汰类、禁止类企业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申报,由属地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市经信局根据资金年度预算情况,统筹安排。请各申报主体留好联系方式,市、区(市)县在审核过程,根据申报材料视情况需各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
(三)本细则选取的日基准电量,因特殊原因不能反映该企业日常用电情况的,说明原因后,由各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组织工业企业和供电公司现场商定。
(四)本细则支持工业企业自发电、支持工业企业压减电量不可同时享受,申报主体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其一进行申报。
(五)各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供的设备购买或租用合同发票、燃料购买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审核留档备查,会同供电公司核实基准电量、自发电量、压减电量等,做到补贴真实、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对于提供虚假资料,蓄意骗取补贴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
(六)《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及实施细则中市级补贴未涵盖的企业,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
(七)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具体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八)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电力处:61885827
市财政局:61882554

10月12日,浙江杭州余杭区经信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批杭州市绿色能源领域储能行业成长性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显示,2023年生产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熔盐储能装备,氢燃料电池系统及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为燃料电池电堆、双极板、空压机和氢气循环泵等)的企业,其相关业务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后,年销售收入比2022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批杭州市绿色能源领域储能行业成长性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5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第三批杭州市绿色能源领域储能行业成长性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主体
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生产制造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
2.申报条件
2023年生产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熔盐储能装备,氢燃料电池系统及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为燃料电池电堆、双极板、空压机和氢气循环泵等)的企业,其相关业务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后,年销售收入比2022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公章的复印件,相关模板可通过申报网站下载,并按目录编制成册,包括:
1.企业申请表(详见线上模板);
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副本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申报范围内的产品相关年度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其中要明确披露企业申报范围内的产品两个年度的销售额以及销售额差额、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否是市场公允价值,并将《财政扶持情况(销售奖励类)》(详见线上模板)纳入审计报告进行审计说明,作为审计报告中的附件;
4.企业2022年、2023年申报范围产品销售合同(附双方无投资关联证明材料)及对应的发货凭证、发票清单、交易流水等相关佐证材料(发票清单需单独上传,详见线上模板);
5.申报范围内产品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有效的用户使用报告(每个型号产品都需提供对应报告);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线上模板)。三、申报方式
采用线上线下同步申报方式,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0日。
企业线上申报请登录市经信局门户网站—杭州市企事通直报平台,线下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余杭区经信局有机更新科(区政府8号楼607室)。
联系人:余杭区经信局有机更新科杨锦钰
电话:89515955

9月14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开展分布式光伏示范建设。支持以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投资建成且并网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原文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精神,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龙华区创建数字能源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22-2025年)》《龙华区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等文件,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规模领先、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地在龙华区,从事新能源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整车制造、电机电控、动力电池、充电设施、操作系统、线控底盘、车规级芯片、自动驾驶软件和算法、数字能源、智能电网、智能光伏、新型储能、氢能、节能降碳服务等新能源领域。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获得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等相关称号的新能源优质企业,按区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产值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新能源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支持新能源产业集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能源产业集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企业提升品牌影响力,优先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重点领域高端论坛、峰会、展会等重大活动,按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支持参加境内外展会。鼓励辖区新能源企业参加展会,助力企业“走出去”找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按照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五)加强重点企业招引。对新招引的新能源领域优质企业,按区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六)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对上一年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符合龙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单独组织论证,按规定给予支持。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上述支持具体依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七)布局高水平创新载体。对国家级创新载体,按国家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配套资助。对省、市级创新载体,按省、市级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对区级创新载体,按其非财政资金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龙华区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上述支持具体依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八)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协同创新平台,按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50%,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协同创新平台不超过3家。(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九)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新能源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支持企业积极主导参与新能源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技术标准、市团体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等的制定、修订项目。对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按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十)支持技术成果产业化。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龙华区开展产业化,按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对其成果产业化收入的5%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增强产业链关键环节自主可控能力,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对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资助的新能源领域技术产业化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拓展技术应用场景
(十一)推广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加快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飞轮等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鼓励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商业园区等积极配置用户侧储能系统,对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已享受过上一等级奖励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十二)加快虚拟电厂建设。鼓励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符合一定条件且并网投运的资源聚合平台,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支持在龙华区开展虚拟电厂管理调度示范项目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三)提升车网互动水平。培育车网融合互动新型产业生态,加大力度开展车网互动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园区、楼宇建筑、家庭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模式。对纳入国家试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车网互动示范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对面向工业园区、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符合一定先进技术要求的车网双向互动示范项目,按照车网互动充电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桩最高不超过8000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已享受过上一等级奖励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十四)提升综合能源服务水平。鼓励能源服务主体加快转型升级,壮大综合能源服务商。支持公共建筑、连片建筑群、大型工业园区等试点示范应用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集中供冷、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多领域技术,实现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对实际建设投入5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五)开展分布式光伏示范建设。支持以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投资建成且并网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六)拓宽氢能多场景应用示范。鼓励开展液态储氢、固态储氢、氢燃料电池发电等创新技术的研究示范,支持在数据中心、工商业园区、绿色建筑、无人机等应用场景布局氢燃料电池备用电源试点,对获市级及以上资助的氢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推广,开展氢能在公交、冷链配送物流车、拖车、叉车、垃圾转运车等应用示范,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项目按照市级运营补贴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七)鼓励碳管理服务发展。鼓励低碳认证、碳足迹评价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对为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百强企业等碳减排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按服务企业数量、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八)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鼓励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废旧储能电池高价值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五、附则
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同类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本措施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9月12日,河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印发《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
《细则》指出,购车价格6万元(含,购车发票价,下同)至10万元(不含,下同)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7000元;购车价格10万元至2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4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万元;购车价格2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6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3万元。
原文如下:
河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
关于印发《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汽车置换更新,省商务厅等8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9月10日
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豫政办〔2024〕57号),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含当日,下同),按照“每转让一辆旧乘用车并购买一辆新乘用车可享受一次补贴”“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和报废)本人名下的非营运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登记上牌非营运乘用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其中,购车价格6万元(含,购车发票价,下同)至10万元(不含,下同)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7000元;购车价格10万元至2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4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万元;购车价格2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6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3万元。
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若提前用完则汽车置换补贴活动结束。鼓励各市县统筹地方资金延续开展汽车置换补贴活动。
二、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转让旧车、购买新车、申请补贴须为同一人。
(二)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三)转让旧车、购买新车日期均须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分别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开票地均须为河南省内,新车销售发票须注明销售门店所属县市区)。
(四)新购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购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五)同一辆新乘用车不能同时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补贴申报
申报时间:拟申请汽车置换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4年9月20日9时至2025年1月5日22时前,通过云闪付APP搜索“河南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平台”小程序,登录汽车置换补贴专区,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备注的县市区)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受理。
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面、反面2张照片;
2.所购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第一联,须备注销售门店所属的县市区),《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第1、2页)照片;
3.旧车转让《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转让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第1、2、3、4页)照片,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图片(非必填项,如需提供可上传);
4.申请人本人名下有效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Ⅰ类银行账户)卡面照片(接收补贴资金用,确保卡片可用);
5.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
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银行卡、发票和乘用车登记等信息资料应真实有效,图片资料应完整、清晰、无修改(务必上传原图)。
(二)补贴审核
1.申报平台按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验,提出审核意见。经平台比对审核,信息完整有效,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
2.补贴申请经平台初审通过后,补贴受理地所在的县级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确定(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原则上每半个月1次(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将审核通过的消费者名单及补贴资金建议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
3.消费者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因提交信息不完整、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等被退回的,请根据修改提示及时完善相关信息材料,最迟于2025年1月5日22时前完成补交,系统以补交时间为准。逾期未按要求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不符合条件不予通过的补贴申请,通过平台告知理由。
(三)补贴发放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消费者,由各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消费者所提供的银行账户。补贴发放渠道和方式由各地市自主确定。
四、部门职责分工
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搭建服务平台,全程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平台受理、审核消费者申请,督导各市县商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所需资金,督导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做好资金拨付执行、最终清算、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或督导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补贴申请审核验真所需的车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省税务局负责提供机动车、二手车销售发票的相关信息。
各市县商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会同第三方服务平台做好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做好资金清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监督管理
服务平台和各市县商务部门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参与汽车置换更新的汽车销售企业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按要求填报销售信息,签订参与汽车以旧换新承诺书,信用状况良好,严格遵守活动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个人消费者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转让旧车后,买方应向申请人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并及时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
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本细则由河南省商务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9月10日,吉林省商务厅印发《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补贴标准。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6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3000元。
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活动即止。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商建发〔2024〕20号
各市(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主管部门,长白山管委会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梅河口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好2024年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省商务厅等6部门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实施方案 .docx
吉林省商务厅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好2024年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24年9月10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如活动日期另有公告的,按新公告执行。
二、补贴范围
个人消费者在吉林省内转让本人名下在吉林省内登记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同时在吉林省内购买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并在吉林省内完成注册登记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给予定额补贴。
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规定的小型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或“油电混合”标注,挂绿色车牌)。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发放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辆类型为准。
三、补贴对象
本次活动的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个人消费者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享受两种补贴。
2.旧车所有人、新车所有人与补贴申请人必须为同一个人。
3.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必须于2024年9月10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吉林省。
5.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日期须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6.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在吉林省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7.旧车、新车的使用性质均应为非营运。
8.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参与置换更新活动不得超过2次。
9.在补贴发放至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前,其新车不得转让,不得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
四、补贴标准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6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3000元。
(二)新购车辆为传统燃油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5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7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1000元。
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活动即止。
五、补贴资金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央地共同承担。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内需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承担。超出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及省级配套部分,由市县自行承担。
补贴受理地和发放地以市州为单位,以申请人提交的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依据,确定补贴申请受理地和补贴发放地。
六、补贴申报
(一)申请时间
2024年9月10日0时至2025年1月10日24时。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进度,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方式
本次活动依托懂车帝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下载懂车帝APP,搜索“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按照平台提示完成注册,并上传以下资料: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若选择“身份证”,需上传证件正、反面2张照片;若选择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证件1张照片);
2.申请人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与本人借记卡相关联的手机号码;
3.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是吉林省内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发放)原件照片;
4.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吉林省内相关企业开具)原件照片;
5.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吉林省内相关企业开具)原件照片;
6.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是吉林省内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发放)原件照片。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清晰、准确、真实,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发生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有继承权的,由社会公证机构提供相应证明。
(三)审核
平台按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验,提出审核意见。经平台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
审核结果通过平台页面显示和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如需修改,同步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信息和材料。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活动期限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以最后提交时间为准重新排序。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四)补贴发放
以平台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发放顺序,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止。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市(州)财政、公安等部门,审核比对信息。审核完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商务、财政协商后,由各市(州)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七、工作分工
(一)商务部门
1.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搭建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全程监督管理平台受理、审核消费者申请,督导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审计与绩效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最终清算。
2.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负责补贴申请的最终审核认定,承担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会同市州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发改部门
负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
(三)财政部门
负责筹措拨付省级配套资金,配合省商务厅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方案,并做好资金清算、监督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车辆转让、新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核查比对工作。依法打击查处汽车置换更新活动中伪造票证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协助做好车辆销售过程中,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税务部门
做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商务牵头,财政、公安、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汽车置换更新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汽车置换更新工作档案,留存汽车置换更新工作产生的数据、文件、以备后续审查。
(二)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平台,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平台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设立汽车置换更新咨询服务电话,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依法管理。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市(州)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参与活动资格,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有关要求。各市(州)不得指定参与活动企业,不得制定限制性、排他性条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同,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方案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9月11日,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关于组织2024年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补贴申领的通知》,明确对列入计划项目发放补贴,申报截止至9月27日。资金原则上以数字人民币形式拨付。
据悉,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2〕4号),支持光伏项目配置储能设施,2022年1月1日后并网、且接入园区碳达峰平台的储能项目,对项目投资方按项目放电量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3年。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2024年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补贴申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2〕4号)要求,园区经发委组织了光伏和储能项目的征集,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补贴计划。现对列入计划项目发放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对象
1.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 近3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 申报流程
1.获取发电量证明。请于周一至周五(8:30-17:00)至国网苏州月亮湾供电营业厅(八达街185号)领取或致电0512-64522974索取电子版。
2. 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进入“用户空间”后,选择“财政专项资金平台”—“资金申报”—“绿色发展重点扶持项目”—“分布式项目补贴”,在线填报并上传附件。
三、 奖补时间范围:
分布式光伏项目和分布式储能项目:已发放过补贴的项目,补贴时间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或补贴期满时间); 新申报项目,补贴时间为并网时间至2023年8月31日。
注意:本次资金原则上以数字人民币形式拨付,请各企业及时开通数字人民币账户。
四、 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截止至9月27日。
五、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 0512-67068000、66681046
发电量证明咨询:0512-64522974

9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原文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0日
天津市加力支持
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引导报废更新农业机械500台(套)左右,报废及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1200辆以上,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50辆左右,更新购置新能源公交车1000辆以上,更换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100套以上,报废更新个人乘用车40000辆以上,置换更新个人乘用车30000辆以上,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40万辆左右,更新居民室内老旧供暖设施10万户左右。
二、工作重点
(一)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老旧农机积极性,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基础上,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结合本市都市型农业发展需要,将旋耕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全混合日粮制备机、投(饲)饵机、增氧机、拉幕(卷帘)设备纳入报废补贴范围,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二)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明确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规定,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明确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规定,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指导相关区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企业制定方案、筹措资金,开展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支持个人乘用车报废更新。在《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1.5万元。消费者按本方案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配合)
(五)支持个人乘用车置换更新。落实《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要求,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个人消费者出售本人名下符合条件的旧车,购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给予1.5万元补贴,购入符合条件的燃油乘用车给予1万元补贴。(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配合)
(六)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加强与相关电商平台、综合卖场、销售企业等经营主体对接,制定出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操作流程、管理要求,原则上采用“支付立减”方式,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七)支持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结合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需求,按照厨卫家电焕新、智能家居消费和适老化产品购置三个方向制定补贴产品目录,原则上按照产品销售价格15%的比例给予个人消费者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结合提升居民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等需要,制定居民室内老旧供暖设施及外窗更新工作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等并组织实施。(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分别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八)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组织合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参加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加大以旧换新惠民支持力度,对交回符合条件的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新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鼓励享受补贴的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消费者,适当加大补贴力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配合)
三、资金保障
(九)明确资金渠道。用足用好国家安排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市财政局按照不得举债筹措资金的要求落实本市配套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各涉农区统筹用于支持老旧农机报废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市交通运输委统筹用于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市商务局统筹用于支持个人乘用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市城市管理委统筹用于支持居民室内老旧供暖设施及外窗更新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资金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项目组织和资金分配。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要加强监督核查,做好资金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配合各领域牵头部门合理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控。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及时收回资金,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动态监测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建立调度机制,及时掌握各领域资金使用进度,每月组织分析总体情况和趋势。如某领域实际资金使用情况与前期预测出现较大变化,其牵头部门在负责领域内无法统筹解决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部门间统筹调剂建议,提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审定后调整资金使用安排,确保支持资金发挥最大效力。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各领域牵头部门要把握力度和节奏,对本领域资金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安排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及时跟踪问效。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每月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统筹推动。发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作用,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各方责任;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对照国家明确的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支持政策,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不等不靠,不搞齐步走,加快推动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电商平台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优化小客车指标供给,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量调整指标额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各区、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月10日,浙江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同时文件明确支持政策,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原文如下: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9日
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技企业源头培育,完善科技企业成长链条,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创新推动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围绕五大产业生态圈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着力培育300家左右“新雏鹰”企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为杭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内注册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2.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3.企业上年度研发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申请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数不少于3件(其中授权不少于1件),或企业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数不少于1件。
5.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企业研发团队核心成员为杭州市D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少于1人或落地项目(成果)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3)企业累计获得股权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2000万元。
6.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申报企业对照认定条件,按申报要求准备与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区、县(市)科技局对所在区域申报企业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
3.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4.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提出“新雏鹰”企业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
四、支持政策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研发支持。“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3.科技保险。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4.活动支撑。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五、日常管理
1.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雏鹰”企业的认定评价、业务指导;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新雏鹰”企业的申报推荐、日常服务等工作。
2.每年6月底前,“新雏鹰”企业应填报上年度发展情况。在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时,“新雏鹰”企业应向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和市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
3.通过认定的“新雏鹰”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新雏鹰”企业年度评价工作。
4.“新雏鹰”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告知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各区、县(市)科技局应组织审核,开展实地核查,将审核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5.“新雏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新雏鹰”企业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发展情况的。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涉及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川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印发《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鼓励工业企业压减电量。对工业企业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详情如下: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的通知
成经信规〔2024〕10号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为有力做好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提升高温大负荷期间电力供需平衡能力,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安全运行,现将《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
为有力做好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提升高温大负荷期间电力供需平衡能力,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安全运行,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工业企业自发电给予补贴。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二、鼓励工业企业压减电量。对工业企业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三、对非工业市场主体自发电给予补贴。对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等市场主体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各区(市)县可给予发电补贴或燃油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四、鼓励错峰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企业自愿参加电力市场化需求侧响应、接入虚拟电厂市级管理平台进行错避峰用电,通过压降充电负荷、参与车网互动等方式实现柔性调节。对经认定为具备双向充放电能力的充换电站,根据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按响应量额外给予3元/千瓦时的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五、节约使用部分场所空调。引导大型商超、购物中心在午高峰、晚高峰时段中央空调减半或关闭运行(使用天然气制冷除外,生鲜超市及其配送中心除外),其余时段空调温度设定不低于26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六、实行路灯电量减量运行。在午高峰、晚高峰时段关闭各类景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负荷降低1/3;关闭户外广告照明(含户外LED广告屏)。〔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七、厉行低碳办公。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带头节电,在午高峰、晚高峰时段空调减半或关闭运行,办公照明应减尽减,做到“人走断电”。〔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鼓励市民节约用电。加大节约用电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节约用电的良好氛围。在全市开展节约用电宣传教育行动,普及节约用电常识,强化低碳节约意识。〔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建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严惩哄抬价格行为。加强对应急供电设备、油料物资、储能设备价格监测,对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关心关爱特殊人群。确保医院、养老院等重点场所供电安全,通过发放“清凉包”等方式,加强对户外作业电力工人、环卫工人等群体的关心关爱。〔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城管委,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本措施中相关资金奖补事项可延伸至2024年7月1日起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即省上发布了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市上根据响应情况给予补贴,具体由成都市经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本措施由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9月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按照“应换尽换”的原则,支持车龄8年(含)以上的城市公交车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完成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的,给予定额补贴。按照“先结算后清算,先定额后浮动”的原则,落实国家补贴标准,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补贴标准及方式,指导各市开展工作。
原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
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
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抢抓政策机遇,创新工作思路,加力推进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制定本措施。
一、积极争取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及各类资金
(一)争取大规模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资金。紧密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安排的148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推进我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等项目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盘子。落实国家扩范围、降门槛等支持政策,在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回收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将支持范围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按照国家“地方审核、国家复核”的要求,省有关部门要做好大规模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把关、资金争取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积极落实国家将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有关要求,支持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限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改造意愿强烈的电梯更新改造。重点支持使用15年(含)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优先支持使用20年(含)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实施更新。补贴范围为2024年1月1日以来开工建设且施工进行中的电梯更新改造项目,或未开工但在2024年底前开工并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电梯更新改造项目。更新电梯每台定额补贴15万元,改造电梯每台定额补贴5万元,投资额度必须高于补贴额度。支持住宅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等更新改造。(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对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货运船舶和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提前报废、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1000元/总吨、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500元/总吨、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2200元/总吨,具体补贴金额根据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计算。(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争取国家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充分利用国家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作用,引导省内全国性银行机构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有关要求,对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从1个百分点提高到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省财政厅、人行山西省分行牵头,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以奖代补”资金,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产业做大规模和健康发展。我省截至2023年底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等规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尚未补贴的企业,申报后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核定后分期据实予以落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供销社配合)
二、用足用好国家下达的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六)合理分配以旧换新资金。按照国家下达到我省的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我省重点领域以旧换新实际需求,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合理确定各领域资金分配额度。重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家装产品、电动自行车换新,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等。实施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核销情况,优化调整各领域资金分配。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将收回中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配合)
(七)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按照商务部有关通知精神,补充完善我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调整补贴标准为: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自商务部等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执行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于2024年7月25日(含)前登记在补贴申请人名下。(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配合)
(八)提高汽车置换补贴标准。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对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含)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和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分别补贴个人消费者1.2万元和1万元。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审批环节,指导各市提升审批效率。(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配合)
(九)支持家电产品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冰吧)、洗衣机(含烘干机)、电视(含激光电视、投影仪)、空调(含家用中央空调、新风)、电脑(含学习机、不包括平板和组装机)、热水器(含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蒸烤机、洗碗机、消毒柜、净水软水机、空气能采暖机、扫地机器人、智能门锁等15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只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上述产品未规定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可按照15%标准补贴)。由省商务厅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家电以旧换新服务平台,平台确定后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规范对接使用,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提高消费者获得补贴便利性,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晋情消费 以旧换新”等小程序发布家电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推动家装消费品“焕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加强与线下企业、电商平台等经营主体对接,合理确定“焕新”活动补贴的品类,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商家购买瓷砖、洁具、家具、软装、全屋定制、智能家居等类型的产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的15%享受一次立减,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由省商务厅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家装消费品“焕新”省级支付服务平台,平台确定后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规范对接使用,提高消费者获得补贴便利性。支持各市和行业协会依托“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平台,组织重点企业开展家装消费节、家居消费季、家纺消费节等系列促消费活动,扩大家装“焕新”消费。(省商务厅牵头,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十一)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采取对电动自行车个人用户“购一销一”的补贴原则,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予以一次性500元补贴。鼓励享受补贴的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若新车为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标准要求。省商务厅要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全省电动自行车换新服务平台,平台确定后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规范灵活对接使用,鼓励相关企业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专区,提高补贴的高效性、便捷性和安全性。(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
(十二)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新能源货车和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低排放货车(包括柴油、甲醇、燃气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在完成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的前提下,按照《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24〕7号)要求,适时开展我省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有关工作。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细化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各市落实好支持政策。(省交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配合)
(十三)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按照“应换尽换”的原则,支持车龄8年(含)以上的城市公交车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完成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的,给予定额补贴。按照“先结算后清算,先定额后浮动”的原则,落实国家补贴标准,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补贴标准及方式,指导各市开展工作。(省交通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四)提高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支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农业机械报废补贴机具种类、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相关部门公布后执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加大省级财政资金对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力度
(十五)统筹各类省级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筹安排省级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教育领域设备更新、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家装消费品“焕新”和汽车置换更新等消费品以旧换新。(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免申即享”。在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大规模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对全省制造业、能源、建筑和市政、交通、农业、教育、医疗、文旅等重点领域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中用于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的项目贷款部分进行贴息,贷款贴息实施“免申即享”,贴息最高2个百分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人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配合)
(十七)加力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专项奖励。在省级技改资金中统筹安排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奖励资金,聚焦先进设备升级、数智深度赋能、绿色装备推广、本质安全提升等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方向和《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工信厅规〔2024〕33号)确定的方向,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投资予以奖励。(省工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压实各方责任,定期调度各市、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省财政厅要按照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央地9∶1的共担原则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细化制定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优化补贴申请审核流程,缩短资金发放时间,组织各市落实好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领域支持政策。各市、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创造力,加大力度谋划储备设备更新项目,用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加快工作节奏,成熟一类、启动一类,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十九)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市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市的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财政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优化市场环境。各市、各部门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优化、简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二十一)及时跟踪问效。各市政府和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要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将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丰富宣传形式、渠道和载体,加大宣传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省工信厅、省能源局要集中开展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政策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省商务厅要统筹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宣传活动,开通政策咨询热线、制作宣传短视频,多平台联动宣发。各市、行业协会要加强组织供需对接,广泛宣传设备更新政策,深入社区、商场、公共机构等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9月6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支持8年以上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以及8年以上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老旧公交车报废更新以及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应在限定期间进行。
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9月6日
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
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按照“增规模、降门槛、扩范围、减流程”的原则,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设备更新方面,到2024年底,全省更新改造升级一批传统产业项目和能源电力设施,淘汰一批落后低效、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推动一批老旧营运船舶、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方面,到2024年底,力争报废老旧营运货车8100辆、更新4000辆,报废农业机械11000台(套)以上;更新8年以上老旧城市公交车及更换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分别为1400辆以上、1100辆以上,力争报废更新汽车3万辆左右、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乘用车4万辆左右、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15万辆左右;完成家电产品以旧换新135万台(套)以上、居家适老化改造3万户,推动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争取设备更新项目资金
1.优化设备更新项目支持方式。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降低申报门槛、简化申报审批流程,重点支持工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交通运输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用能设备更新改造、能源电力设施设备更新、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回收循环利用等方向。
2.加快办理项目前期要件。行业主管部门创新工作方式,指导地方对符合投向的项目,加快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环评、节能审查、安评等前期手续。无需办理前期手续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出具正式情况说明函。
3.全力组织项目申报。组织地方积极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报尽报”,各地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方向项目材料同步报送对口主管部门。
4.完善项目审核机制。严格落实审核要求,建立“第三方评审+部门联审”项目审核机制,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科学编制实施计划,按程序报送国家有关部委。
(二)用足用好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
5.支持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合理确定各地、各领域资金支持规模,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重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提标、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提标等。
6.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会同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分配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事项与额度匹配”的原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目标,会同各设区市合理测算资金需求,明确工作绩效。
7.编制分领域资金补贴细则。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实施方式、资金管理要求等。
(三)细化完善更新换新补贴标准
8.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2024年4月24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执行本补贴标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转让其本人名下个人乘用车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车注册登记且旧车于本《方案》印发之日前登记在其名下的,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补贴。
9.家电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对购买2级、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的8类家电产品(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分别给予销售价格15%、20%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每辆新车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
10.家居更新改造补贴标准。结合“家居下乡”等活动,加力支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对消费者购买家具、家装建材、家电(列入家电以旧换新支持范围的8类家电产品除外)、智能家居产品等给予补贴。按照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围绕地面、门、卧室、如厕洗浴设备、厨房设备、物理环境、老年用品配置等项目,支持老年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
1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
12.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在原有老旧农机类型基础上,新增旋耕机(单轴分档、履带式自走分档)、微耕机、植保无人机、抛秧机、烘干机、茶叶揉捻机等6个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
13.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支持8年以上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以及8年以上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老旧公交车报废更新以及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应在限定期间进行。
14.鼓励企业争取再贷款。引导参与试点合作的银行机构用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设备更新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落地见效,对符合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报销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再贷款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切实将1.5%贷款贴息补贴政策传导至经营主体。
15.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截至2023年底前已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等规定未补贴的,予以资金补贴。同时,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后续按照国家发布的中央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申报资金支持。
(四)有序组织设备更新和以旧换新工作
16.出台分类操作指引。围绕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提标、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汽车报废更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等9个方向补贴政策,尽快研究出台操作指引,兼顾不同人群使用习惯,优化发放方式和流程,突出政策可得性和便利性。开设线上线下咨询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公众意见建议,提高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17.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率。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效率,探索建立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信息管理平台,加快明确家居更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等补贴发放程序,优化农业机械、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发放程序,尽早发挥补贴资金的刺激和放大作用。
18.强化资金支持。省财政通过统筹现有县域商业行动等中央资金和省级农业、商务、工业等领域专项资金,适当新增安排资金等方式予以支持。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设备更新项目,在中央补助基础上,省级财政对政府投资类项目按应补助投资额的20%增加补助,对企业投资类项目按应补助投资额的5%增加补助。省级资金根据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资金下达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测算下达。以旧换新政策涉及的支持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上资金全省统筹、先用先得、多用多得。
19.严格资金管理。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兑付审核,坚决杜绝骗补、虚假冒领、挤占挪用等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不得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兑付审核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合理拨付资金,加强监控预警和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项目组织和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领域支持标准,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并定期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动态监管及自评自查。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时汇总分领域、分设区市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时优化后续资金安排,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按规定予以收回。
近日,青海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2024年清洁供暖省级奖补资金投资计划7000万元。项目涵盖海北、玉树、果洛、黄南州清洁热源改造,以及直热式电锅炉加装蓄热装置。今年清洁供暖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供暖改造面积55.27万平方米,受惠群众六千余户。
下一步,青海省能源局将继续组织各市州做好清洁供暖项目谋划,协调省电力公司加强电网建设,提高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为清洁供暖创造坚强的供电条件。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大清洁供暖项目建设和改造,为洁净三江源建设和实现“双碳”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8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文件提到,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辆、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辆。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均按照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加力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每套补贴4.2万元。工作目标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约2076辆,更新动力电池约2712套。
加力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对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乘用车,并且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发放一次性购车补贴。转让车辆需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前注册登记在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补贴标准按照购买新车价格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7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同一辆新车不得同时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如国家对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明确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工作指引执行。
详情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4〕2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2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加力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一)加力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
1. 品类和标准。
根据《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结合广东实际,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穿戴设备等3类产品给予补贴,手机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0%,每件补贴不超过1000元;平板、智能穿戴设备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将补贴范围扩展到上述“8+3”类品种以外的“N”类家电产品,补贴按照不高于以上类似产品的标准制定。“3+N”类产品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新一轮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家电销售量力争201万台。
3. 操作流程。家电以旧换新由各地市按照统一标准具体组织实施。突出广东制造业优势,鼓励各地市指导当地龙头企业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渠道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者在各地市明确的商家或电商平台交付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按照前述品类和标准享受优惠。如国家对回收家电有新工作要求,按国家有关部委工作指引执行。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审核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税务部门负责开展家电销售发票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发动生产制造企业参与活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省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做好活动宣传等。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
1. 品类和标准。在落实《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辆、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辆。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均按照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汽车报废更新力争13.5万辆。
3. 操作流程。个人消费者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提交补贴申请。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职责对消费者填报的个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及相关证件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配合做好新车销售发票审核。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配合商务部门开展资金审核,会同商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公安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机动车注销、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开展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匹配审核。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新车销售发票审核。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力支持老旧货车报废更新。
1. 品类和标准。根据《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次予以补贴。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为: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或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见表2。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表2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2. 工作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2189台,更新符合条件的营运货车1939台,新增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1110台。
3. 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执行。
4. 责任分工。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各地市按要求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作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做好老旧营运货车回收拆解工作并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报废营运货车注销登记以及更新营运货车注册登记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力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1. 品类和标准。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每套补贴4.2万元。
2. 工作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约2076辆,更新动力电池约2712套。
3. 操作流程。按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执行。
4. 责任分工。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细化申报条件和操作流程。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做好报废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回收拆解工作并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注销登记,以及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注册登记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力支持老旧农机报废更新。
1. 品类和标准。在《广东省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粤农农规〔2024〕2号)基础上,按照要求提高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补贴额。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在新增纳入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植保无人机)、烘干机的基础上,再新增4个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2. 工作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报废更新老旧农业机械130台(套)。
3. 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和后续相关文件落实。
4. 责任分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商务部门负责发动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积极承担老旧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力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1. 品类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乘用车,并且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发放一次性购车补贴。转让车辆需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前注册登记在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补贴标准按照购买新车价格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7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同一辆新车不得同时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如国家对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明确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工作指引执行。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汽车置换更新力争14.3万辆。
3. 操作流程。汽车置换更新由各地市按照省统一标准具体组织实施。个人消费者完成旧车置换并购买新车,在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手续后,通过活动平台提交补贴申请,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对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车辆交易发票及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各地市按程序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市开展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二手车转移登记、新车注册登记信息审核。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二手车和新车交易发票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省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开展活动宣传等。
(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力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1. 品类和标准。对消费者将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报废并购买符合有关要求的合格电动自行车予以补贴,具体品类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指引执行。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实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力争40万辆。
3. 操作流程。消费者将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报废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车后,凭新车销售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和报废回收证明,向各地商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各地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财政等部门按职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具体流程以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指引为准。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方案,并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遴选并明确符合要求的销售商家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加大对参与以旧换新活动产品的抽查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税务部门负责新车销售发票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电动自行车的报废注销和新车注册登记。商务、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协同负责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工作,其中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参与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废旧锂离子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工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中促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力支持旧房装修和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
1. 品类和标准。聚焦绿色、智能、适老,对消费者购买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给予补贴,促进智能家居消费。具体品类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指引执行。
2. 工作目标。力争通过政策带动限额以上家具类、建筑及装潢材料类零售额较大幅度增长。
3. 操作流程。消费者在各地市明确的商家或平台购买补贴品类中的家装产品,按照标准享受补贴。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本项工作。
4. 责任分工。住建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旧房装修和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认定标准。商务部门组织相关产品的经销商参与。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民政部门配合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相关工作。
(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组织实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抓好工作统筹,加力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操作指引,组织各地市落实本实施方案所列支持政策。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积极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有序有力推进。省相关部门和各地市按照国家部署,统筹推进各领域以旧换新。对于家电以旧换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汽车报废更新、老旧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农机报废更新等5类国家政策已明确品类和标准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拨付资金。对于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3+N”家电等2类国家明确支持但尚未制定补贴标准,广东具有突出产业优势的,要结合国家要求和广东实际,抓紧研究明确品类和标准,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对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和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等2类国家支持但尚未明确品类和标准的,要积极准备,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国家专项实施细则出台后可立即启动实施。要密切跟进国家政策制定情况,如有新工作要求,及时对应调整完善我省政策,确保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压实地市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聚焦企业和消费者实际需求,细化目标任务和落实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细。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创造力,在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加力支持政策措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推进模式创新。统筹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充分发挥电商平台联接生产企业、聚集销售企业、面向广大消费者的优势,更好引导消费者以旧换新,扩大政策覆盖面,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消费满意度。要推动政银企对接,鼓励银行机构充分运用金融工具,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着力拓展汽车、高端家电等大宗消费金融服务。鼓励生产和销售企业提供产品优惠让利,形成“政府补贴+金融支持+企业让利”的叠加效应。要对接好国家平台,积极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平台使用“粤焕新”公益品牌,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及时跟踪问效。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要做好政策协同,协调政策取向一致性,完善“日报告、周调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和各地市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管理
(十四)严格资金使用。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省财政厅对以旧换新超长期国债资金单独调拨、专款专用,抓紧研究统筹做好我省配套资金安排和分配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予以收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突出资金支付的简便、快捷、顺畅,用好信息化工具,强化部门间协同审核,简化补贴审核流程,减少审核层级,缩短审核时间,加快资金拨付。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建立资金使用进度跟踪机制,把资金拨付效率和资金支出进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紧盯各地市资金支出进度,梳理堵点难点,提出针对性措施。财政部广东监管局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资金使用规范有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灵活调配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建立资金使用调度和灵活调配机制,对使用效率高、成效突出的地市,适当调增资金分配额度;对使用效率低、进度不达预期的地市,适当调减资金分配额度。若地市用完当年度国家和省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其自行安排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资金监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市的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各地市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电商平台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必须由省有关部门或各地市政府依法依规遴选。要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切实防止空转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策宣贯
(十八)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开通可享受优惠补贴的多元化支付方式。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产品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低质产品、虚标能效水效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并适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地市、行业协会组织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依托“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设立“两新”政策咨询热线等方式,进一步畅通沟通交流渠道,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办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和数据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方案提到,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车龄在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
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
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购买新乘用车并转出个人名下符合一定条件的旧乘用车的,按照购车类型和购车价格给予最高1.4万元补贴。加强与上一轮“惠购湘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相衔接,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溯及以往至2024年4月24日。中央报废更新补贴和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不重复申领。
原文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4〕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地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主动性和创造性,运用超长期特别国债加力支持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创新方式支持受灾地区消费品以旧换新,激发消费需求,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推动营运货车、农业机械淘汰更新,助推汽车、家电等消费品更新换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资金调度监管,确保国债资金投向符合“两新”政策要求,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主要遵循四个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针对消费品以旧换新过程中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采取加力支持政策,提升各地消费品以旧换新动能,促进消费转型升级。
——坚持市场为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尊重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意愿,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让利等手段激发重点领域消费需求,引导合理消费。
——坚持国家要求和地方创新相结合。国家确立的以旧换新重点领域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在此基础上,允许根据行业和地方需求,适当扩大支持范围,确定补贴标准,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各地主动性创造性。
——坚持切块安排与统筹调剂相结合。经过各领域资金需求测算,资金总体按领域切块安排,根据各领域资金使用进度,实行统筹调剂,先用先得。
到2024年底,实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2.4万台,各类农业机械报废更新2万台,汽车报废更新4万台、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7万台,家电以旧换新8万台套,家装厨卫改造3万套,电动自行车等以旧换新30万台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交通领域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约8万元;无报废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仅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约3万元。在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的同时,可以扩大国四标准货车更新。
2.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车龄在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
(二)农业领域
1.补贴15类农机报废。国家确定的9类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报废补贴;我省新增的6类机具,包括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育秧(苗)播种设备、抛秧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轨道运输机等报废补贴,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2.提高补贴标准。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基础上,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报废省定6类农机,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并公布。
(三)商务领域
1.汽车报废更新。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方案标准执行补贴。
2.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购买新乘用车并转出个人名下符合一定条件的旧乘用车的,按照购车类型和购车价格给予最高1.4万元补贴。加强与上一轮“惠购湘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相衔接,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溯及以往至2024年4月24日。中央报废更新补贴和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不重复申领。实施细则和补贴标准由省商务厅牵头制定。
3.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补贴范围可视情况扩大。
4.家装厨卫改造焕新。对消费者本人名下符合条件的老旧房屋进行绿色化、智能化、适老化整体装修和局部改造,按照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家装家居企业首次支付款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每套房屋可享受一次补贴且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实施细则和补贴标准由省商务厅牵头制定。
5.电动自行车等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将非标电动自行车更换为《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给予补贴。补贴范围可视情况扩大。实施细则和补贴标准由省商务厅牵头制定。鼓励相关企业、行业商协会共同参与。
(四)支持重点受灾地区个人消费品以旧换新
1.适用对象。资兴市、平江县、汨罗市、永兴县、湘阴县、华容县、沅陵县、湘潭县等受灾严重县市,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纳入名单的受灾户和受灾人员。
2.扩大范围。补贴范围扩大到因灾受损的汽车、家电、住房装修、电动自行车等,涵盖相关部门集中采购并向受损严重居民赠送的家电三大件产品。因灾受损的住房重新装修、因灾易地搬迁的住房装修,享受家装厨卫改造焕新补贴政策。
3.提高标准。在国家政策允许我省自行制定补贴标准的领域,原则上在现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4.降低门槛。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对因灾导致消费品旧货缺失的同样享受以旧换新政策。
受灾地区的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资金分配与监管
(一)资金分配。根据各领域目标任务和资金需求测算,进行切块安排。各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各市州(城市、农村)常住人口、地区生产总值、汽车、家电和农业机械等保有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市州资金额度并切块下达,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切块资金可以调剂使用。
(二)资金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加强统筹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绩效。各牵头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推动加快资金拨付,工作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进度按月报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汇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调度,视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相关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统筹推进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省财政厅按照支持资金9∶1央地共担原则,统筹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并视情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领域资金的统筹调剂。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本实施方案,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一步出台相关领域补贴实施细则,细化流程,简化程序。允许各部门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对受灾地区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各市州要落实主体责任,充分摸清需求底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举措,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严防资金沉淀、截留、挤占、挪用,切实发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当地消费的拉动效应。
(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应用场景对接会、设置“两新”政策专栏、制作宣传短视频等多种形式,结合中秋、国庆、“双十一”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消费活动,广泛宣传、解读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有效提升政策传播面和知晓度,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度和获得感,充分挖掘和释放地方消费潜力。加强舆情研判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24年9月底前至少开展一场供需对接活动,拓展消费场景,加强线上线下消费联动,充分挖掘地区消费潜力,提振消费能力。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市场监管,按照国内统一大市场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一视同仁,鼓励开通可享受优惠补贴的多元化支付方式。严禁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低质产品、虚标能效水效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补套利等违法行为。
8月26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指出,支持在大科学装置集聚区等高耗能、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重点电力保障区域合理布局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示范项目,支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配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智能微电网,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印发的文件在对虚拟电厂聚合商落户光明响应收益的资助中,取消了单个项目的资助限额,改为单家企业的资助限额,并调高了资助金额上限。
原文及解读如下: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反馈。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8月21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加力支持
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工作要求,加力支持全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带动全区报废更新汽车7700辆以上、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1.5万辆以上,家电以旧换新12.3万台(套)以上,家装、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等销售额达到17亿元以上,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达到6万辆以上,持续促进消费能力提升;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老旧农业机械分别达到1240辆以上和800台(套)以上,推动更新新能源公交车90辆以上,更换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380辆以上,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持续释放投资消费潜力。
二、重点任务
(一)加力支持设备更新。
1.扩大设备更新项目支持领域。落实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扩大政策,在支持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和回收循环利用的基础上,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申报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低于1亿元”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相关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各地区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积极组织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涉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不再单列)
2.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以项目投资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主要支持内河客船10年以上、货船15年以上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500—3200元/总吨予以补贴;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000—2200元/总吨予以补贴;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平均按1000元/总吨予以补贴。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地积极组织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厅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制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扩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范围。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基础上,对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购置同种类新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将青(黄)饲料收获机、割草(压扁)机、搂草机、饲料混合机、全混日粮制备机、挤奶机纳入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制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厅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制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补贴。对符合《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条件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按照1.5个百分点进行贴息,贴息期限2年。金融机构要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各地要认真落实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积极组织申报财政贴息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7.扩大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范围。将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和智能家居消费纳入补贴支持范围,以上领域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商务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制定。(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实施方案标准执行补贴。消费者按本实施方案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和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洗碗机、打印机、空气净化器、电饭煲、微波炉、净水机、扫洗地机、电风扇、电磁炉等给予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手机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20%。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商务厅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做好优惠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争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资金支持。积极争取2024年中央财政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截至2023年底,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等规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尚未补贴的,尽快对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予以分期据实支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支持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安排的我区1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落实第3、4、5、7、8、9项所列支持政策。自治区安排配套资金5000万元用于落实第3、5、7、8、9项所列支持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领域支持标准,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解下达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厅要安排落实自治区配套资金。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采取“先到先得,补完为止”的方式实施,资金使用完毕后,该政策随即终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使用完的国债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据实结算后按程序收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责任分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统筹推进设备更新和消费品换新政策措施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设备更新项目组织和申报,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分配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于8月23日前出台有关领域的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组织各地落实好各项更新换新补贴支持政策。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统筹推进,推动加力支持更新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避免出现资金沉淀、挤占、挪用等问题。自治区财政厅要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分配下达但使用缓慢的资金,及时调整到其他领域使用。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各部门对线上和线下、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的经营主体参与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应一视同仁,鼓励开通可享受优惠补贴的多元化支付方式。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查处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低质产品、虚标能效水效等行为,督促各类商家要在自主让利折扣的基础上,按标准落实补贴政策,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种骗补套利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于8月中下旬,通过举办启动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深入宣传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政策;要通过设置地方“两新”政策专栏、开通“两新”政策咨询热线、加强媒体报道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政策宣传、明确补贴获取途径,增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同时,要结合暑期、开学季、中秋、国庆、“双十一”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消费活动,拓展消费场景,加强线上线下消费联动,切实挖掘消费潜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近年来,常州市以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强规划、政策、资金等要素保障,丰富储能应用场景,推动储能产业在国内国际影响力持续扩大。目前,常州市储能电池产业链完整度达97%,居全国首位;动力电池产能突破106GWh、占全国的16%;太阳能电池产量26.55GW,占全省的16.7%、占全国的5%。
一是加快项目推进。制定发布新型储能项目专项发展规划,推动建设一批标杆引领性储能项目。国信溧阳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150万千瓦,是全省最大的抽水蓄能电站;金坛盐穴压缩空气储能项目装机规模6万千瓦,是世界首个大型非补燃式压缩空气储能项目;今年7月,全省首个用户侧全钒液流储能电站项目在常州溧阳正式并网投运。推动储能应用模式创新,先后建成中吴宾馆、安阳里等30个光储充一体化综合场站。
二是深化产业布局。坚持“招引百亿项目、培育千亿企业、打造万亿产业”,加快强链延链补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集聚了江苏时代、中创新航、蜂巢能源等一批储能电池整机制造龙头企业,有效带动正负极材料、电池膜材料、包装结构件以及电力装备等产业链上下游项目、企业落户集聚,提升产品集成效率,江苏时代灯塔工厂产线上,平均1秒就有一块动力电池下线;全球每10辆新能源汽车,就有1辆搭载“常州造”电池。
三是强化政策支持。常州市对投资建设装机容量0.5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奖励,连续奖励2年。国网常州供电新型站网互动示范中心项目入选国家电网源网荷储互动“百佳”示范工程项目。

8月19日,四川成都锦江区发改局发布了《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支持能源优化调整。支持能源企业设备更新,鼓励成品油、CNG加气、加氢等企业更新安全环保设施,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大于500万元的,给予8%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中水、地热、空气源热泵、分布式燃气、氢能和新型储能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大于500万元的,给予5%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扩大产能。对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产值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智改数转。鼓励企业通过采购开源鸿蒙等国产信创产品与服务,实现产品迭代、技术升级,采购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实施锦江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不断推进企业降本增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工作实际,锦江区发改局起草了《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因情况紧急,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25日(共7日)。
二、反馈形式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锦江区发改局提出建议意见,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6661676
邮箱:jinjianggg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166号15层
附件:《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
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实施《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不断增强企业降本增效能力,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
(一)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
1.鼓励企业扩大产能。鼓励企业向总部争取产能、向集团争取订单、丰富产线产品,对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产值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智改数转。鼓励企业通过采购开源鸿蒙等国产信创产品与服务,实现产品迭代、技术升级,采购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支持能源优化调整。支持能源企业设备更新,鼓励成品油、CNG加气、加氢等企业更新安全环保设施,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大于500万元的,给予8%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中水、地热、空气源热泵、分布式燃气、氢能和新型储能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大于500万元的,给予5%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支持安全能力建设。对新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有效期届满通过复审,并评定为上一等级的给予补差。
(二)加快建设新型基础设施
5. 支持边缘智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规上企业贴近实战应用场景建设高效边缘智算中心,单个边缘智算中心算力规模不低于100PFlops、电能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25、机架平均功率不低于10kW的,按年度给予能耗补贴,每度电补贴0.1元。
6. 支持城市智慧场景创新。支持企业基于智慧商圈、车路云一体化等平台项目拓展开发智慧场景,按场景接入成本的30%给予单个场景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积极推进城市有机更新
7. 支持老旧电梯更新。对投入使用15年以上,或投入使用年限未满15年(质保期已满)、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意愿强烈,安全评估结论为“更新、改造”的非单一私有产权商业商务老旧电梯,每部给予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奖励,更新电梯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改造电梯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8. 支持建筑施工设施设备更新。支持施工企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淘汰使用超过10年、高污染、高能耗、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按购买金额的4%给予奖励,机械设备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
9. 支持汽车维修设施设备更新。支持汽车维修企业更新喷涂房设备、汽车维修设备,更新金额达到1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30万元、3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10.支持老旧商业商务楼宇改造。鼓励业主、建筑企业及相关方推动商业商务楼宇整体改造,每年支持不超过5个整体改造项目,按照审批和实际进场施工时序进行确定,其中,集中成片改造的优先支持;单个或打包改造项目施工决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建筑企业与业主协商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区政府专题研究确定。鼓励业主、建筑企业及相关方推动建筑玻璃幕墙治理,对单个或打包治理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25%、30%的资金奖励,由建筑企业与业主协商奖励资金分配比例,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但存在重大险情、涉及公共安全,确需尽快开展工程排危的,经区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后,给予一定比例财政奖励。物业管理企业对推动整体改造、玻璃幕墙治理作用突出的,可给予奖励资金的1%—5%奖励。
11. 鼓励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符合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且纳入低效用地试点片区的存量土地开发利用项目,企业通过“地随房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整理阶段产生的工作经费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企业自有存量土地开发建设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12. 支持企业实施“三新”改造。鼓励企业对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进行自主改造,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对实施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建筑业产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建筑业产值的0.5%给予资金奖励;单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两项奖励可同时申报。
13. 支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对符合《四川省文化旅游领域设备更新清单》要求且单个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 鼓励策划包装城市更新项目。鼓励企业组织国内外优秀设计单位参与编制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策划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若方案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奖项,编制费用在100万(含)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编制费用在100万元—300万(含)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编制费用在300万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有效加强民生保障
15. 支持D级危房治理。鼓励业主、建筑企业及相关方推动D级危房治理,对单个或打包治理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25%、30%的资金奖励,由建筑企业与业主协商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物业管理企业对推动整体改造作用突出的,可给予奖励资金的1%—5%奖励。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但存在重大险情、涉及公共安全,确需尽快开展工程排危的,经区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后,给予一定比例财政奖励。
16. 支持有限空间作业防护和救援设施更新。鼓励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及救援设施更新和迭代升级,按照实际购置金额的2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17. 支持油烟净化设备更新。鼓励符合条件的大中型餐饮企业更新油烟净化设备,按照实际购置金额的20%,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 支持文化旅游设备更新。鼓励限额以上住宿企业、规模以上演艺企业(电影院)、规模以上出版传媒企业开展设施设备更新置换和迭代升级,对设备更新总额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每年发放5万元、8万元、10万元住宿、演艺(电影)、图书消费券,若企业设备更新后当年营业额增速高于该行业增速10个百分点(含)的,再发放10万元消费券。
二、加快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
(一)大力引导汽车消费换新
19. 鼓励企业扩大新车销售。鼓励车企开展多种形式促消费活动,进一步稳存量、拓增量,单个季度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20.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专营二手车销售企业在达到上规入统门槛且完成首次统计数据报送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专营二手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最高给予年零售总额 4‰的奖励。根据二手车交易数量给予过户奖励,单一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 鼓励消费者购置新车。2024年,在开展购买新车奖励促消费活动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购置新车的,按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台奖励。其中,对于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在同梯度燃油车的奖励标准上叠加最高1000元/台;对在锦江区以旧换新的个人消费者,叠加最高1000元/台换新奖励。
(二)积极鼓励住房消费换新
22. 支持商品住房换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居民签订联动交易协议,鼓励经纪机构优先推介促成旧房交易、开发企业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为居民保留意向新房优先购买权,并提供购房价款、佣金等专属优惠方案;对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消费者,每套给予5000元购房奖励消费券。
23. 支持住宅家装翻新。支持居民住宅翻新,提升和改善居住环境,对装修合同金额满50万元的,给予价值1万元的消费券奖励。
24. 支持车位去库存。对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购买车位的消费者,每个车位给予1万元消费券奖励。
(三)深入推进家电消费换新
25. 支持绿色家电市场发展。设置200万元年度奖励资金,对全年零售额增速和家用电器类零售额增速均高于全市社消零增速的企业,按照家用电器类零售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奖励。
26. 鼓励消费者购置绿色家电。发放“春熙券”鼓励消费者购置绿色家电,鼓励企业叠加优惠开展以旧换新让利活动,按照不同梯度给予消费者最高不超过实际购置金额10%的立减奖励。
三、积极深化财政金融协同创新
(一)有序引导银行发放消费换新贷款
27. 激励银行发放消费换新贷款。向在商贸类限上企业消费的居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消费的银行机构,按其消费贷款年度发放规模的3‰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28. 激励银行发放“惠蓉贷”“锦易贷”。对“惠蓉贷”“锦易贷”合作银行分别按照年度发放“惠蓉贷”“锦易贷”贷款规模的1‰、5‰给予奖励,各不超过10万元。
(二)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融资
29. 鼓励企业加大间接融资额度。对企业贷款获得人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部分(贷款本金的60%)的3‰给予奖励,每企每年区级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对获得“政采贷”的企业(工程建设类除外),按照资金到位(入账)当月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给予贷款利息奖励,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1年,每企每年最高贴息20万元。对获得“科创贷”“壮大贷”“新易贷”政策性贷款用于扩大生产及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分别按其享受省、市级贴息政策奖励金额总额的20%给予叠加贴息,每企每年每类贷款区级财政最高贴息20万元,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贷款实际支出利息。
30.鼓励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对通过配股、增发、定增、发行可转债等进行再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投入锦江区项目、用于扩大生产及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部分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市场债券等产品的企业,按其发债规模给予实际发债利率1%—2%不等的分段一次性贴息:5亿元及以下(含5亿元)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2%贴息;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1%贴息;每企每年各类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积极扩大智慧商圈平台支付效能
31. 支持“春熙券”优惠机制扩面。鼓励商家入驻智慧商圈平台,给予零佣金、零保证金支持;对入驻平台商家,给予聚合支付费率3‰及T+1到账优惠奖励。
32. 推动集团用户积分互换。打通集团用户与智慧商圈平台积分互换,支持不同业态企业之间积分互换,撬动集团会员客群优势,为平台入驻商家精准导流。
33. 推动数字人民币结算使用。以平台聚合支付为基础,积极推广数字人民币支付结算,结合“支付即结算、零手续费”等特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加强数字人民币推广应用,联动银行机构开展数字人民币消费支付优惠等活动,提升平台数字人民币支付影响力。
34. 推动国际消费便利化。依托智慧商圈平台搭建离境退税商店便捷申请通道,强化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即买即提”应用场景宣传,针对已完成备案的离境退税商店,给予宣传及流量支持。
四、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4年8月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日。各条款由锦江区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二)特别重大的政策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三)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8月21日,山东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加快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4〕5号)。其中提到,以泰安高新区为核心打造创新引领圈,形成智能电网、生命科学等产业区域新优势。
并且,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传统产业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开展“十企领军示范、百企裂变倍增、千企数字赋能”行动,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开展“共性场景复制推广”行动,打造一批标准化、模块化、精准化的数字化应用场景。
此外,意见中明确,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征集11个产业链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每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0项左右;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征集“441X”现代化产业体系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每年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不少于10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无偿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分年度按比例拨付。
同时意见还指出,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跟踪监测,培植打造一批营业收入过500亿、100亿和50亿元的企业集团。到2026年年底前,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0家以上,培育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15家以上、瞪羚企业45家以上。
原文如下:
泰政发〔2024〕 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度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大局,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对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引领作用,加快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市“441X”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科技赋能新型工业化,以科技创新引领标志性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超前布局未来产业,打通科技创新各链条、各环节堵点难点,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带动区域科技创新实力显著增强。
到2026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大幅增加,投入强度达到2.8%;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30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左右;新引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不少于300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持续壮大,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创新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标志性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强芯赋能”行动。
1.制定科技攻关路线。围绕全市标志性产业链重点科技攻关方向、研发产品和突破技术,制定科技攻关路线,建立产业链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库。筛选一批可行性强、投资回报率高、市场前景大的技术攻关项目和一批具备一定技术领先、延链补链强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双十工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开展全产业链技改提级行动,组织实施一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到2026年年底前,形成不少于50项重大创新成果。(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创新策源能力。持续开展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行动,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完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协同攻关机制,强化共性基础技术供给。发挥高新区核心载体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强化创新链关键技术、产业链关键产品研发。建立全市重点产业链创新平台库,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及时解决企业研发难题。(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科技协同创新。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组建联合体,围绕技术研发、标准制定、批量生产、示范推广等环节开展协同创新,构建新型创新合作网络和利益共同体。瞄准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商业航天等领域,积极培育和创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充分发挥我市制造业科技创新联盟作用,带动创新链前后端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攻关。(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未来产业“创新引领”行动。
4.加快未来产业孵化培育。聚焦区块链、元宇宙、生命科学、人工智能、未来网络等未来产业,加强前瞻性研究布局。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激励机制,积极为产业发展赋能增效。面向未来产业细分领域,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和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平台机构。引导链主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加速未来产业技术的迭代创新。面向未来产业战略急需技术领域,深入实施“外专双百计划”等人才工程,大力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市科技局牵头)
5.打造未来产业强企方阵。强化中小企业培育,建立未来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支持建设未来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为入驻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专业服务。支持龙头企业集聚创新资源,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攻克一批未来产业核心技术。建立未来产业“硬科技”企业榜单,形成一批在细分领域引领的明星企业。(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三)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行动。
6.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征集“441X”现代化产业体系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每年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不少于10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无偿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分年度按比例拨付。(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创新科研任务组织方式。建立由行业部门、产业界、专家智库等多方参与的指南形成机制,完善常态化指南发布申报机制。深入推行“揭榜挂帅”项目遴选制度。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关,实行首席专家“组阁制”,在经费预算、考核激励、团队组建等方面赋予科技项目负责人更大自主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健全研发管理制度,辅导企业做好费用投入统计工作,完善研发支出辅助账或财务核算专账。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数字赋能产业升级。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传统产业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开展“十企领军示范、百企裂变倍增、千企数字赋能”行动,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开展“共性场景复制推广”行动,打造一批标准化、模块化、精准化的数字化应用场景。实施“双千兆”网络系统工程,加快布局新型数据中心、5G和千兆光网。强化农业数字赋能,运用物联网技术拓展数字农业应用场景。加快提升环境治理数字监管能力,逐步提高生态环境领域智慧化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科技企业“育苗扶壮”行动。
10.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全面做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积极开展跟踪辅导服务,推动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应评尽评。加大“创新券”补助政策实施力度,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本。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加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牵头)
11.培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高新区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以量化积分方式引导投融资机构精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积极落实省、市补助政策,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鼓励建设企业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到2026年年底前,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300家以上。(市科技局牵头)
12.培优骨干领军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跟踪监测,培植打造一批营业收入过500亿、100亿和50亿元的企业集团。到2026年年底前,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0家以上,培育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15家以上、瞪羚企业45家以上。(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创新平台“能效提升”行动。
13.规范提升重点实验室。出台《泰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督促市级重点实验室规范运行。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在锂电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整合市级重点实验室,在重点学科和关键技术领域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到2026年年底前,培育建设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160家以上。(市科技局牵头)
14.精准扶持科技创新平台。持续加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培育力度,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医药及医疗器械、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对科技创新平台分类考核、分级评价,实行科技创新平台动态管理,依据评价结果兑现激励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着力构建“梯次孵化”体系。围绕全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布局,引导各类园区、骨干企业、社会力量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链条。支持采用“孵化+投资”模式,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能力。积极落实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加速器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科技人才“磁场集聚”行动。
16.擦亮“双百行动”品牌。围绕11个产业链和重点企业,每年组织专家开展“泰安行”活动不少于20场,邀请高层次专家人才不少于100人。组织100家以上企业“走出去”,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项目合作、技术交流、成果引进。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每年选聘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50人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工作。(市科技局牵头)
17.引育集聚科技人才。深化推进“岱宗人才工程”,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引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科创资源精准配置等行动,构建融通产业、创新、人才、教育的全链条发展生态。加快建设高校“引才工作站”“就业创业服务站”等,全面做好青年人才“来泰、留泰、回泰”文章。鼓励支持企业建设海外引才基地和“人才飞地”,用好外部人才智力资源。持续建设“泰爱才”人才服务品牌,修订出台《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优化政策落实体验,简化人才政策认定和兑现流程。(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科技成果“落地生金”行动。
18.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征集11个产业链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每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0项左右;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贴息不超过3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善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在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发展壮大科技服务业。建设泰山科技大市场,开展科技成果对接、新产品技术交易、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科技评价及概念验证等服务。推动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制定绩效评价办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大力发展技术交易服务队,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市科技局牵头)
(八)实施创新生态“厚植沃土”行动。
21. 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坚持错位发展、协同发展、互融互补,持续提升创新能级和产业竞争力,加快形成“一心引领、两翼齐飞、四轮驱动”的创新发展格局。以泰安高新区为核心打造创新引领圈,形成智能电网、生命科学等产业区域新优势。支持泰山区抢占卫星互联网、工业母机、低空经济等产业新赛道。支持岱岳区围绕新材料、精细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支持新泰市、肥城市争创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围绕高端装备制造、高端化工、新能源及装备、特色金属材料等优势产业,塑造区域发展新动能。支持宁阳县、东平县立足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型建材、现代食品、生物医药等产业创造领跑优势。积极打造创新驱动示范市,深化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强化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设立“泰科贷”“泰科担”品牌,创设品牌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信贷产品优化升级。强化“鲁科保”产品宣传推广,开发设计“泰科保”专属科技保险产品。加强科技金融机构建设,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健全完善科技金融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基金引领作用,设立市新型工业化科创基金,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向我市重点产业集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围绕主要农作物、畜禽、果蔬等新品种选育及示范应用,实施市级农业良种项目,加强生物育种技术创新,培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种。实施国家、省、市农业科技园区跟踪管理与问效,开展省、市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科技特派员产业服务团三级体系,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通过绩效评价优化调整队伍结构。(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优化科技营商环境。开展“科技服务千企”活动,统筹科技副总、企业服务专员、科技特派员等服务资源,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促进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力争每年服务企业不少于1000家。支持“免审即享”,全面落实“小升高”等惠企政策。梳理完善各项科技业务办事指南,优化办理流程,严格落实“一件事一次办”。(市科技局牵头)
25.强化科学技术普及。开展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行动,依托各级科协和科技志愿服务组织,举办科普赶大集、科普大篷车巡展等活动。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省科普示范工程,建设培育一批农业科普基地、农业科技志愿服务队。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库、健康科普资源库作用,增加优质健康科普知识供给。开展“健康科普专家走基层”活动,打通健康科普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选派优秀医疗骨干到基层担任“业务院长”,开展对口帮扶工作。(市科协、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委科技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推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整体有序推进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将加快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适时优化出台财政、土地等配套政策,形成多维度支撑保障体系。创新财政性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贴息、担保、股权投资、风险补偿、保险费补助等,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强化政策宣贯,依法依规持续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平台享受税收减免。及时将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分级分类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多渠道、多角度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报道全市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取得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和特色亮点。支持市内主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强化标杆示范引领,每年宣传推广一批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开展各类交流观摩活动,推动典型经验“一地创新、多地复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
8月19日,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3季度至2024年2季度南太湖新区家庭屋顶光伏补贴的通知。通知指出,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并网的及并网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不再享受此项补贴,各光伏企业务必严格把关。
国网盖章发电清单的度电区间基本要求为:2023.7.1-2024.6.30,如果早于2024年6月30日满五年的,按照满五年的要求区间时间向前顺推(详见附件3);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此度电区间拉清单。
并网时间5年期满的认定标准为:并网当月算起满60个月(五年期)。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8月13日,浙江宁波发布了《关于2024年宁波市氢能示范应用第一批补贴情况的公示》。
其中明确提出:宁波市本期补贴共计1740万元,其中加氢站建设补贴300万元,补贴对象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的镇海炼化加氢示范站;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1440万元,补贴对象为浙江氢动利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100台燃料电池汽车,本期单车补贴额为14.4万元。

原文如下:
根据《宁波市氢能示范应用扶持暂行办法》(甬能源综合〔2021〕9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组织申报、区(县、市)核查、市级部门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现将2024年宁波市氢能示范应用第一批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其中加氢站建设本期补贴300万元(详见附件1),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本期补贴1440万元(详见附件2),本期总计补贴1740万元。
如对上述信息有异议,请于2024年8月22日前(以邮戳为准)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给我们。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来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1012室(邮编:315000);联系电话:0574-89382870。
宁波市能源局
2024年8月13日
附件:





8月15日,河南能监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电力调度机构要遵循“按需调用”原则,合理调用并网主体辅助服务,发电企业和新型储能要加强运维管理,确保提供符合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并网运行考核和分摊辅助服务费按2倍执行,分摊标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
当前有偿辅助服务暂开展有偿无功服务、有偿一次调频服务补偿。发电企业建设或改造调相机,在调相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补偿标准暂定为15元/MVarh。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国家能源、华润电力、华晨电力河南公司,豫能控股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及新型储能企业:
为加快构建我省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电力运行实际需要,我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请你单位在8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办。
联系人:曹桂州 caoguizhou2006@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构建我省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电力运行实际,在我省现有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以下简称“两个细则”)基础上,对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参与“两个细则”实施范围。当前参与我省“两个细则”管理的并网主体为全省统调燃煤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和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等。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统调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和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二、加强发电并网运行管理。在迎峰度夏度冬重点保供关键时期(1月、7月、8月、12月),发电企业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发电能力考核、非停时长考核等按照正常时期的双倍考核,非停次数考核系数按一类非停计算。结合当前我省发电运行状况和电力系统发展需要,自2025年1月起,在电力调峰市场未启动期间,推动开展燃煤机组AGC功能考核,AGC月投运率初期暂按90%,AGC性能指标考核电量按华中区域细则规定的70%执行,后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并网运行考核和分摊辅助服务费按2倍执行,分摊标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
三、强化发电辅助服务管理。电力调度机构要遵循“按需调用”原则,合理调用并网主体辅助服务,发电企业和新型储能要加强运维管理,确保提供符合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结合我省电力运行实际,当前有偿辅助服务暂开展有偿无功服务、有偿一次调频服务补偿。根据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有偿无功补偿设置电压警戒范围,在母线电压超出警戒范围时,按规则对无功增量给予补偿。发电企业建设或改造调相机,在调相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补偿标准暂定为15元/MVarh。
四、加强费用管理和结算。两个细则考核和补偿按月统计结算,并网运行考核费用和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参与主体按照当月上网电量比例进行返还和分摊。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出具发电企业相关费用结算单,省电力公司健全完善由电力调度、交易、营销、财务等部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两个细则”考核、补偿和分摊费用信息公开公示,有关费用按照规定随同发电企业上网电费一并结算。
五、强化信息报送和披露。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两个细则”考核补偿等信息披露。在每日17:30 前,电力调度机构披露前一日补偿及考核信息,在每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应公示上月补偿考核及分摊返还费用等统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最终结算结果发至电力交易中心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河南能源能监办。
请河南省电力公司和各并网主体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协同做好“两个细则”实施。我省原有“两个细则”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8月6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了《关于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报省级新型储能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指出,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报省级新型储能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安排扶持资金1000万元。
北极星电力网、北极星储能网将于8月20-21日,在广州举办“2024储能市场化创新应用论坛”,来自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的刘石和李柳松,将在论坛分别发表演讲,了解详情报名咨询:王老师 电话微信16633583932。
原文如下: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报省级新型储能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的公示
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落实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级政策扶持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报省级新型储能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见附件)予以公示。
若对拟安排项目有异议,请于2024年8月12日18:00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电力管理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府前大厦901)反映。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意见请署实名,并注明具体联系方式。反馈意见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无效。
附件: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报省级新型储能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6日

8月5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发布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本次下达资金38057万元,用于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















8月5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4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文如下: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省、宁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精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创新深化为牵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动我市在数实深度融合、产业优化升级、一流企业培育、核心技术攻关、内外开放合作、品牌质量提升、金融服务保障、交通扩容提质等方面示范先行,奋力争当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引领的县市域实践排头兵,现围绕2024年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数实深度融合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1.加大数字经济制造业培育力度。对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增长率平均值为正且当年度营收增速达到12%以上的规上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按其较上年度营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增100万元奖励1000元(不足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加大数字经济服务业培育力度。(1)优化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环境,对当年度新认定为省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2)鼓励发展势头好的软件企业进规,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或“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分类型分阶段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增长率平均值为正且当年度营收增速达到12%以上的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按其较上年度营收增量部分给予5%奖励,最高50万元。(3)鼓励企业提升软件开发水平,对当年度新列入宁波市软件首版次目录的软件产品,按每种产品最高10万元对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1.推进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列入各级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的项目,按不超过验收通过核定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开展样本示范,对列入宁波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改造的项目,项目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验收通过核定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在此基础上分行业择优确定可参观学习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示范点,对入选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展的数字化项目,按不超过核定后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推进数实融合发展。对获评国家、省级、宁波市级数字经济相关试点示范、优秀案例或培育库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宁波市级)的奖励;对列入当年度数据评估计划或上级试点,且新获得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认证二级、三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当年度工控安全贯标计划且新获得国家级工控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广、应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打造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开展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的数字化场景创新,赋能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支持重点行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经验收通过,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核定后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按核定投入额的80%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对择优上报纳入宁波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投资纳统且完工投产后,经认定,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额的10%、最高4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经认定,按不超过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3%、软件服务收入6%,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强化产业优化升级
(一)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
推进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重点鼓励磁性材料企业向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电机等新兴高端应用领域拓展,扶持智能电气企业向新能源充电桩(枪)、储能、输变电关键装备等领域进军,年成品销售超过1000万元,按销售额的1%、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鼓励材料及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产业链配套合作,年度配套采购额在200万元以上,给予示范应用企业实际采购额3%的奖励,单家最高30万元。鼓励大健康产业发展,对首次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临床试验和免于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每种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首次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种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国内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美国 FDA 注册许可证、欧洲 CE 认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种最高20万元奖励,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种最高5万元奖励。取得资质(注册、认证)类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支持重点(重大)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
对制造业企业建设项目(国资公司项目除外),一季度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后三季度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支持加大企业技改投资
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含新建),在投资纳统且完工投产后,按其设备投入额给予分档奖励:对设备投入额500-1000万元部分给予其该部分设备投入额不超过4%的奖励,对设备投入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其该部分设备投入额不超过6%的奖励,若为数字经济投资项目,则在上述奖励条件基础上再提高10%,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全域推进“腾笼换鸟”产业治理
对列入市级重点块状行业整治计划的行业,每个行业给予不超200万元的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重点整治镇(街道)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推动“一镇一业”块状行业整治提升,树立一批特色改造标杆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得省、宁波市“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分别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强化实施绿色低碳节能降耗示范工程
1.鼓励工业企业建立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鼓励企业对标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对当年新列入国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四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奖励;对通过慈溪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对获评宁波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获评省级节水型企业或节水标杆企业的单位,每家最高奖励7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鼓励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围绕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艺,推进实施减碳、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可降解塑料等绿色、低碳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对设备(设施)投资在15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绿色减碳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投运后,按不超过设备(设施)投入额的8%、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大力推进落后低效产能淘汰。对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腾退碳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按每吨200元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废塑料再生利用产能退出补助按《慈溪市废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整治淘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双碳”工作。对首次取得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碳足迹认证证书(或碳标签),每家企业分别按实际认证费用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引导企业树立节能降耗意识。对投入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50万元;若上述节能项目是按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4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不高于5万元。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能效诊断、事中事后检查、节能量测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六)支持低效、老旧工业区块改造
加快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推进宁波“2070”工业集聚区建设。以工业区块改造提升“十化三场景”体系技术指南为导向,对评为四星级、三星级区块改造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在宁波“2070”工业集聚区内实施工业社区化管理,对获批新建工业社区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级标志性工业社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加快低效工业区块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按照《慈溪市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慈政办发〔2023〕63号)及相关细则执行;鼓励工业集聚区内企业通过实施拆复建、改扩建等项目增容提质,对容积率不低于1.5的,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集聚发展
对当年认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为A档、B档小微企业园,对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从高不重复。对小微企业园竣工验收后开展数字化建设的,按当年度软性投入的2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鼓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对当年获评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支持“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慈溪赛区)活动,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强化一流企业培育
(一)培育一批规模龙头企业
按照《关于鼓励“大优强、绿新高”企业培育的扶持政策》(慈政办发〔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壮大我市“大优强、绿新高”企业群体,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两年营收平均增长率为正且2024年营收同比增长15%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同比增长10%-15%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已获得国家重点支持企业和当年入选“小巨人”企业除外)。确定10家企业负责人为“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确定工业“百强”企业和亩均英雄“五十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对工业“百强”企业的技改投资予以追加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进规提升一批小微企业
1.鼓励进入规上企业队伍。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其中进规前为“非目录”规下样本企业的,分阶段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2024年度上半年、三季度、四季度以“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分别分阶段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促进规下样本企业优化提升。对2024年以“非目录”企业形式进入规下样本企业库的制造业企业,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2024年营收增速超过平均增速规下样本企业,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做大做优一批服务业企业
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若2024年营收超过2023年营收,则给予2024年当年营收总额2%的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营收超过上年营收的规上专业服务业企业,营收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足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四)提升工业设计能力
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对制造业企业年度工业设计采购额累计超10万元,对经认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按其当年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给予一定补助,单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列入市科技局专项的工业设计机构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单个参展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单个企业一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支持产业类展会做专做强。在本市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市场化产业类展会,展期不少于三天,对具备会展资质的市场主体给予20—50万元分档补助,同个展会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
1.对工业企业引进战略管理、运行管理、精益生产等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25%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推动全球智能家电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智能家电企业引进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30%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对获得管理创新提升五星级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浙江省和宁波市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开展管理诊断试点。分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开展企业免费管理诊断试点服务工作。支持培育管理咨询机构,对向制造业企业(要求不少于2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当年咨询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经认定,对其咨询收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万元奖励。
3.围绕企业管理、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精益生产等重点领域,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开展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对获评宁波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优秀)平台,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强化核心技术攻关
(一)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1.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领域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制造业分离发展企业、人才项目领域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有效期内给予每家最高4万元辅导费用奖补支持,对当年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支持创建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含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宁波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企业用好高能级城市智力资源,对支付科研人员薪酬产生的企业研发经费给予分级补助。对组织发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申报国家、省(宁波)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镇街道(产业平台),按适格企业家数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核心技术研发攻关
1.实施慈溪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实施公益类科技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每家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对获得省、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入围各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单位,按等级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优化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1.加强科创飞地绩效管理,支持慈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慈溪科技大市场建设。实施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企业创新联合体)一体化政策,结合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费补助。对协同创新研究院入驻高校院所按协议给予相应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培育“双创”平台,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级别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2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推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按绩效量化对考核优良的服务站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按创新券管理办法予以资助。探索科技财政资金拨投结合试点,支持成果转化、概念验证、科创企业孵化等项目,实行科技金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强化内外开放合作
(一)加快产业招引培育
1.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类外资项目进行奖励(以商务部认定的外资额度为准),注册资本单一年度实到外资300万美元(不含)以下项目,每50万美元奖励2.5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不含)项目,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宁波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2.鼓励类金融外资项目落户。鼓励引进外资银行、保险、证券持牌机构,支持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工作,对于新引进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上述金融类企业给予落户奖励。政策支持期内新引进(登记注册)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每10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宁波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3.支持招引高质量内资项目。对新引进(登记注册)的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到资5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超1000万元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4.拓展招商引资渠道。(1)对符合慈溪市产业指导目录和意向落地方相关要求,经市投促中心备案,且投资方与落地方开展二次以上面对面的接洽、谈判,并确定投资额度、项目选址、用地面积等实质性数据的有效项目信息(已到位资金的项目除外),每条奖励200-1000元。(2)“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在积极提供投资信息、牵头招商项目落户、承接或协办招商活动的异地商会招商联络站、上海慈溪经济促进会专家顾问团、杭州慈溪经济促进会浙江大学顾问团及慈溪中学校友会中,由市投促中心确定“优秀慈商联络站”给予奖励,不超过3家,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3)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励。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励。在当年招引项目数、投资额等方面对本市作出贡献的合作单位中,确定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单位若干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二)优化提升消费环境
1.鼓励商圈服务提升。支持宁波市级夜间经济地标商圈(含宁波市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安排不超过20万元用于支持市级夜间经济商圈建设,对经认定为慈溪市级夜间经济集聚商圈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推进社区商圈建设。支持宁波市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培育商业特色街区。推进特色街区创建,当年被评定或验收通过(以发文时间为准)为宁波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发文获评的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精特亮”特色街区,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支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1)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对当年度获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宁波老字号的单位(企业或个体户),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2)支持“餐饮名店”建设。对当年度获评白金五钻、五钻级、四钻级和三钻级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获评五叶、四叶、三叶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支持商超省级品牌创建。对当年获评为国家、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于品牌晋级的企业,则进行补差奖励。(4)支持“智选慈溪”新消费品牌孵化。对当年参与区域产销对接会企业,给予每次1000元补助,且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扶持1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推动电子商务提质增效
1.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1)对于申报年度新注册天猫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每店铺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于申报年度新注册京东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每店铺一次性补助0.5万元。(2)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电商企业,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且当年增长10%(含)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3)对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且当年增长1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支持电商集聚区专业化发展。(1)对经认定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2)对当年度被评为宁波市AAA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1)安排不超过30万元用于支持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2)安排不超过20万元用于支持慈溪优品馆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鼓励企业开展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宁波市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度获得浙江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商贸业规模化发展
1.鼓励商贸市场主体进限。对首次进限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或个体户给予补助,月度进限的每家补助5万元,年度进限的每家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1)商贸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每家奖励15万元;(2)汽车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达到3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3)其他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制造业分离发展贸易业。(1)对2024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分离发展贸易服务型企业,在进限当年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已享受首次进限的企业予以补差奖励)。(2)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立的贸易服务型企业,达到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增速达到限上批发业(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进限当年度按照销售额(不含税)的0.3‰进行奖励,后续年度以上年销售额为基数,按照销售净增量的0.6‰进行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落实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安排18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菜篮子商品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安排25万元专项用于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相应职能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六、强化品牌质量提升
(一)支持知识产权发展、运促和转化
鼓励高校院所、企事业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其他企业并完成合同备案,对开放许可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0.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权人不超过2万元。推进有效发明专利量上升,当年新获发明专利授权4件、10件以上的企业,且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总量对比上一年正增长,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2万元的奖励,培育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壮大,对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企业的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达到15件、30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认证的企业,按照分级评价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3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慈溪市级、省级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验收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10万元。当年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施企业(该企业为第一专利权人),对该成果转化为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成果转化为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奖励额为1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商标发展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市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服务,对每年度质押金额总额、惠及企业家数各排名慈溪市前三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整合产业供应链、增强创新能力,抱团发展,集约化经营。对新核准注册证明商标、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按商标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高品质发展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宁波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0.5万元奖励。认定为宁波市商业秘密保护贯标企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0.5万元奖励。对积极参与GM2D试点建设,推行“浙品码”的企业,每家给予不高于3万元奖励。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参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高标准发展
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半奖励。对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企业依据同个“浙江制造”标准获得多个“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不重复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首次获得“浙江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获得“浙江标准”认定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慈溪市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标准领跑者质量分级团体标准的企业,每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获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获标准创新型高级、中级、初级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一)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为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安排300万元资金对金融机构年度金融总量、信贷结构、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综合情况实施考核评价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深化金融改革创新
为着力做好科技金融、数字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养老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宁波国家保险创新试验区和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提档升级,安排428万元资金鼓励我市金融机构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对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和两个试验区建设开展的重点项目或重点工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健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为健全“1+N”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安排150万元资金对市镇两级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站)开展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服务等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四)实施担保风险补助
为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安排5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政策性担保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八、强化交通扩容提质
(一)鼓励邮政快递业及运输相关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完成快递业务量500万件以上且同比超10%的邮政、快递企业,超出部分给予分类补助。500万件(含)至2000万件之间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0.5万元(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补助,下同),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2000万件(含)至4000万件之间的,按照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0.7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7万元;4000万件以上的,按照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1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完成营收同比超10%的规上运输相关企业予以奖励,营收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0.5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营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1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纳统(快递企业)或新进规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支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
对统筹公交、快递、邮政资源的村级物流服务点给予每家1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三)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完成公路周转量同比超10%的规上货运企业,超出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1万元(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新进规道路货运企业(纳入交通运输一套表系统)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公路运输周转量高于上年度的规上货运企业,当年内净增营运货车数(新增车辆车龄必须两年内)达到5辆以上的,按0.5万元每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每家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九、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中类型相同的,或与我市和上级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二)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三)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各部门切块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四)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者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信息库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以及新进规奖励、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除外),C类、D类企业均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标准地供地项目,尚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减半享受工业投资相关的奖补政策。对应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而实际未纳入履约管理的存量工业用地转让项目,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除外)。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我市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印发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4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的通知》。

《通知》明确,申报范围为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投产的符合《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管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项目。
《办法》支持范围包括海上风电:
1.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
2.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在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建设并在本市消纳的海上风电项目。
《办法》指出,对企业投资的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对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小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不再奖励。
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奖励标准为500元/千瓦。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按照《办法》明确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申报程序等要求,各区发展改革委按半年度组织电网企业、投资主体做好项目初审和转报工作,于2024年2月底、8月底前将截至申报日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线上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目录清单报送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发改委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初审通过项目进行审核,按程序发布奖励项目目录。
















7月29日,上海市经信委等6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指出,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外认可机构认可资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权威技术组织认可资质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检验检测企业予以支持。对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等重点出口产品领域成功实施一次检测、多国认可“一测多证”试点工作的,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检验检测国际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实质性参与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原文件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经信生〔2024〕5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2024年7月25日
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
工业服务业是面向工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部署,更好发挥工业服务业对产业升级的赋能作用,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建设“(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现提出如下措施:
1.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聚焦集成电路、汽车、航空航天、时尚消费等领域,支持制造企业围绕强链补链、生态建设、定制化服务等,形成制造服务一体化新模式,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获得工信部服务型制造相关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跨越式发展。遴选产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支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生物制造等重点产业垂直服务平台打造数字化系统和创新模式;支持工业品数字服务平台、工业原料数字服务平台等打造集成物料管理、运行维护、供应链等功能的一站式系统解决方案;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运用大模型、人工智能、大数据、AR/VR等新技术开展创新场景建设。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
3.培育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积极培育工业软件、系统集成、工业数据等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对列入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推荐目录的单位,经评估按等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推动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加强应用,对规上制造企业进行数字化诊断,每服务1家支持金额2.5万元。对工业互联网网络、标识、平台、数据等的新技术和产品研发,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
4.提升工业企业数据互通效能。支持承担软件关键领域、元宇宙和通信产业的研发设计、测试评测、适配验证、开源服务、共性技术攻关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支持三维图形图像引擎、数字建模、数字设计、数字人生成、空间计算等“元宇宙”工具创新成果产业化,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
5.提升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应用。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知识图谱、机器学习等技术在产业领域落地应用,加强行业大模型在垂直领域的深度应用。鼓励工业服务业企业参与建设高质量语料库。对租用纳入本市统筹调度的算力进行大模型研发的本市主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6.加快供应链管理服务创新发展。支持在集成电路、汽车等重点产业领域打造数字供应链,对实现全链条改造的数字供应链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支持企业面向制造业建设集成产品数据、供应商、仓储物流等关键要素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支持企业在电站设备、汽车、化工试剂、药品、乳制品等领域打造可信供应链平台,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
7.做强碳管理服务机构优势。支持工业企业和园区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对取得节能降碳效果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培育一批符合国际规则的碳核算、碳认证等绿色低碳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实现至少25当量吨综合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节能服务机构采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对工业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按照1500元/吨标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8.推动工业物流转型降本提效。推动工业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部署无人车、人形机器人等智能物流设备,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最高可达2000万元;按照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的5%给予融资租赁费用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支持工业物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或数字化转型,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加快发展低空物流,支持新开设工业物流航线,每条航线完成10000架次飞行,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支持。
9.推进工业设计服务赋能制造业。鼓励企业提升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时尚消费品等领域设计服务能力,推动数字新技术、新工具在设计领域发展应用,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300万元;按照不超过项目信贷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贷款贴息。
10.增强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外认可机构认可资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权威技术组织认可资质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检验检测企业予以支持。对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等重点出口产品领域成功实施一次检测、多国认可“一测多证”试点工作的,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检验检测国际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实质性参与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11.提升工业专业服务能级。对主导制修订人形机器人、新型储能等重点未来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服务工业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赴境外设点、境外参展,以及举办推动企业“走出去”相关活动予以支持。
12.优化国内外一体化发展环境。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本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具体政策措施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以及有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7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商务局印发《海口市汽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实施细则》,其中提出,对于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以旧换新购买新能源小客车新车,可申领消费补贴。其中报废购新的车主,购买20万元以上(含)的小客车新车可申请一次性4000元购车补贴。
原文如下:
海口市汽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商消费发〔2024〕58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本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促进汽车大宗消费,结合《海口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不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及之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并且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燃油或新能源小客车新车,所购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根据购买新车金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给予个人消费者相应的一次性购车补贴:
报废购新的车主
购买20万元以下的小客车新车可申请一次性2000元购车补贴;
购买20万元以上(含)的小客车新车可申请一次性4000元购车补贴;
转让购新的车主
购买20万元以下的小客车新车可申请一次性1000元购车补贴;
购买20万元以上(含)的小客车新车可申请一次性2000元购车补贴。
资金总量为2300万元发完即止,先到先得。
报废车辆是指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本人名下的非营业性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并且到相应的车管部门办理注销业务,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标注的交车时间为准,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个人消费者在本人名下的非营运性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转出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准,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海口市依法纳税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燃油或新能源小客车新车,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行驶证》,所购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新购车辆日期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
二、补贴对象
本次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车辆产权的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者转让的名下燃油或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4年6月27日(含当日,下同)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二)个人消费者报废名下的旧车,报废日期应在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旧车,转让日期应该在2024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三)个人消费者名下的旧车应为海南省牌照,其他省份牌照的旧车报废或置换均不能享受本次补贴。
(四)个人消费者新购车辆,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开票日期应在2024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五)个人消费者应在海口市购买燃油或新能源小客车,购买地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销货单位地址为准,地址应在海南省海口市。
(六)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5年1月20日之前在本市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
申报时间:补贴申请须由用户个人发起。申领此次政府补贴的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0时起至2025年1月20日23时59分59秒止,截止时间到系统自动关闭,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均不受理。
申报方式:
本次活动只能通过手机移动端进行申报,具体方式为:登录懂车帝App进行申报。
第一步:登录懂车帝App--搜索“海口汽车以旧换新”—进入“点击申领”页面。
第二步:填写实名信息,进入专题页面领取对应消费补贴
第三步:在金额补贴页面点击上传资料
7月29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 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提升工业专业服务能级。对主导制修订人形机器人、新型储能等重点未来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服务工业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赴境外设点、境外参展,以及举办推动企业“走出去”相关活动予以支持。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2024年7月25日
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
工业服务业是面向工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部署,更好发挥工业服务业对产业升级的赋能作用,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建设“(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现提出如下措施:
1.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聚焦集成电路、汽车、航空航天、时尚消费等领域,支持制造企业围绕强链补链、生态建设、定制化服务等,形成制造服务一体化新模式,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获得工信部服务型制造相关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跨越式发展。遴选产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支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生物制造等重点产业垂直服务平台打造数字化系统和创新模式;支持工业品数字服务平台、工业原料数字服务平台等打造集成物料管理、运行维护、供应链等功能的一站式系统解决方案;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运用大模型、人工智能、大数据、AR/VR等新技术开展创新场景建设。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
3.培育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积极培育工业软件、系统集成、工业数据等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对列入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推荐目录的单位,经评估按等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推动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加强应用,对规上制造企业进行数字化诊断,每服务1家支持金额2.5万元。对工业互联网网络、标识、平台、数据等的新技术和产品研发,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
4.提升工业企业数据互通效能。支持承担软件关键领域、元宇宙和通信产业的研发设计、测试评测、适配验证、开源服务、共性技术攻关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支持三维图形图像引擎、数字建模、数字设计、数字人生成、空间计算等“元宇宙”工具创新成果产业化,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
5.提升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应用。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知识图谱、机器学习等技术在产业领域落地应用,加强行业大模型在垂直领域的深度应用。鼓励工业服务业企业参与建设高质量语料库。对租用纳入本市统筹调度的算力进行大模型研发的本市主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6.加快供应链管理服务创新发展。支持在集成电路、汽车等重点产业领域打造数字供应链,对实现全链条改造的数字供应链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支持企业面向制造业建设集成产品数据、供应商、仓储物流等关键要素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支持企业在电站设备、汽车、化工试剂、药品、乳制品等领域打造可信供应链平台,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
7.做强碳管理服务机构优势。支持工业企业和园区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对取得节能降碳效果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培育一批符合国际规则的碳核算、碳认证等绿色低碳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实现至少25当量吨综合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节能服务机构采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对工业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按照1500元/吨标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8.推动工业物流转型降本提效。推动工业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部署无人车、人形机器人等智能物流设备,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最高可达2000万元;按照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的5%给予融资租赁费用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支持工业物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或数字化转型,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加快发展低空物流,支持新开设工业物流航线,每条航线完成10000架次飞行,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支持。
9.推进工业设计服务赋能制造业。鼓励企业提升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时尚消费品等领域设计服务能力,推动数字新技术、新工具在设计领域发展应用,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300万元;按照不超过项目信贷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贷款贴息。
10.增强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外认可机构认可资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权威技术组织认可资质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检验检测企业予以支持。对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等重点出口产品领域成功实施一次检测、多国认可“一测多证”试点工作的,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检验检测国际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实质性参与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11.提升工业专业服务能级。对主导制修订人形机器人、新型储能等重点未来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服务工业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赴境外设点、境外参展,以及举办推动企业“走出去”相关活动予以支持。
12.优化国内外一体化发展环境。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本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具体政策措施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以及有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下达了2024年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其中,杭州市20000万元用于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衢州市6750万元用于支持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杭州市根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衢州市根据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相关要求,及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尽快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的通知
浙财建〔2024〕87号
杭州市、衢州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衢州市水利局:
根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4〕13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4〕14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央2024年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项目编码10000013Z135060079040)下达给你们,其中:杭州市20000万元用于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衢州市6750万元用于支持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相应增加你市2024年度“2119999其他节能环保支出”预算指标。
二、请杭州市根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衢州市根据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相关要求,及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尽快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并督促加快工作实施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按照财建〔2021〕144号、财建〔2024〕139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资金分配方案于2024年8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海绵城市、城市更新)、省建设厅(海绵城市、城市更新)、省水利厅(海绵城市),省级将按规定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备案。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绩效目标(详见附件)实施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于2025年1月底前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6月20日,安徽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的通知。
《政策》指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对接入监管平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给予0.1元/千瓦时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验收合格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市本级财政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4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200元的标准执行;对公用换电站给予建设费用30%的补助,每个站点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完成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路段的,市本级财政按实施主体项目建设费用的5%给予一次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对网约、租赁、物流、邮政、环卫等领域运营规模达100辆(含)以上的运营企业,对当年新增纯电动运营车辆单车行驶里程达1万公里的,给予0.2元/公里电费补贴,每车每年不超过3000元;本政策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照2:8比例分担;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照4:6比例分担。
原文如下: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
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的通知
芜政〔202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包括现代农业、智造名城、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服务业、企业上市等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各责任单位及时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政策“颗粒度”,提升惠企政策可识别度,确保惠企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进一步扩大“免申即享”政策覆盖面,在“免申即享”清单中的奖补项目,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兑现。
二、本通知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除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通知内的同类型补助政策。
三、除已明确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照配套比例分担的或按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政策外,奖补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承担。
四、全面开展产业科技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各责任单位应加强政策兑现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除本政策中规定的条款外,其余市政府、市直部门制定且由市财政承担的产业科技政策不再执行。
七、本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政策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解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有关条件的即可享受政策支持。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财政支持现代农业若干政策
一、支持芜湖大米绿色健康发展
打造智慧“芜湖大米”种植面积45万亩以上,支持8个重点示范镇,30个整村示范村,100个示范片,主要对基地建设、品牌宣传和营销推广等给予激励。扶持稻渔综合种养。对新建稻渔综合种养总面积达300亩以上的主体,每亩给予100元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现代种业发展
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取得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的种子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补;2024年市内常规水稻制种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主体,按照10元每亩予以奖补,单个主体最高奖补20万元;对紫云英种子2024年度生产销售量达50万公斤、150万公斤、250万公斤的主体,分别奖补5万元、10万元、15万元;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种子企业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2024年度通过国家审定、安徽省审定,分别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最高奖补50万元。对2024年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主体,每个主体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水产新品种选育成功并获得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认定,每个品种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通过省级以上疫病净化场评估的种畜禽场,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建并投入生产的圩猪分点保种场(点)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增存栏圩猪能繁母猪50头以上,同时年出栏圩猪杂交一代商品猪500头以上的自繁自养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三、支持经营主体对外合作
支持新建20个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每个基地给予8万元资金扶持。安排70万元参展补贴资金,主要支持主体参加国家和省政府举办的农产品交易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团参加的国际国内相关展会。新培育30个示范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市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每个给予奖补5万元。
四、支持秸秆变肉工程
支持新建、改扩建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对新增出栏肉牛500头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增出栏肉羊1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存量规模养殖场发展。对肉牛年出栏50头及以上且高于2023年出栏量,并在本地饲养超过半年的规模养殖场,每头补助300元;对肉羊年出栏新增500只及以上且在本地饲养超过4个月的规模养殖场,每只补助50元。
五、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新增畜禽规模养殖场。对2024年新建、改扩建且新增生猪出栏1000头及以上、肉禽出栏10万只及以上以及蛋禽存栏3万只及以上,建设并使用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的规模养殖场,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存量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对2024年获得部级、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2024年通过省级及以上无疫小区评估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2024年获得省级“减抗”达标的规模养殖场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建设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15个,每个奖补5万元。
六、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钵式育秧中心建设。按其投入的30%,给予每个农机服务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给予每个钵式育秧中心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地建设、设备购置及体系建设。编制市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对2024年购置的未纳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生产所需的中小型农业生产机械按照购置价格的30%给于补助,全市总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七、推进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2024年建设市级蔬菜标准园5个,对其基础设施投资的30%给予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24年建设市级数字农业基地5家,对当年新建或改扩建的数字农牧渔场(园)等智能化、数字化建设投资的30%予以补助,最高每家不超过50万元(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的除外)。对蔬菜生产新建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且生产配套设施齐全的主体给予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
八、支持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对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2024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2024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对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
九、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对2024年度新建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每个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补,对新建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每个给予1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2024年获农业农村部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奖补。绿色食品每个奖补2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补1万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每个产品奖补2万元。
十一、发展农业特色金融
推进特色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具体参照2024年度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对于中央政策补充险、肉牛保险实施财政保费补贴;发挥市级“振农担”风险补偿金的作用,支持各类主体融资贷款。
十二、支持预制菜高质量发展
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芜政办秘〔2023〕23号)有关规定。
芜湖市财政支持智造名城若干政策
十三、围绕智改数转网联,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
对制造业企业当年设备(生产设备及工业软件)购置额超过4000万元(不含税)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当年设备购置额超过2000万元的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设备投入按照最高不超过5%给予奖补。其中,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或工业互联网平台贯标的企业,对其软性投入按照最高不超过8%比例进行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出台支持制造业技术改造投资政策,可与市级政策叠加享受。
对围绕工艺流程改进、能源结构优化、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绿色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对其节能、节水项目当年非直接生产性设备仪器采购安装、软件开发采购等超过200万元的,按照最高不超过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
对市政府目标考核技改投资排名前五位且当年技改投资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给予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奖补。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诊断服务。按照每家企业诊断服务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标准,支付服务机构诊断费用。
十四、培育优质企业梯队,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
对首次认定且其当年营收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我市新增的招商引资企业,属于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经工信部认定保留称号的,享受我市相关政策。
十五、推进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推动制造业创新发展
对2024年度建设并开通1000个5G基站的基础电信运营商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对2024年度建设并开通5G基站超过1000个的,每多开通100个增加最高2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补总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对2024年度建设并开通1000个5G基站的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企业给予最高75万元的奖励;对2024年度建设并开通5G基站超过1000个的,每多建设并开通100个增加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150万元。以上5G基站奖补资金兑付比例与省对市通信发展考核挂钩:省对市通信发展考核排名处于第1-5位时,全额兑现奖补;考核排名处于第6-10位时,按照50%兑现;考核排名处于全省第11位及以后时,按照30%兑现;2024年先行兑付上述30%的奖补资金,剩余资金次年视省对市通信发展考核结果兑付。
对建设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并获得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域名服务许可证(许可范围: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六、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对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氢能应用示范、汽车产业基础能力提升等项目发生的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贴息20%,贴息部分按照市:县(区)5:5共担;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3年,市(县、区)合计贴息金额最高2500万元。市本级财政每年对接入监管平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给予0.1元/千瓦时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验收合格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市本级财政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4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200元的标准执行;对公用换电站给予建设费用30%的补助,每个站点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完成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路段的,市本级财政按实施主体项目建设费用的5%给予一次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对网约、租赁、物流、邮政、环卫等领域运营规模达100辆(含)以上的运营企业,对当年新增纯电动运营车辆单车行驶里程达1万公里的,给予0.2元/公里电费补贴,每车每年不超过3000元;本政策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照2:8比例分担;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照4:6比例分担。
十七、推动培育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加快“东数西算”芜湖集群建设
经过优选确认为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或高校院所,租用智能算力资源(不包括存储、网络、安全等其他服务)可申领算力券,我市给予最高不超过智能算力实际支付额25%的补贴,单个企业、高校院所2024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市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人工智能算力券补助。
(一)新招引落户企业使用智能算力的人工智能项目;
(二)新招引高校院所团队孵化使用智能算力的人工智能项目;
(三)我市本土企业新开展使用智能算力的人工智能项目;
(四)市内高校院所团队新孵化使用智能算力的人工智能项目。
芜湖市财政支持新兴产业若干政策
十八、加速优势细分领域发展
对十大新兴产业优势细分领域发展情况,每年进行2次考核评估。每次根据考核结果分A、B、C档,每档个数分别不多于3名、6名、10名,分别给予优势细分领域载体单位最高15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
十九、树立重大项目标杆
对十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每年开展2次项目竞赛。每次根据竞赛结果评选优胜、优秀项目,个数分别不多于5名、10名,分别给予项目所在企业最高1000万元、20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个项目累计最多获评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对已获得市级“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项目,奖励资金减半拨付。
二十、推动先导性重大项目建设
市财政安排1.6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推进对我市具有战略性、先导性的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二十一、支持民间投资政策
继续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民间投资行动方案的通知》(芜政〔2023〕90号)有关规定。
二十二、储能补贴政策
继续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芜政秘〔2023〕59号)有关规定。
二十三、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
投资贷款贴息以国家开发银行的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对在建制造业项目(含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于2024年1月1日以来产生利息的投资项目贷款贴息30%(包含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政策中市与县市区、开发区配套部分),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500万元。
芜湖市财政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二十四、支持创新园区建设
将优质创新园区纳入“鸠兹科创湾”支持范围,引导园区明确产业定位、提升创新承载能力,对建成运营的园区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补助。
二十五、支持高端创新资源导入
招募“鸠兹科创湾”全球合伙人,面向全球招募高校院所类、产业招引类高水平机构,根据服务绩效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其中,高校院所类合伙人每组织一场科技成果路演对接活动(每场可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8个),给予1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引进一家科创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产业招引类合伙人每引进1家科创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二十六、支持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继续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3〕6号)有关规定。
二十七、支持创建国家、省级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十八、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揭榜”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根据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运营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
二十九、实施“赤铸之光”重大科技项目
瞄准首位产业和新兴产业优势细分领域,实施若干市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每个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
三十、支持产学研合作
对企业与高校院所达成的产学研合作,按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3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十一、支持承担国家、省级科研项目
支持企业单独或联合高校、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省科技部门相关要求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部分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承担、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三十二、实施市场景应用创新示范项目
瞄准首位产业和新兴产业优势细分领域,聚焦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实施市场景应用创新示范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创新性、示范效果、复制推广性、项目规模等,按照项目合同金额30%的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十三、支持举办全球性创新创业大赛
鼓励在芜举办全球性创新创业大赛,根据大赛吸引企业数量、参赛项目技术先进性、参赛项目落地转化率等指标给予主办单位最高1200万元补助。
三十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对于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创新主体,每家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省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事业单位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3000万元以上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根据每年资金预算,按融资金额从高到低择优补助,省市县不重复奖补);新认定的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及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组织),每家给予30万元补助。
三十五、推动质量品牌建设
对新获得市级及以上层级政府质量奖的,奖补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芜政〔2022〕85号)规定执行。对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和新取得“芜湖智造”品牌认证的,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十六、推动标准化创新发展
对2024年主导完成研制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十七、优质建设工程奖
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且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对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独立完成并被审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创优奖励。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对工程获奖情况约定相关奖励的,不重复享受上述支持政策。
三十八、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奖
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且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给予100万元奖补;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给予20万元奖补。
三十九、建筑业总部经济奖
凡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且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以下扶持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部分,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芜湖市财政支持服务业若干政策
四十、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
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2024年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按2024年企业营业收入的0.8%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首次达到10亿元的,按2024年企业营业收入的0.6%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首次达到15亿元的,按2024年企业营业收入的0.6%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首次达到25亿元的,按2024年企业营业收入的0.6%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80万元;首次达到130亿元的,按2024年企业营业收入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2024年新获评国家级冷链物流基地(示范物流园)、省级冷链物流基地(示范物流园)、省级冷链集配中心,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2024年新晋升或完成国家复审5A级物流企业(网络货运平台)、四星级冷链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4年新获评省级供应链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十一、支持指定监管场地扩大进口规模
在芜湖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进口指定货物总量超过2000吨的进口指定监管场地平台运营企业,一次性扶持50万元。
四十二、电子商务
着力引进电商龙头企业。鼓励国内外电商企业在芜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配送中心,对新引进的电商企业在注册一年内,网上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电商企业销售农产品。对电商企业农产品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农产品销售额2%且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十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园区,给予300万元、50万元的建园补贴。
四十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房租、水电补贴
在我市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80%租金补贴(单个入驻实体最高不超过1万元)、40%水电补贴(单个入驻实体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十五、扶持文化旅游企业创强创牌
对2024年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24年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产业(版权)示范基地、五星级旅游饭店、甲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十六、扶持文旅新业态发展
对利用全息投影、人工智能、AR/VR等新技术,新研发打造沉浸式体验演艺项目,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支出占总收入比例3%以上的,按照其2024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在我市承办大型商业性演出,单场观众达1万人以上的,按照演出票房收入的5%给予补助,单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在旅游景区和旅游街区组织开展大型驻场演出的企业,演出团队不少于20人,2024年演出不少于60场,年接待游客量达50万人次或综合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十七、鼓励研学游发展
在我市开发研学游线路产品,组织在芜研学游2024年接待人次达10万人以上的研学机构(含旅行社),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通过市文旅和教育部门评审认定的研学基地(营地),2024年接待人次达10万人以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十八、支持原创微短剧发展
影视制作企业在安徽省立项(备案),包含宣传芜湖地方文化元素内容的原创微短剧作品,在芜湖市结算,并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分成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每部作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2024年度内该项奖补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十九、扶持文创企业发展壮大
从事芜湖地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十、产品检验检测和知识产权扶持
对2024年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2024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产品检验检测企业2024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到5000万元,给予营业收入2%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到1亿元,给予营业收入3%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1亿元),给予营业收入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芜湖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年度代理发明专利质量考核优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30万元补助,每年不超过5家。
五十一、会展经济扶持
(一)支持芜湖市域内举办会展。对在芜湖市举办会展的单位给予补助。其中消费类展览,规模超过(含)200个、300个、500个标准展位的,按每次3万元、8万元、14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增加补助6万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专业类展览,规模超过(含)200个、300个、500个标准展位的,按每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增加补助10万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国际性、全国性展览,规模超过(含)200个、300个、500个标准展位的,按每次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增加补助20万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对在芜湖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的举办单位给予补助。规模超过(含)100人(市外代表超三分之一)的,按每次5万元给予补助,超过100人(市外代表超三分之一)的,每增加100人(市外代表超三分之一),增加补助8万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对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大型展览和会议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支持。
五十二、会展经济扶持
(二)支持芜湖市域外重大会展活动。对参加国内(境内)会展的企业给予补助。企业自行参加的,交通费、住宿费、展位费、物流费补助总额不超过1.2万元;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交通费、住宿费、展位费、物流费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每个企业全年补助不超过2次。对参加国外(境外)会展的企业给予补助。企业自行参加的,交通费、住宿费、展位费、物流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交通费、住宿费、展位费、物流费补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每个企业全年补助不超过2次。
五十三、绿色城配资金奖补
(一)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标准:新能源配送车辆根据不同车型和行驶里程进行奖补。
1.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0.5—1吨)、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大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轻型厢式货车(微卡型,货箱长度3000—3800毫米),轻型栏板货车(微卡型,货箱长度3000—3800毫米),轻型仓栅式货车(微卡型,货箱长度3000—3800毫米),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货箱长度3800毫米以上),轻型栏板货车(轻卡型,货箱长度3800毫米以上),轻型仓栅式货车(轻卡型,货箱长度3800毫米以上)八种新能源配送车车型根据行驶里程进行奖补。
2.根据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轻型厢式货车(微卡型),轻型栏板货车(微卡型),轻型仓栅式货车(微卡型)奖补1万元,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大面型),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轻型栏板货车(轻卡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轻卡型)奖补1.6万元。奖补周期为3年,2024年度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轻型厢式货车(微卡型),轻型栏板货车(微卡型),轻型仓栅式货车(微卡型)奖补0.4万元,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大面型),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轻型栏板货车(轻卡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轻卡型)奖补0.6万元。
3.奖补车辆需为2024年1月1日后首次注册并在芜湖市登记入籍的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每个核算周期为1年,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单车在芜运营里程需达1.5万公里。
(二)城市货运配送物流节点建设奖补标准: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等参与绿配工程创建,且通过验收合格后,给予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公共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先进组织模式奖补标准:通过认定后,给予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先进组织模式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十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
对企业纳统零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年零售额增速超过全市限额以上商贸单位零售额增速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企业实施工贸分离或引进上下游企业来芜开展商贸经营活动,当年纳统零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或当年纳统销售额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纳统零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纳统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十五、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建设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新建(不含开发商代建)、改造菜市场给予补助。市级按照《芜湖市菜市场建设与管理导则》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运营良好的菜市场,按照各县市区、开发区实际补助资金的30%给予奖励,单个县市区、开发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菜市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十六、擦亮老字号品牌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十七、支持培育流通市场主体
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发展,对纳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社区内,当年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设施新建或提升改造项目,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动分拣中心建设,对企业新建且通过商务部行业标准《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21)第三方认证的绿色分拣中心,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且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十八、直播电商
对企业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自播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自播销售额0.5%且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销售奖励。
五十九、放心家政
推动放心家政发展,对经商务部门备案后开展的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岗前培训,给予培训单位20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新认定的员工制家政(庭)服务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员工制家政品牌企业打造AI智慧家政平台且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费用)20%且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十、夜间经济
开展夜间经济评优,对符合市级和区级夜市街区评议标准,并且年终分类评议评比达到优秀等次的夜市街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开展夜间餐饮消费活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美食节、餐饮嘉年华、小龙虾节等夜间餐饮主题消费活动,给予2024年度活动本级财政实际支出费用2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芜湖市财政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六十一、支持企业境内上市
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范发生的成本,在规范完成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项目支持。市及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对企业上市挂牌再分阶段给予最高1600万元补贴。
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上市申请获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分别给予400万元补贴;企业成功上市且首发融资满足我市相关投资要求的(具体要求由市财政局确定),再给予400万元补贴。
六十二、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参照境内上市标准给予补贴,阶段划分和标准由企业和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协议约定。
六十三、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
对企业“新三板”挂牌给予400万元补贴(辅导备案阶段不再给予补贴)。
六十四、支持企业省股交中心挂牌
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贴;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补贴资金。
上述条款由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7月17日,浙江永康市人民政府组织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范围包括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
申报要求项目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其中非居民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须通过市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主体需于7月31日前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据此前发布《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显示,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其中,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每千瓦逐年退坡,已享受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55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我市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本市范围内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2.项目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其中非居民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须通过市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二、申报程序
(一)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将申请补助材料(一式两份)上报所在镇(街道、区)审核,镇(街道、区)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光伏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局窗口)。申请材料包括:
1.永康市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储能项目
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储能项目业主登录永康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czjb.yk.gov.cn/)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永康市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2)、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3);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现场照片。
三、资金结算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补助资金,由代理银行直接汇入补助对象银行账号。
四、相关要求
1.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主体于7月31日前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2.各镇(街道、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简化审核手续、缩短审核流程,按照《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22〕55号)要求,做好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助初审工作。
3.市供电公司要认真核定光伏项目发电量数据、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并及时提供给市光伏办。
五、监督管理
1.信息公开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资金补助各环节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2.资料归档
涉及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
3.加强管理
各类投资主体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联系人:市光伏办(设发改局),联系电话:0579-87101361。
附件:1.永康市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2.永康市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3.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