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镇(街道),产业园区,有关单位:
《扬州经开区关于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的若干措施》已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2日
扬州经开区关于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以下简称智改数转网联),推动数字技术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措施。
一、全面深化智改数转网联试点示范
1.支持标杆示范创建。鼓励制造业企业争创智改数转网联领域示范荣誉,对入选《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企业,予以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标杆企业(含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数字领航”企业、5G工厂)、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认定的企业,予以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智改数转网联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含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厂)、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企业,分别予以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市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企业,分别予以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评估。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CMMM)的企业,按照二级最高8万元、三级最高15万元、四级最高25万元给与奖励;对通过国家数字化转型贯标评定的企业,按照二星最高6万元、三星最高8万元、四星最高10万元给与奖励;对通过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的企业,按照二级最高5万元、三级最高8万元给与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按照AA级最高18万元、AAA级最高20万元给予奖励。
3.支持智能装备研制。加快智能装备技术攻关、迭代升级和推广应用,对新认定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全面实施智改数转网联数字化应用
4.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企业备案并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且当年智能制造设备、软件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评审,按不超过设备发票额的10%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5.支持企业信息化能力提升。对新获批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上云企业前两年运维费用予以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
6.支持企业信息安全防护培育。对新获批省级工业信息安全防护星级企业的,按获批5星级、4星级、3星级、2星级、1星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获批省工业信息安全服务企业的,奖励20万元。
三、全面推动智改数转网联生态体系建设
7.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规模化应用,对新获批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平台类)的企业予以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予以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8.支持企业资质认证。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软件产品,按照3000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通过CMMI(软件成熟度)三级及以上、ITSS(信息技术服务)三级及以上、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体系)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江苏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软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的奖励。
9.支持嵌入式软件应用。对工业企业及其主辅分离的软件企业近三年自主研发工业软件,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企业上一年度累计软件开票销售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累计软件开票销售的3%,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智能制造服务商做优做强。支持服务商提供智改数转网联解决方案和服务。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服务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每年对区内服务商工作绩效进行跟踪评价,评选“扬州经开区‘智改数转网联’优秀服务商”,并根据省级以上项目获批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2023年1月1日至本措施开始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本措施内容的,遵照执行。区工信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江苏省政府大力支持制造业企业向智能化、数字化方向发展,推动企业建设示范智能工厂,并提供专项资金补贴。成功获批江苏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的企业,不仅能获得财政支持,还能提升市场竞争力。本文详细介绍江苏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补贴标准,帮助企业把握政策红利,实现智能化升级。
一、江苏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补贴政策概述
江苏省政府通过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补贴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补贴主要适用于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工业互联网应用企业等。
二、江苏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补贴标准
1. 资金补贴额度
- 省级示范智能工厂:最高可获得500万元补贴,一般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20%-30%给予补贴。
- 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补贴金额在100万-300万元,根据车间智能化改造投资情况确定。
- 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50万-200万元专项补贴。
2. 补贴适用范围
- 智能化设备采购补贴:包括工业机器人、智能检测系统、自动化生产线等核心设备。
- 信息化管理系统补贴:如企业引入MES(制造执行系统)、ERP(企业资源管理)、SCADA(数据采集与监控)等智能系统,可获得投资补贴。
- 工业互联网与大数据应用补贴:企业应用5G+工业互联网、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技术,可申请专项支持。
- 绿色制造改造补贴:符合节能减排、碳中和目标的智能工厂,可获得额外补贴。
3. 申报与审核流程
企业申报:通过江苏省工信厅官网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审核:省级专家组对企业提交的改造方案、投资金额、技术应用等进行评估。
实地考察:专家组深入企业现场,检查智能化生产线、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公示与认定:审核通过的企业将在政府官网公示,并授予江苏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称号。
资金拨付:补贴资金根据企业智能改造的实际投入和验收结果分阶段拨付。
江苏省智能工厂补贴政策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积极申报,享受政策红利。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深化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 年)》(苏政办发〔2024〕39 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等工作部署,分层分级推进智能工厂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鼓励制造业企业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4 年版)》(附件 1)、《江苏省智能工厂梯度建设要素条件(2025 年版)》(附件 2),在车间智能化改造基础上,加强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与操作系统和工业网络设备等集成应用,开展基础、先进、卓越和领航级智能工厂梯度建设。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免费诊断工作基础,制定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计划和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利用《江苏省企业数字化转型通用评估指标体系(2025 年版)》(附件 3)评价基础上,对照《江苏省智能工厂梯度建设典型场景企业自评价参考(2025 年版)》(附件 4),开展智能工厂建设水平自评价,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先进级智能工厂。
二、省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烟草、汽车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和产品均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2.申报主体生产经营正常(须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财务报表),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旗舰店智能工厂等级水平自评测达到先进级智能工厂等级水平,且申报主体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价水平达到 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
4.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对申报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须提供真实性承诺)。
(二)组织实施
1.申报主体编制《江苏省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书》(附件 5),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前在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旗舰店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筑峰强链”企业申报时可在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旗舰店选择直报省工信厅,由所属集群产业处室初审推荐;非“筑峰强链”企业(含省属国有企业)的申报主体须由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
3.推荐单位应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前完成线下查验和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其中: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须行文(一式 2 份)报送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已入选 2024 年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同时明确为省先进级智能工厂;入选原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原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国家 5G 工厂且为原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在省数字工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经信用审查后直接明确为省先进级智能工厂。其他往年入选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省 5G 工厂、省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等单位满足申报条件的直接进入专家评审。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和宣传推广工作。
6.对符合条件的省先进级智能工厂能力建设提升项目将择优给予政策支持;对入选国家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的单位给予政策支持。
7.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申报资料造假、严重失信等违规行为,不再符合省先进级智能工厂要求的企业,经核实后可取消省先进级智能工厂。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数字化转型通用能力自评、智能工厂等级水平自评和省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工作基于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工业 和 信 息 化 厅 旗 舰 店 “ 认 定 遴 选 类 申 报 ” 板 块(https://www.jszwfw.gov.cn/col/col140127/index.html)开展,系统开放自评和申报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4 日。
(二)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化发展处 025-69652756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信息中心联系电话:18912980070、025-69652990 QQ:1225254416
材料邮寄:南京市北京西路 16 号苏兴大厦 908 室
附件:
附件1-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4 年版).docx
附件2-江苏省智能工厂梯度建设要素条件(2025 年版).docx
附件3-江苏省企业数字化转型通用评估指标体系(2025 年版).docx
附件4-江苏省智能工厂梯度建设典型场景企业自评价参考(2025 年版).docx
上海市三部门印发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扶持细则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工作,现将《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专项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1月6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专项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浦东新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示范,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五)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二、申报要求和项目规模
申报单位应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企业应依法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且符合信用监管要求,在申报环节自主开展信用查询、作出信用承诺,并接受管理部门的信用审查。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节能材料质量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在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有效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后一年以内,由申报单位提出备案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给予项目最终评定。
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
(一)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根据《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符合管理要求,且与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竣工验收文件;
4、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
5、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表;
6、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7、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计算书)、相关检测报告及审查资料。
(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 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符合管理要求,且与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竣工验收文件;
4、有效期内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
5、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
6、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表;
7、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符合管理要求,且与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项目应符合下列技术和要求: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DGT/J08-2004A)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太阳能热水全年保证率不应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应低于50%。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等技术措施。
浅层地热能建筑一体化项目:螺杆式地源热泵系统、螺杆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COP不应低于3.50;涡旋式地源热泵系统、涡旋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COP不应低于3.50。公共建筑中浅层地热能热泵制冷量不应低于项目总制冷能力的33%。埋管式土壤源热泵系统应有土壤温度监测装置和热平衡等技术措施。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竣工验收文件;
4、工程竣工图文件(包括建筑总说明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设计图纸或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专项设计图纸等);
5、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6、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可再生能源系统全部费用);
7、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表;
8、太阳能热水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COP的检测报告;
9、建设单位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按标煤折算),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符合管理要求,且与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竣工验收文件;
4、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表;
5、公共建筑节能量审核报告;
6、项目节能量最大的两项改造内容,需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改造前后相同工况下系统(设备)检测报告;
7、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改造项目全部费用,精装修费用除外);
8、建设单位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五)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获得国家或本市“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称号的项目。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证书;
3、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三、奖励标准
(一)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二)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25元;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5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三)符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0元每平方米;采用浅层地热能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5元每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四)符合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的,按受益面积每平米补贴15元每平米,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五)符合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的项目,按照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付过2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安全质量监督站进行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
(二)区安全质量监督站对申报示范项目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区安全质量监督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新区建交委审核;
(四)区建交委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区建交委进行公告,颁发《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关于开展2023年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支持范围包括:建筑节能降碳项目、(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绿色施工示范项目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支持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有利于培育本区建设领域绿色低碳产业链;
(二) 有利于提高本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低碳建筑发展;
(三) 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降碳和低碳建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 有利于完善本区建筑节能降碳和低碳建筑管理体系。
二、 支持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根据市住建委下达的年度碳达峰重点工作的要求,结合
本区实际,支持范围包括:
(一) 支持建筑节能降碳项目
1. 超低能耗建筑
根据《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达到相关技术 要求的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2. (近)零能耗建筑
根据《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51350-2019 ),达到近零能耗技术要求的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51350-2019 )和相关标准要求,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 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3.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 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 上。建筑要求: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4. 绿色施工示范项目
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DG/TJ08-2262-2018 ),达到绿色施工要求的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与区建设领域碳 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5.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并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 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 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DG/TJ08-2136-2022 L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 (按标煤折算),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二) 支持建设领域绿色低碳产业链。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建设领域双碳企业、建筑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三) 支持政府双碳管理能力建设。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双碳政策课题研究、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建筑能耗前期排摸、区建筑能耗平台日常管理、建筑能耗后期管理(能效对标、能效提升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展示;支持本资金示范项目的降碳成效评审及评估验收等工作。
(四) 支持国家、市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设 领域双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双碳工作。
三、支持标准
(一)支持建筑节能降碳项目
1. 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3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享受容积率补贴项目除外)。
2. 符合近零能耗建筑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4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享受容积率补贴项目除外)。 符合零能耗建筑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6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享受容积率补贴项目除外)。
3. 符合三星级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竣工阶段认定标识,每平方米补贴5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或运行阶段认定标识,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4. 符合绿色施工示范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一次性补贴10万元。
5. 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公共建筑单位建 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15%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5元;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0元,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获评国家和上海市绿色更新改造项目的单位,单个项目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 支持建设领域绿色低碳产业链
1. 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建设领域双碳企业(包括节能环 保、绿色建材、绿色建造等),经认定推动行业低碳发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2. 对涉及建筑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包 括专利申请、产品测试等),最高给予所产生费用50%的支持,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 支持政府双碳管理能力建设
政府双碳管理项目,列入部门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和部门内控制度确定费用支付。
(四)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管理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支持。
(五)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项目, 在专项施工图文件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二) 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在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一年内,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三) 符合绿色施工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构封顶且竣工验收前,由总承包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示范项目采用评比淘汰制,一年评选确认示范项目不超过30个。
(四) 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应当在实施 前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报送改造方案和技术分析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区建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和财务审计。
(五) 国家、市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设领域双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双碳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六) 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是指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五、申报流程
(一) 项目申请
区建管委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范围,面向全区公开发布征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或者申报指南,由申报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二) 委托评审
区建管委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选,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区建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三) 部门联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区建管委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行业 主管部门、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区域平台公司等开展部门联审。部门联审通过的项目,由区建管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列入专项资金。
(四) 项目预算
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汇总部门联审意见,结合项目申报和当年资金安排情况,优先安排降碳效益明显、示范作用强的支持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并按程序下达。
(五) 预算调整和执行
年度预算下达后,区建管委根据联审意见,细化项目预算,经区生态环境局同意后,进行预算主体调整申请。区建管委根据调整预算拨款至支持对象。

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健康舒适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健康舒适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谱写新时代人民城市新篇章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促进城市建设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转型。推广超低能耗建筑,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舒适、节能低碳的高品质建筑,为上海建设生态之城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到2025年底,全市累计落实超低能耗建筑不低于50万平方米,形成系统的超低能耗建筑政策和技术体系,打造一批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实现超低能耗建筑向标准化、规模化、系列化方向发展。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在政府投资项目和自贸试验区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商务区、崇明生态岛、绿色生态城区等区域内大力推广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广泛调动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利用经济杠杆,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
坚持集成创新。借鉴国外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成果,吸收国内超低能耗建筑经验,结合本市功能定位、气候条件和资源禀赋,通过集成和创新,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经验。
坚持产业联动。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实施目标管理,并宣传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科研单位、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物业及能源管理单位等积极参与,培育超低能耗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推动项目落地,建设示范工程。自贸试验区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商务区、崇明生态岛和绿色生态城区等区域内项目应优先采用超低能耗建筑。各区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根据区域特点,每年至少落实一至两个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做好示范引领。
(二)完善标准化体系,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结合本市气候区特点,编制相关的技术标准、导则及图集,形成完善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应用标准体系。
(三)加强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和集成创新,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鼓励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开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研究项目,通过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设成本,逐渐形成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全产业链体系。
五、政策支持
(一)财政支持。本市对符合相关要求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按照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二)容积率计算。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符合本市相关技术要求并经审核通过的,其外墙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最高不应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采用外墙保温一体化(仅采用内保温一体化的除外)的建筑项目符合本市相关技术要求并经审核通过的,其外墙保温层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但其建筑面积最高不应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
具体按照下表执行。

规划资源部门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就超低能耗建筑认定情况征询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意见。申请容积率计算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和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等申请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认定意见。建设单位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核定建筑面积。
(三)鼓励尚未开工的项目采用超低能耗建筑。已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规划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六、项目审核
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综合竣工验收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专项检测报告等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审核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相关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应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和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推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工作机制,负责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超低能耗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开展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工作;制定本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评价认证,组织发布本市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技术目录。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区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和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认定意见,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超低能耗建筑的推广和监督管理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全过程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超低能耗建筑立项、土地出让、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全过程闭合管理体系。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将属于超低能耗建筑的房屋在施工图中作出明确标记,并加强施工全过程检查和工程验收,确保超低能耗建筑质量。对于项目审核不通过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取消财政和容积率计算的支持,项目应按照实际计容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取消项目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及其法人申报本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相关政策支持的资格。
(三)广泛深入宣传,组织专业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超低能耗建筑优势、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增强公众对超低能耗建筑和相关技术、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加强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和管理水平,在本市营造推广超低能耗建筑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管联〔2014〕901号)同时废止。
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到2025年底,形成系统的超低能耗建筑政策和技术体系,打造一批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实现超低能耗建筑向标准化、规模化、系列化方向发展。
主要任务
推动项目落地,建设示范工程。重点发展区域内项目应优先采用超低能耗建筑,各区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每年至少落实一至两个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做好示范引领。
完善标准化体系,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编制相关的技术标准、导则及图集,形成完善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应用标准体系。
加强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和集成创新,增强自主保障能力。开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研究项目,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设成本,逐渐形成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全产业链体系。
政策支持
财政补贴——符合相关要求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每平方米补贴300元。
容积率奖励——符合相关要求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外墙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
鼓励改建——已办理前期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规划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申报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认定意见。
建设单位依据认定意见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核定建筑面积。
项目审核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综合竣工验收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审核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进行评价并出具审核意见。
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应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内容。

11月1日,贵州省商务厅印发《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将按购买新能源汽车统一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5万元;燃油车及二手乘用车(含二手新能源车)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万元。
原文如下: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汽车
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州商务局:
现将《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和解释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商务厅
2024年10月31日
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活动方案》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名下旧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须为9座及以下燃油或新能源车,同一车架号仅可参与一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二手乘用车是指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须为9座及以下燃油或新能源车。
第四条 贵州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活动自7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补贴申请填报时间至2025年1月10日24时止。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或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转出或报废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个人消费者名下的旧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燃油乘用车或二手乘用车给予补贴。
第六条 新车销售发票出具地为贵州省范围内的,可参与我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活动,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将按购买新能源汽车统一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5万元;燃油车及二手乘用车(含二手新能源车)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万元。
第三章 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的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第七条 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乘用车注册登记在消费者名下时间应在2024年7月25日前。
第八条 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旧乘用车,转让日期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第九条 个人消费者报废名下的乘用车,报废日期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个人消费者新购乘用车及新购二手乘用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无先后顺序),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所有涉及置换(报废)更新的车辆在整个活动期间仅可参与一次,涉及车辆不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第十三条 政策溯及以往,对10月31日前活动期间内产生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旧车转让置换采取追溯补偿机制,确已产生旧车转出并购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将给予补贴,本细则印发后个人之间的转让置换不可参与本活动。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四条 个人消费者扫描二维码进入“贵州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小程序填报相关凭证供平台审核,第三方平台根据我厅本细则相关要求对前端设置相应的填报规则,并通过数据接口与相关部门系统对接,开展实时人员四要素验证、税票审验及审校等工作,以确保转让、销售及注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银联商务贵州分公司提供完善数据通道辅助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用户进行资金发放。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消费者发起,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扫码进入“贵州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小程序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通过“汽车置换(报废)更新”小程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报废车辆置换新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3.上传新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需确保收款卡为一类卡),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报废车辆置换二手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3.上传新购二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时开具的正向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旧车置换新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消费者名下原车辆过户到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出售原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汽车、二手车经销商收购原车辆时开具的反向发票);
3.上传新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新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旧车置换二手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消费者名下原车辆过户到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出售原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汽车、二手车经销商收购原车辆时开具的反向发票);
3、上传新购二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时开具的正向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后,第三方平台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报我厅进行复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第二十条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将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平台将修改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修改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以邮件方式提出复核申请,邮箱:1752462622@qq.com。省商务厅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次活动补贴由贵州省商务厅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委托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银联商务贵州分公司进行管理发放。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商务厅、各市(州)商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银联商务贵州分公司对汽车置换(报废)更新活动资金发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区域内的汽车经销企业及报废回收企业参与活动,指导活动企业合理宣传促销活动;负责加强活动企业监管指导,对执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纠正不规范促销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要求将转让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各地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套取活动资源、参与作弊、开展虚假交易等,不得向参与活动消费者和承办主体增设任何活动附加条件,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事中、事后审计制度,加强对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的监管。
第六章 相关说明
第三十条 申领人应严格按相关要求上传申报资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格式错误或图像模糊等问题无法通过审核。
第三十一条 申领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活动的汽车(二手车)销售企业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备案,能正常出具汽车、二手车经销的正、反向发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需合法设立并获得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它手段协助个人消费者骗取财政补贴。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咨询
填报平台咨询热线:0851-85880667
贵州省商务厅政策咨询热线:0851-88555703、88555704
市级政策咨询热线:
贵阳市商务局0851-87973379
遵义市商务局0851-28395055
黔东南州商务局0855-8223635
毕节市商务局0857- 8912005
黔南州商务局0854-8221268
铜仁市商务局0856-5223448
六盘水市商务局0858-8327256、8325372
安顺市商务局0851-33222713
黔西南州商务局0859-3223184、312980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0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将视活动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贵州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0月31日,北京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京科发〔2024〕20号),其中指出,支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集成电路、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动力,依托专业化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和高水平人才团队,组织实施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技术创新,为创新产品提供研发、设计、加工、生产、商业验证等技术服务,以加强产业共性技术源头供给,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中试放大、工业化生产的链条,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企业体系建设。
办法明确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
原文如下: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4〕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登记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建设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勤勉尽责、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等转化关键制度;结合创新主体科教资源,加强技术经理人等转化人才的聘用、培养和激励;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发掘高价值成果及重点项目,开展科技成果筛选与培育、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布局与运营、供需对接、技术交易、合作交流、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以及创办企业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进一步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水平,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推动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二)支持条件
1.应制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高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及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的数量及金额,促成高价值成果转化成为企业。
2.应积极参与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任务。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等关键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推动落实,不断优化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应按《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京科发〔2022〕13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年度信息填报、技术合同登记等相关工作。
3.应配备专业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配备专职和兼职技术经理人,所聘用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成果转化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商业、技术等专业化工作能力和资质。
4.应持续产生高价值科技成果。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每年新增高价值成果,定期纳入北京市科技成果库。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支持周期1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且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机构自身建设运营,发掘筛选高价值成果,人员聘用、培训及激励,组织各类转化活动等方面。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创新主体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早期阶段,围绕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集市场研究、企业对接、原型设计、供应链配套、技术集成、样机研制、性能测试、工艺定型、小批量试制、场景应用等服务于一体的概念验证平台。通过概念验证平台,紧密联系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成果产出源头,提升科技成果成熟度,促成创办新企业,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开展验证并转化落地。
(二)支持条件
1.应制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明确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持续推动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实现样机(品)化、工程化、产品化,以技术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形式落地发展,转化落地成果较上年度增加。
2.应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开展服务。开放平台技术、人才、设备等服务资源,持续为承接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提升技术成熟度、产品竞争力和商业可行性,服务企业的概念验证项目数量较上年度增加。
3.应围绕概念验证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建立相对独立、职能清晰的组织架构,制定市场化聘用和考核激励机制,建立概念验证项目管理体系、服务流程和开放的服务机制。
4.应自建或合作建设支撑项目开展概念验证的研发和实验平台。配备较好的软硬件条件,组建由市场、设计、工程、实验、制造、检测等组成的技术开发团队和具有技术研判、项目管理等经验的技术经理人团队,并与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产业领域优质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及相关服务机构等建立合作,能够保障相关项目快速完成概念验证、产品迭代和落地转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支持周期1年,单个平台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平台运营、软硬件配套、人员聘用与激励、项目验证及开展对接活动等。
第二节 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八条 支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集成电路、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动力,依托专业化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和高水平人才团队,组织实施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技术创新,为创新产品提供研发、设计、加工、生产、商业验证等技术服务,以加强产业共性技术源头供给,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中试放大、工业化生产的链条,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企业体系建设。
(二)支持条件
1.在京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牵头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实力,在相关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学研用等各方面创新资源联系较为紧密,能够为平台建设提供资金、人才、设备、场景等支持。
2.平台应通过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布局,与所在区主导产业和培育产业结合较为紧密,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强的共性技术研发及应用服务能力。
3.平台发展定位及建设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及保障措施具体,组织架构健全规范,运行机制设计合理,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
4.平台应具有开放性,能够对外开放共享内部仪器设备、研发成果等资源,对产业发展能够形成较强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节 支持提升科技服务专业能力
第九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效能提升。
(一)支持内容
支持具有较强基础实力、成长性好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发挥对本市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领域服务支撑作用,提升企业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对本市经济增长的贡献。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专业服务能力。
2.企业具备较强的基础实力,近年来运营状况良好。
3.企业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显著,行业带动力强,对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分档给予每家不超过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且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业服务能力提升。
第十条 培育科技服务业中小企业。
(一)支持内容
支持设立科技服务业企业,培育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形成一批高成长潜力企业,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属于科技服务业。
2.企业快速发展,上年度首次成为科技服务业规上企业,对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量分档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扩大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
(一)支持内容
支持相关单位扩大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或扩建研发中心、科研实验室、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搭建小试中试生产线等项目,带动更多社会投资,进一步扩大科技服务业供给,夯实经济发展基础。
(二)支持条件
项目为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较大。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分档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型社会组织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一)支持内容
支持社会组织打造国际交流合作、标准创制及推广、协同推进技术创新、促进园区竞争力提升、产业行业研究、搭建科技服务平台、组织品牌服务活动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聚焦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开展产业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企业服务和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等推进工作,不断拓展专业服务能力种类,提升服务绩效,提高社会组织国际、国内及行业影响力。
(二)支持条件
产业类社会组织能够为促进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发挥作用;要素类社会组织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标准等创新创业要素活跃发展;综合类社会组织能够引导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会员中社会组织数量不少于80家(含)。社会组织近两年内每年民政部门年检结论均为合格,具备不少于2个方面专业服务能力,并有显著工作绩效。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社会组织年度绩效工作和目标,择优给予分档支持。产业类、要素类社会组织每年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不超过当年绩效工作预算的50%,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相关绩效工作。综合类社会组织每年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不超过当年绩效工作预算的70%,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相关绩效工作。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工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评估标准和要求,采取材料审核、现场评估、检验检测等方式,对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及相关企业开展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估服务,进一步提升进出口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二)支持条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属于非从事特殊物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机构,具有较全面的生物安全防控和风险评估工作经验,并配备生物医药领域的专业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评估机构推进工作情况,按照评估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数量,给予每份风险评估报告不超过8000元的费用补贴,原则上年度支持总经费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开展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组织推荐等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公开征集项目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期限等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原则上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或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形式填写并提交客观真实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受理所提交的项目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期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在惩戒期的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或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四)评审与立项
公开征集或组织推荐的项目,根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结果,进一步组织凝练后提请行政决策立项。
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项目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支持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六)签订合同或任务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凡有必要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履约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的,原则上均应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财政资金用途、企业自有资金投入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与变更、异议处理等;对于支持资金较大、里程碑式节点明显的项目,原则上应附任务书,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进度安排、阶段性目标和成果、绩效考核指标等必要事项。
(七)实施管理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约定高质量组织实施项目,对于拒不履行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义务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
(八)项目验收
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主动配合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实施期满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如有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审计报告及时缴纳财政结余资金,方可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未按期验收的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
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验收工作。
(九)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汇交“信用中国(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8号)废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0月25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及支持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 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此外,10月29日,自贸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还修订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其中也提到,为鼓励先进,政策中规定综合能源站如采用电化学储能、 虚拟电厂等新兴技术,可参照临港新片区相应政策条款另行申 请其他补贴或激励。
相关解读及原文件如下:
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现代化新城建设,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聚焦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点地域、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拟修订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我委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0〕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聚焦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点地域、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显著提升了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水平。
二、支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能。
(二)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通过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区内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能效诊断、电平衡、水平衡,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三)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宾馆、饭店等开展对高能耗高排放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需求单位开展的前期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五)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六)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达标提标处理等。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八)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高排放设施设备改造、主要污染物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控制扬尘污染等。
(九)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水环境质量改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和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污水管网完善、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十)废弃物减量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工业、农林、城建、拆违、交通、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和包装减量,提高资源回收和利用率,推进再制造和园区循环化改造、低碳城市建设等重点项目。
(十一)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推广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十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领域。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四、责任分工
由临港新片区低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以下简称“低碳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手续。
(一)低碳领导小组负责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二)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三)商业和文体旅游部门负责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四)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减排、交通节能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五)生态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大气污染减排、水污染减排、废弃物减量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六)办公(审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财务监理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其他机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具体协同配合工作。
五、政策有效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碳”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区域集中供能系统的高水平建设和运营,调动综合能源站相关主体的积极性,拟修订新片区综合能源站扶持政策。
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我委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1〕60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期截至2023年底。《实施办法》实施以来,临港新片区建成能源站2座、在建能源站4座、筹建能源站8座、待建3座,政策有效提高了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
《扶实施办法》发布以来,各方主要反映原政策对建设期能源站站房、管网扶持方式和力度没有明确界定,相关建设主体对此存有疑虑。因此结合《实施办法》开展首次评估工作的契机,我委开展了政策修订研究,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结合评估结果,修订了《实施办法》,政策中明确了建设期能源站站房、管网补贴方式,细化存量锅炉扶持、能源站用电容量核算等其他细节条款,以更好助力新片区能源站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能源站站房建设扶持
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纳入综合能源站专项规划、建成投运后向所服务覆盖区域内各用能单位提供冷能、热能、电力等多类能源品种的综合能源站,且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与拟供能区域投资主体不为同一家企业或为控股关系的综合能源站房可以享受扶持。
1、对于与建筑结合建设的综合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采取以建筑空间原有使用功能替代性收益弥补站房建设投资的方式,于建成投产后每5年给予一次补贴,补贴对象为综合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若该建筑设施为能源站专用,则以节约成本为主要考量,统筹考虑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二)能源站管网扶持
鼓励采用管道共同沟、结合道路、绿化、河道等结建方式,以降低建设主体相关管道工程建设成本。
(三)接入集中供能的存量锅炉扶持
接入集中供能的存量锅炉的定额补贴维持上一版政策标准。满足补贴申报条件、经评审确认后,分2年按6:4的比例进行发放,并根据当年度使用集中供能的情况进行认定。
(四)综合能源站的用电容量核算
对综合能源站的用电容量进行核算时,参考供能区域用能负荷折算豁免用电容量,并由电力公司进行相应核减。
(五)先进技术应用扶持
为鼓励先进,政策中规定综合能源站如采用电化学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兴技术,可参照临港新片区相应政策条款另行申请其他补贴或激励。
(六)相关定义
如能源站达产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次日起进行计算;能源站与用户协商年最低负荷收取费用标准,全年最低负荷率原则上不低于用户申请全年用能量的20%;接入费原则上按照项目施工许可证所述建筑面积。
三、资金申请流程
维持上一版政策不变:
1.扶持资金申请单位向管委会提交资金申请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工程合同、设备合同及发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竣工验收证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运营情况后评价报告等,具体材料视能源站申请特定阶段政策扶持而定。
2.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第三方单位在接受委托后,30 个工作日内出具扶持资金审核意见。
3.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同时,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临港新片区集中供能项目政策扶持框架协议书》,明确扶持内容、扶持方式、扶持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违约处理等内容。

10月22日,浙江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办法》指出,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补,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 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给予奖补。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
《实施办法》明确,其中智能光伏及新型储能、电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2%,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4%,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6%;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产业项目追加8%。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原文如下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婺城区经商局、金东区经信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部,有关企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工作要求,大力推进产业基础再造行动,高质量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新修订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2日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积极开展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提升智能化技术改造水平,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安排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的申报、审计、认定和拨付工作。
3.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财政承担委托的专家验收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验收认定工作所需的费用。
4.金华市本级各区为支持市本级工业企业开展以提质增效、智能制造为核心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投资,出台的扶工政策区级技改奖补力度高于市级的,区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可按照区扶工政策的奖补标准执行。
5.本办法适用的工业企业,必须在金华市本级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工业企业。企业税收必须缴纳在金华市本级,并在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级(含)以上的守信用企业(未参与年度工业企业亩均评价的企业按照各区亩均评价办法评定)。
二、项目奖补标准
6.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补,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 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给予奖补。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其中智能光伏及新型储能、电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2%,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4%,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6%);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产业项目追加8%。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7.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实施分档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工厂、市级数字化车间奖励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该政策不重复享受,项目奖励金额就高享受。
三、资金审核工作组织
8.市经信局和市辖区经信部门共同负责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兑现的有关组织工作。市经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招投标确定推荐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和专家验收认定人员)。
9.资金兑现工作根据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文件、招投标入围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等组织开展。
10.审计工作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审计方式分为书面材料审计和现场审核,具体审计要求详见《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审计细则》(附件3)。
11.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工作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实地考核和听取业主单位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认定工作详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评价认定办法》(附件1)。
四、资金审核工作流程
12.市经信局适时下达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文件。
13.市本级各区经信部门接到申报通知文件后,着手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详见市本级智能化改造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系列表样)。项目申报、第三方审计和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均要登录“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进行操作。
14.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完工后由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项目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附件2“金华市本级智能化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并将名单报市经信局。
15.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详见表样6“申报承诺书”)。
16.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负责制定审计、项目属性认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部分智能化改造项目疑难设备属性和价值的认定工作。
17.专家组组成原则:
(1)验收认定专家人数原则上3-6人,由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1人,专家组组长应为被验收认定事项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2)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项目参加单位相关人员、合作方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认定工作。与被验收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18.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向所在区经信部门上报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各区经信部门在系统平台初审,并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线上收到各区经信部门的申报材料后,初审通过并线上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最终的项目审计报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金政发〔2024〕6号文件规定的奖补标准,计算出项目的奖补金额并线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递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和奖补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市经信局官网或“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上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经信局党委审批,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五、监督和检查
19.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完整。同时,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建设。
20.金华市经信局按照年度奖补项目10%的比例牵头组织抽查,由各区经信部门、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公开招投标入围的审计机构(非第一轮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项目抽查审核工作。
21.享受奖补项目原则上企业三年内不能擅自移动和处置相关设备,如属企业自身经营发展需要,须经属地区经信部门批准同意,并报市经信局备案,如有违背,将该企业上报信用浙江失信名单;所有结转奖补资金归零;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
22.严禁各种违规行为
(1)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财政奖补资金,同时,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违规项目,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负责限期追回。
(2)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结果的,取消其参加有关专项资金工作的资格。
(3)被委托和推荐单位在组织审计和验收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需限期整改。
六、附则
23.各级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政策可叠加享受,已获得上级技改补助的项目仍可申请本级政策(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重复享受的除外)。
24.本办法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扶工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适时修改。
25.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参照执行。

四川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自用的工业企业可申报。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仅限柴油(汽油)、天然气发电设备,不包括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设备。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印发的《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中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我局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奖补事项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信局电力处。以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1885841;
邮箱:cdsdlc@163.com
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奖补事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印发的《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中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工业企业自发电
(一)支持政策
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
(二)申报条件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自用的工业企业可申报。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仅限柴油(汽油)、天然气发电设备,不包括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设备。
(三)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提供的设备购买或租用合同相关证明材料、6—9月期间燃料购买凭证、发电计量等证明材料。自发电量计算方式:
a.有计量装置的提供计量相关数据佐证材料;
b.若未安装计量装置,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估量计算。响应期间发电机总发电量=(响应期间燃料总消耗量×单位燃料热值)÷该发电机每度电消耗燃料热值×该发电机组发电转化效率。
示例:一般情况下,柴油发电机组发电的转化效率一般为30%—40%,1升柴油的重量大约0.835千克,0号柴油每千克柴油的热值=10200大卡/千克,约=10200×4.2J=42676.8千焦,0.835千克柴油热值=0.835×42676.8千焦,1度电=1000W×1H=3600千焦,理论值一升柴油发电数据为:35635.128千焦÷3600千焦=9.89(度电),算上转化率后,柴油发电机组大概1升柴油能发3度电左右。
3.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
二、支持工业企业压减电量
(一)支持政策
对工业企业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作日基准电量以2024年8月12日——8月16日本工业企业日平均生产运行电量为基准,非工作日基准电量中8月24日基准电量以8月17日、8月25日基准电量以8月18日生产运行电量为基准)。
计算方式为:基准电量减去申报补贴日用电量(仅保留正整数),最后累加起来为总的压减电量。
(三)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相关数据佐证材料(由申报企业与属地供电公司联合出具,供电公司出具基准日电量和申报日电量);
3.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
三、支持错峰充电和车网互动
(一)支持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企业自愿参加电力市场化需求侧响应、接入虚拟电厂市级管理平台进行错避峰用电,通过压降充电负荷、参与车网互动等方式实现柔性调节。对经认定为具备双向充放电能力的充换电站,根据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按响应量额外给予3元/千瓦时的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充换电站已具备双向充放电能力;
2.充换电站已参与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
(三)申报材料
1.充换电站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充换电站接入虚拟电厂及反向放电能力(V2G)佐证材料;
3.充换电站参与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以省电力交易中心结算为依据);
4.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
四、2024年迎峰度夏四川省发布需求侧响应时间
2024年8月7日、8月8日,8月22日、8月23日、8月24日(非工作日)、8月25日(非工作日)、8月26日、8月27日、8月28、8月29日、8月30日、9月2日、9月3日、9月4日、9月5日、9月6日共16天,即在这16天中自发电、压减、响应的电量可给予补贴。
五、其它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中的工业企业不包括四川省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做好钢铁和水泥企业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能源函〔2024〕82号)中的钢铁、水泥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中属于淘汰类、禁止类企业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申报,由属地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市经信局根据资金年度预算情况,统筹安排。请各申报主体留好联系方式,市、区(市)县在审核过程,根据申报材料视情况需各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
(三)本细则选取的日基准电量,因特殊原因不能反映该企业日常用电情况的,说明原因后,由各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组织工业企业和供电公司现场商定。
(四)本细则支持工业企业自发电、支持工业企业压减电量不可同时享受,申报主体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其一进行申报。
(五)各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供的设备购买或租用合同发票、燃料购买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审核留档备查,会同供电公司核实基准电量、自发电量、压减电量等,做到补贴真实、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对于提供虚假资料,蓄意骗取补贴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
(六)《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及实施细则中市级补贴未涵盖的企业,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
(七)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具体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八)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电力处:61885827
市财政局:61882554

10月12日,浙江杭州余杭区经信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批杭州市绿色能源领域储能行业成长性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显示,2023年生产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熔盐储能装备,氢燃料电池系统及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为燃料电池电堆、双极板、空压机和氢气循环泵等)的企业,其相关业务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后,年销售收入比2022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批杭州市绿色能源领域储能行业成长性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5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第三批杭州市绿色能源领域储能行业成长性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主体
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生产制造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
2.申报条件
2023年生产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熔盐储能装备,氢燃料电池系统及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为燃料电池电堆、双极板、空压机和氢气循环泵等)的企业,其相关业务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后,年销售收入比2022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公章的复印件,相关模板可通过申报网站下载,并按目录编制成册,包括:
1.企业申请表(详见线上模板);
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副本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申报范围内的产品相关年度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其中要明确披露企业申报范围内的产品两个年度的销售额以及销售额差额、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否是市场公允价值,并将《财政扶持情况(销售奖励类)》(详见线上模板)纳入审计报告进行审计说明,作为审计报告中的附件;
4.企业2022年、2023年申报范围产品销售合同(附双方无投资关联证明材料)及对应的发货凭证、发票清单、交易流水等相关佐证材料(发票清单需单独上传,详见线上模板);
5.申报范围内产品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有效的用户使用报告(每个型号产品都需提供对应报告);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线上模板)。三、申报方式
采用线上线下同步申报方式,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0日。
企业线上申报请登录市经信局门户网站—杭州市企事通直报平台,线下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余杭区经信局有机更新科(区政府8号楼607室)。
联系人:余杭区经信局有机更新科杨锦钰
电话:89515955

9月14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开展分布式光伏示范建设。支持以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投资建成且并网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原文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精神,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龙华区创建数字能源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22-2025年)》《龙华区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等文件,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规模领先、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地在龙华区,从事新能源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整车制造、电机电控、动力电池、充电设施、操作系统、线控底盘、车规级芯片、自动驾驶软件和算法、数字能源、智能电网、智能光伏、新型储能、氢能、节能降碳服务等新能源领域。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获得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等相关称号的新能源优质企业,按区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产值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新能源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支持新能源产业集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能源产业集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企业提升品牌影响力,优先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重点领域高端论坛、峰会、展会等重大活动,按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支持参加境内外展会。鼓励辖区新能源企业参加展会,助力企业“走出去”找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按照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五)加强重点企业招引。对新招引的新能源领域优质企业,按区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六)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对上一年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符合龙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单独组织论证,按规定给予支持。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上述支持具体依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七)布局高水平创新载体。对国家级创新载体,按国家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配套资助。对省、市级创新载体,按省、市级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对区级创新载体,按其非财政资金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龙华区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上述支持具体依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八)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协同创新平台,按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50%,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协同创新平台不超过3家。(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九)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新能源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支持企业积极主导参与新能源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技术标准、市团体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等的制定、修订项目。对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按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十)支持技术成果产业化。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龙华区开展产业化,按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对其成果产业化收入的5%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增强产业链关键环节自主可控能力,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对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资助的新能源领域技术产业化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拓展技术应用场景
(十一)推广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加快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飞轮等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鼓励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商业园区等积极配置用户侧储能系统,对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已享受过上一等级奖励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十二)加快虚拟电厂建设。鼓励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符合一定条件且并网投运的资源聚合平台,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支持在龙华区开展虚拟电厂管理调度示范项目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三)提升车网互动水平。培育车网融合互动新型产业生态,加大力度开展车网互动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园区、楼宇建筑、家庭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模式。对纳入国家试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车网互动示范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对面向工业园区、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符合一定先进技术要求的车网双向互动示范项目,按照车网互动充电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桩最高不超过8000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已享受过上一等级奖励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十四)提升综合能源服务水平。鼓励能源服务主体加快转型升级,壮大综合能源服务商。支持公共建筑、连片建筑群、大型工业园区等试点示范应用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集中供冷、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多领域技术,实现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对实际建设投入5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五)开展分布式光伏示范建设。支持以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投资建成且并网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六)拓宽氢能多场景应用示范。鼓励开展液态储氢、固态储氢、氢燃料电池发电等创新技术的研究示范,支持在数据中心、工商业园区、绿色建筑、无人机等应用场景布局氢燃料电池备用电源试点,对获市级及以上资助的氢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推广,开展氢能在公交、冷链配送物流车、拖车、叉车、垃圾转运车等应用示范,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项目按照市级运营补贴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七)鼓励碳管理服务发展。鼓励低碳认证、碳足迹评价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对为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百强企业等碳减排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按服务企业数量、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八)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鼓励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废旧储能电池高价值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五、附则
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同类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本措施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9月12日,河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印发《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
《细则》指出,购车价格6万元(含,购车发票价,下同)至10万元(不含,下同)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7000元;购车价格10万元至2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4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万元;购车价格2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6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3万元。
原文如下:
河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
关于印发《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汽车置换更新,省商务厅等8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9月10日
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豫政办〔2024〕57号),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含当日,下同),按照“每转让一辆旧乘用车并购买一辆新乘用车可享受一次补贴”“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和报废)本人名下的非营运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登记上牌非营运乘用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其中,购车价格6万元(含,购车发票价,下同)至10万元(不含,下同)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7000元;购车价格10万元至2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4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万元;购车价格2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6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3万元。
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若提前用完则汽车置换补贴活动结束。鼓励各市县统筹地方资金延续开展汽车置换补贴活动。
二、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转让旧车、购买新车、申请补贴须为同一人。
(二)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三)转让旧车、购买新车日期均须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分别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开票地均须为河南省内,新车销售发票须注明销售门店所属县市区)。
(四)新购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购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五)同一辆新乘用车不能同时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补贴申报
申报时间:拟申请汽车置换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4年9月20日9时至2025年1月5日22时前,通过云闪付APP搜索“河南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平台”小程序,登录汽车置换补贴专区,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备注的县市区)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受理。
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面、反面2张照片;
2.所购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第一联,须备注销售门店所属的县市区),《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第1、2页)照片;
3.旧车转让《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转让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第1、2、3、4页)照片,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图片(非必填项,如需提供可上传);
4.申请人本人名下有效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Ⅰ类银行账户)卡面照片(接收补贴资金用,确保卡片可用);
5.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
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银行卡、发票和乘用车登记等信息资料应真实有效,图片资料应完整、清晰、无修改(务必上传原图)。
(二)补贴审核
1.申报平台按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验,提出审核意见。经平台比对审核,信息完整有效,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
2.补贴申请经平台初审通过后,补贴受理地所在的县级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确定(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原则上每半个月1次(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将审核通过的消费者名单及补贴资金建议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
3.消费者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因提交信息不完整、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等被退回的,请根据修改提示及时完善相关信息材料,最迟于2025年1月5日22时前完成补交,系统以补交时间为准。逾期未按要求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不符合条件不予通过的补贴申请,通过平台告知理由。
(三)补贴发放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消费者,由各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消费者所提供的银行账户。补贴发放渠道和方式由各地市自主确定。
四、部门职责分工
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搭建服务平台,全程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平台受理、审核消费者申请,督导各市县商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所需资金,督导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做好资金拨付执行、最终清算、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或督导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补贴申请审核验真所需的车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省税务局负责提供机动车、二手车销售发票的相关信息。
各市县商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会同第三方服务平台做好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做好资金清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监督管理
服务平台和各市县商务部门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参与汽车置换更新的汽车销售企业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按要求填报销售信息,签订参与汽车以旧换新承诺书,信用状况良好,严格遵守活动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个人消费者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转让旧车后,买方应向申请人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并及时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
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本细则由河南省商务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9月10日,吉林省商务厅印发《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补贴标准。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6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3000元。
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活动即止。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商建发〔2024〕20号
各市(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主管部门,长白山管委会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梅河口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好2024年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省商务厅等6部门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实施方案 .docx
吉林省商务厅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好2024年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24年9月10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如活动日期另有公告的,按新公告执行。
二、补贴范围
个人消费者在吉林省内转让本人名下在吉林省内登记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同时在吉林省内购买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并在吉林省内完成注册登记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给予定额补贴。
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规定的小型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或“油电混合”标注,挂绿色车牌)。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发放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辆类型为准。
三、补贴对象
本次活动的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个人消费者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享受两种补贴。
2.旧车所有人、新车所有人与补贴申请人必须为同一个人。
3.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必须于2024年9月10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吉林省。
5.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日期须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6.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在吉林省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7.旧车、新车的使用性质均应为非营运。
8.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参与置换更新活动不得超过2次。
9.在补贴发放至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前,其新车不得转让,不得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
四、补贴标准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6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3000元。
(二)新购车辆为传统燃油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5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7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1000元。
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活动即止。
五、补贴资金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央地共同承担。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内需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承担。超出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及省级配套部分,由市县自行承担。
补贴受理地和发放地以市州为单位,以申请人提交的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依据,确定补贴申请受理地和补贴发放地。
六、补贴申报
(一)申请时间
2024年9月10日0时至2025年1月10日24时。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进度,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方式
本次活动依托懂车帝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下载懂车帝APP,搜索“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按照平台提示完成注册,并上传以下资料: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若选择“身份证”,需上传证件正、反面2张照片;若选择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证件1张照片);
2.申请人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与本人借记卡相关联的手机号码;
3.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是吉林省内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发放)原件照片;
4.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吉林省内相关企业开具)原件照片;
5.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吉林省内相关企业开具)原件照片;
6.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是吉林省内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发放)原件照片。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清晰、准确、真实,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发生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有继承权的,由社会公证机构提供相应证明。
(三)审核
平台按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验,提出审核意见。经平台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
审核结果通过平台页面显示和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如需修改,同步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信息和材料。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活动期限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以最后提交时间为准重新排序。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四)补贴发放
以平台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发放顺序,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止。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市(州)财政、公安等部门,审核比对信息。审核完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商务、财政协商后,由各市(州)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七、工作分工
(一)商务部门
1.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搭建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全程监督管理平台受理、审核消费者申请,督导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审计与绩效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最终清算。
2.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负责补贴申请的最终审核认定,承担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会同市州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发改部门
负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
(三)财政部门
负责筹措拨付省级配套资金,配合省商务厅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方案,并做好资金清算、监督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车辆转让、新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核查比对工作。依法打击查处汽车置换更新活动中伪造票证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协助做好车辆销售过程中,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税务部门
做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商务牵头,财政、公安、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汽车置换更新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汽车置换更新工作档案,留存汽车置换更新工作产生的数据、文件、以备后续审查。
(二)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平台,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平台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设立汽车置换更新咨询服务电话,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依法管理。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市(州)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参与活动资格,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有关要求。各市(州)不得指定参与活动企业,不得制定限制性、排他性条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同,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方案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9月11日,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关于组织2024年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补贴申领的通知》,明确对列入计划项目发放补贴,申报截止至9月27日。资金原则上以数字人民币形式拨付。
据悉,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2〕4号),支持光伏项目配置储能设施,2022年1月1日后并网、且接入园区碳达峰平台的储能项目,对项目投资方按项目放电量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3年。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2024年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补贴申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2〕4号)要求,园区经发委组织了光伏和储能项目的征集,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补贴计划。现对列入计划项目发放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对象
1.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 近3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 申报流程
1.获取发电量证明。请于周一至周五(8:30-17:00)至国网苏州月亮湾供电营业厅(八达街185号)领取或致电0512-64522974索取电子版。
2. 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进入“用户空间”后,选择“财政专项资金平台”—“资金申报”—“绿色发展重点扶持项目”—“分布式项目补贴”,在线填报并上传附件。
三、 奖补时间范围:
分布式光伏项目和分布式储能项目:已发放过补贴的项目,补贴时间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或补贴期满时间); 新申报项目,补贴时间为并网时间至2023年8月31日。
注意:本次资金原则上以数字人民币形式拨付,请各企业及时开通数字人民币账户。
四、 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截止至9月27日。
五、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 0512-67068000、66681046
发电量证明咨询:0512-64522974

9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原文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0日
天津市加力支持
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引导报废更新农业机械500台(套)左右,报废及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1200辆以上,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50辆左右,更新购置新能源公交车1000辆以上,更换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100套以上,报废更新个人乘用车40000辆以上,置换更新个人乘用车30000辆以上,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40万辆左右,更新居民室内老旧供暖设施10万户左右。
二、工作重点
(一)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老旧农机积极性,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基础上,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结合本市都市型农业发展需要,将旋耕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全混合日粮制备机、投(饲)饵机、增氧机、拉幕(卷帘)设备纳入报废补贴范围,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二)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明确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规定,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明确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规定,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指导相关区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企业制定方案、筹措资金,开展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支持个人乘用车报废更新。在《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1.5万元。消费者按本方案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配合)
(五)支持个人乘用车置换更新。落实《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要求,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个人消费者出售本人名下符合条件的旧车,购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给予1.5万元补贴,购入符合条件的燃油乘用车给予1万元补贴。(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配合)
(六)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加强与相关电商平台、综合卖场、销售企业等经营主体对接,制定出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操作流程、管理要求,原则上采用“支付立减”方式,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七)支持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结合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需求,按照厨卫家电焕新、智能家居消费和适老化产品购置三个方向制定补贴产品目录,原则上按照产品销售价格15%的比例给予个人消费者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结合提升居民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等需要,制定居民室内老旧供暖设施及外窗更新工作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等并组织实施。(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分别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八)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组织合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参加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加大以旧换新惠民支持力度,对交回符合条件的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新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鼓励享受补贴的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消费者,适当加大补贴力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配合)
三、资金保障
(九)明确资金渠道。用足用好国家安排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市财政局按照不得举债筹措资金的要求落实本市配套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各涉农区统筹用于支持老旧农机报废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市交通运输委统筹用于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市商务局统筹用于支持个人乘用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市城市管理委统筹用于支持居民室内老旧供暖设施及外窗更新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资金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项目组织和资金分配。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要加强监督核查,做好资金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配合各领域牵头部门合理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控。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及时收回资金,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动态监测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建立调度机制,及时掌握各领域资金使用进度,每月组织分析总体情况和趋势。如某领域实际资金使用情况与前期预测出现较大变化,其牵头部门在负责领域内无法统筹解决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部门间统筹调剂建议,提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审定后调整资金使用安排,确保支持资金发挥最大效力。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各领域牵头部门要把握力度和节奏,对本领域资金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安排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及时跟踪问效。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每月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统筹推动。发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作用,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各方责任;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对照国家明确的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支持政策,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不等不靠,不搞齐步走,加快推动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电商平台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优化小客车指标供给,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量调整指标额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各区、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月10日,浙江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同时文件明确支持政策,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原文如下: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9日
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技企业源头培育,完善科技企业成长链条,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创新推动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围绕五大产业生态圈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着力培育300家左右“新雏鹰”企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为杭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内注册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2.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3.企业上年度研发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申请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数不少于3件(其中授权不少于1件),或企业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数不少于1件。
5.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企业研发团队核心成员为杭州市D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少于1人或落地项目(成果)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3)企业累计获得股权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2000万元。
6.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申报企业对照认定条件,按申报要求准备与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区、县(市)科技局对所在区域申报企业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
3.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4.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提出“新雏鹰”企业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
四、支持政策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研发支持。“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3.科技保险。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4.活动支撑。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五、日常管理
1.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雏鹰”企业的认定评价、业务指导;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新雏鹰”企业的申报推荐、日常服务等工作。
2.每年6月底前,“新雏鹰”企业应填报上年度发展情况。在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时,“新雏鹰”企业应向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和市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
3.通过认定的“新雏鹰”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新雏鹰”企业年度评价工作。
4.“新雏鹰”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告知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各区、县(市)科技局应组织审核,开展实地核查,将审核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5.“新雏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新雏鹰”企业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发展情况的。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涉及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川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印发《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鼓励工业企业压减电量。对工业企业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详情如下: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的通知
成经信规〔2024〕10号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为有力做好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提升高温大负荷期间电力供需平衡能力,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安全运行,现将《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
为有力做好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提升高温大负荷期间电力供需平衡能力,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安全运行,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工业企业自发电给予补贴。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二、鼓励工业企业压减电量。对工业企业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三、对非工业市场主体自发电给予补贴。对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等市场主体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各区(市)县可给予发电补贴或燃油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四、鼓励错峰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企业自愿参加电力市场化需求侧响应、接入虚拟电厂市级管理平台进行错避峰用电,通过压降充电负荷、参与车网互动等方式实现柔性调节。对经认定为具备双向充放电能力的充换电站,根据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按响应量额外给予3元/千瓦时的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五、节约使用部分场所空调。引导大型商超、购物中心在午高峰、晚高峰时段中央空调减半或关闭运行(使用天然气制冷除外,生鲜超市及其配送中心除外),其余时段空调温度设定不低于26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六、实行路灯电量减量运行。在午高峰、晚高峰时段关闭各类景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负荷降低1/3;关闭户外广告照明(含户外LED广告屏)。〔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七、厉行低碳办公。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带头节电,在午高峰、晚高峰时段空调减半或关闭运行,办公照明应减尽减,做到“人走断电”。〔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鼓励市民节约用电。加大节约用电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节约用电的良好氛围。在全市开展节约用电宣传教育行动,普及节约用电常识,强化低碳节约意识。〔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建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严惩哄抬价格行为。加强对应急供电设备、油料物资、储能设备价格监测,对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关心关爱特殊人群。确保医院、养老院等重点场所供电安全,通过发放“清凉包”等方式,加强对户外作业电力工人、环卫工人等群体的关心关爱。〔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城管委,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本措施中相关资金奖补事项可延伸至2024年7月1日起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即省上发布了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市上根据响应情况给予补贴,具体由成都市经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本措施由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9月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按照“应换尽换”的原则,支持车龄8年(含)以上的城市公交车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完成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的,给予定额补贴。按照“先结算后清算,先定额后浮动”的原则,落实国家补贴标准,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补贴标准及方式,指导各市开展工作。
原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
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
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抢抓政策机遇,创新工作思路,加力推进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制定本措施。
一、积极争取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及各类资金
(一)争取大规模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资金。紧密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安排的148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推进我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等项目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盘子。落实国家扩范围、降门槛等支持政策,在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回收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将支持范围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按照国家“地方审核、国家复核”的要求,省有关部门要做好大规模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把关、资金争取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积极落实国家将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有关要求,支持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限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改造意愿强烈的电梯更新改造。重点支持使用15年(含)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优先支持使用20年(含)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实施更新。补贴范围为2024年1月1日以来开工建设且施工进行中的电梯更新改造项目,或未开工但在2024年底前开工并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电梯更新改造项目。更新电梯每台定额补贴15万元,改造电梯每台定额补贴5万元,投资额度必须高于补贴额度。支持住宅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等更新改造。(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对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货运船舶和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提前报废、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1000元/总吨、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500元/总吨、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2200元/总吨,具体补贴金额根据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计算。(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争取国家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充分利用国家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作用,引导省内全国性银行机构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有关要求,对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从1个百分点提高到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省财政厅、人行山西省分行牵头,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以奖代补”资金,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产业做大规模和健康发展。我省截至2023年底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等规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尚未补贴的企业,申报后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核定后分期据实予以落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供销社配合)
二、用足用好国家下达的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六)合理分配以旧换新资金。按照国家下达到我省的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我省重点领域以旧换新实际需求,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合理确定各领域资金分配额度。重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家装产品、电动自行车换新,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等。实施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核销情况,优化调整各领域资金分配。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将收回中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配合)
(七)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按照商务部有关通知精神,补充完善我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调整补贴标准为: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自商务部等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执行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于2024年7月25日(含)前登记在补贴申请人名下。(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配合)
(八)提高汽车置换补贴标准。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对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含)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和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分别补贴个人消费者1.2万元和1万元。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审批环节,指导各市提升审批效率。(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配合)
(九)支持家电产品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冰吧)、洗衣机(含烘干机)、电视(含激光电视、投影仪)、空调(含家用中央空调、新风)、电脑(含学习机、不包括平板和组装机)、热水器(含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蒸烤机、洗碗机、消毒柜、净水软水机、空气能采暖机、扫地机器人、智能门锁等15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只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上述产品未规定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可按照15%标准补贴)。由省商务厅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家电以旧换新服务平台,平台确定后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规范对接使用,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提高消费者获得补贴便利性,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晋情消费 以旧换新”等小程序发布家电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推动家装消费品“焕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加强与线下企业、电商平台等经营主体对接,合理确定“焕新”活动补贴的品类,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商家购买瓷砖、洁具、家具、软装、全屋定制、智能家居等类型的产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的15%享受一次立减,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由省商务厅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家装消费品“焕新”省级支付服务平台,平台确定后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规范对接使用,提高消费者获得补贴便利性。支持各市和行业协会依托“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平台,组织重点企业开展家装消费节、家居消费季、家纺消费节等系列促消费活动,扩大家装“焕新”消费。(省商务厅牵头,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十一)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采取对电动自行车个人用户“购一销一”的补贴原则,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予以一次性500元补贴。鼓励享受补贴的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若新车为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标准要求。省商务厅要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全省电动自行车换新服务平台,平台确定后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规范灵活对接使用,鼓励相关企业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专区,提高补贴的高效性、便捷性和安全性。(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
(十二)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新能源货车和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低排放货车(包括柴油、甲醇、燃气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在完成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的前提下,按照《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24〕7号)要求,适时开展我省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有关工作。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细化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各市落实好支持政策。(省交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配合)
(十三)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按照“应换尽换”的原则,支持车龄8年(含)以上的城市公交车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完成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的,给予定额补贴。按照“先结算后清算,先定额后浮动”的原则,落实国家补贴标准,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补贴标准及方式,指导各市开展工作。(省交通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四)提高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支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农业机械报废补贴机具种类、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相关部门公布后执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加大省级财政资金对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力度
(十五)统筹各类省级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筹安排省级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教育领域设备更新、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家装消费品“焕新”和汽车置换更新等消费品以旧换新。(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免申即享”。在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大规模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对全省制造业、能源、建筑和市政、交通、农业、教育、医疗、文旅等重点领域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中用于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的项目贷款部分进行贴息,贷款贴息实施“免申即享”,贴息最高2个百分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人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配合)
(十七)加力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专项奖励。在省级技改资金中统筹安排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奖励资金,聚焦先进设备升级、数智深度赋能、绿色装备推广、本质安全提升等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方向和《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工信厅规〔2024〕33号)确定的方向,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投资予以奖励。(省工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压实各方责任,定期调度各市、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省财政厅要按照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央地9∶1的共担原则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细化制定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优化补贴申请审核流程,缩短资金发放时间,组织各市落实好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领域支持政策。各市、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创造力,加大力度谋划储备设备更新项目,用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加快工作节奏,成熟一类、启动一类,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十九)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市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市的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财政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优化市场环境。各市、各部门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优化、简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二十一)及时跟踪问效。各市政府和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要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将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丰富宣传形式、渠道和载体,加大宣传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省工信厅、省能源局要集中开展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政策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省商务厅要统筹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宣传活动,开通政策咨询热线、制作宣传短视频,多平台联动宣发。各市、行业协会要加强组织供需对接,广泛宣传设备更新政策,深入社区、商场、公共机构等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9月6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支持8年以上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以及8年以上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老旧公交车报废更新以及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应在限定期间进行。
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9月6日
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
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按照“增规模、降门槛、扩范围、减流程”的原则,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设备更新方面,到2024年底,全省更新改造升级一批传统产业项目和能源电力设施,淘汰一批落后低效、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推动一批老旧营运船舶、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方面,到2024年底,力争报废老旧营运货车8100辆、更新4000辆,报废农业机械11000台(套)以上;更新8年以上老旧城市公交车及更换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分别为1400辆以上、1100辆以上,力争报废更新汽车3万辆左右、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乘用车4万辆左右、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15万辆左右;完成家电产品以旧换新135万台(套)以上、居家适老化改造3万户,推动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争取设备更新项目资金
1.优化设备更新项目支持方式。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降低申报门槛、简化申报审批流程,重点支持工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交通运输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用能设备更新改造、能源电力设施设备更新、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回收循环利用等方向。
2.加快办理项目前期要件。行业主管部门创新工作方式,指导地方对符合投向的项目,加快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环评、节能审查、安评等前期手续。无需办理前期手续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出具正式情况说明函。
3.全力组织项目申报。组织地方积极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报尽报”,各地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方向项目材料同步报送对口主管部门。
4.完善项目审核机制。严格落实审核要求,建立“第三方评审+部门联审”项目审核机制,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科学编制实施计划,按程序报送国家有关部委。
(二)用足用好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
5.支持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合理确定各地、各领域资金支持规模,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重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提标、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提标等。
6.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会同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分配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事项与额度匹配”的原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目标,会同各设区市合理测算资金需求,明确工作绩效。
7.编制分领域资金补贴细则。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实施方式、资金管理要求等。
(三)细化完善更新换新补贴标准
8.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2024年4月24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执行本补贴标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转让其本人名下个人乘用车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车注册登记且旧车于本《方案》印发之日前登记在其名下的,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补贴。
9.家电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对购买2级、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的8类家电产品(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分别给予销售价格15%、20%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每辆新车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
10.家居更新改造补贴标准。结合“家居下乡”等活动,加力支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对消费者购买家具、家装建材、家电(列入家电以旧换新支持范围的8类家电产品除外)、智能家居产品等给予补贴。按照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围绕地面、门、卧室、如厕洗浴设备、厨房设备、物理环境、老年用品配置等项目,支持老年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
1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
12.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在原有老旧农机类型基础上,新增旋耕机(单轴分档、履带式自走分档)、微耕机、植保无人机、抛秧机、烘干机、茶叶揉捻机等6个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
13.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支持8年以上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以及8年以上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老旧公交车报废更新以及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应在限定期间进行。
14.鼓励企业争取再贷款。引导参与试点合作的银行机构用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设备更新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落地见效,对符合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报销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再贷款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切实将1.5%贷款贴息补贴政策传导至经营主体。
15.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截至2023年底前已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等规定未补贴的,予以资金补贴。同时,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后续按照国家发布的中央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申报资金支持。
(四)有序组织设备更新和以旧换新工作
16.出台分类操作指引。围绕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提标、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汽车报废更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等9个方向补贴政策,尽快研究出台操作指引,兼顾不同人群使用习惯,优化发放方式和流程,突出政策可得性和便利性。开设线上线下咨询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公众意见建议,提高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17.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率。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效率,探索建立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信息管理平台,加快明确家居更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等补贴发放程序,优化农业机械、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发放程序,尽早发挥补贴资金的刺激和放大作用。
18.强化资金支持。省财政通过统筹现有县域商业行动等中央资金和省级农业、商务、工业等领域专项资金,适当新增安排资金等方式予以支持。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设备更新项目,在中央补助基础上,省级财政对政府投资类项目按应补助投资额的20%增加补助,对企业投资类项目按应补助投资额的5%增加补助。省级资金根据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资金下达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测算下达。以旧换新政策涉及的支持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上资金全省统筹、先用先得、多用多得。
19.严格资金管理。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兑付审核,坚决杜绝骗补、虚假冒领、挤占挪用等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不得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兑付审核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合理拨付资金,加强监控预警和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项目组织和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领域支持标准,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并定期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动态监管及自评自查。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时汇总分领域、分设区市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时优化后续资金安排,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按规定予以收回。
近日,青海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2024年清洁供暖省级奖补资金投资计划7000万元。项目涵盖海北、玉树、果洛、黄南州清洁热源改造,以及直热式电锅炉加装蓄热装置。今年清洁供暖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供暖改造面积55.27万平方米,受惠群众六千余户。
下一步,青海省能源局将继续组织各市州做好清洁供暖项目谋划,协调省电力公司加强电网建设,提高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为清洁供暖创造坚强的供电条件。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大清洁供暖项目建设和改造,为洁净三江源建设和实现“双碳”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8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文件提到,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辆、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辆。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均按照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加力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每套补贴4.2万元。工作目标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约2076辆,更新动力电池约2712套。
加力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对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乘用车,并且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发放一次性购车补贴。转让车辆需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前注册登记在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补贴标准按照购买新车价格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7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同一辆新车不得同时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如国家对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明确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工作指引执行。
详情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4〕2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2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加力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一)加力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
1. 品类和标准。
根据《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结合广东实际,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穿戴设备等3类产品给予补贴,手机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0%,每件补贴不超过1000元;平板、智能穿戴设备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将补贴范围扩展到上述“8+3”类品种以外的“N”类家电产品,补贴按照不高于以上类似产品的标准制定。“3+N”类产品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新一轮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家电销售量力争201万台。
3. 操作流程。家电以旧换新由各地市按照统一标准具体组织实施。突出广东制造业优势,鼓励各地市指导当地龙头企业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渠道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者在各地市明确的商家或电商平台交付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按照前述品类和标准享受优惠。如国家对回收家电有新工作要求,按国家有关部委工作指引执行。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审核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税务部门负责开展家电销售发票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发动生产制造企业参与活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省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做好活动宣传等。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
1. 品类和标准。在落实《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辆、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辆。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均按照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汽车报废更新力争13.5万辆。
3. 操作流程。个人消费者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提交补贴申请。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职责对消费者填报的个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及相关证件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配合做好新车销售发票审核。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配合商务部门开展资金审核,会同商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公安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机动车注销、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开展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匹配审核。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新车销售发票审核。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力支持老旧货车报废更新。
1. 品类和标准。根据《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次予以补贴。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为: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或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见表2。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表2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2. 工作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2189台,更新符合条件的营运货车1939台,新增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1110台。
3. 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执行。
4. 责任分工。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各地市按要求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作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做好老旧营运货车回收拆解工作并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报废营运货车注销登记以及更新营运货车注册登记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力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1. 品类和标准。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每套补贴4.2万元。
2. 工作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约2076辆,更新动力电池约2712套。
3. 操作流程。按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执行。
4. 责任分工。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细化申报条件和操作流程。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做好报废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回收拆解工作并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注销登记,以及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注册登记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力支持老旧农机报废更新。
1. 品类和标准。在《广东省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粤农农规〔2024〕2号)基础上,按照要求提高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补贴额。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在新增纳入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植保无人机)、烘干机的基础上,再新增4个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2. 工作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报废更新老旧农业机械130台(套)。
3. 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和后续相关文件落实。
4. 责任分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商务部门负责发动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积极承担老旧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力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1. 品类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乘用车,并且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发放一次性购车补贴。转让车辆需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前注册登记在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补贴标准按照购买新车价格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7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同一辆新车不得同时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如国家对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明确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工作指引执行。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汽车置换更新力争14.3万辆。
3. 操作流程。汽车置换更新由各地市按照省统一标准具体组织实施。个人消费者完成旧车置换并购买新车,在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手续后,通过活动平台提交补贴申请,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对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车辆交易发票及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各地市按程序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市开展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二手车转移登记、新车注册登记信息审核。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二手车和新车交易发票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省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开展活动宣传等。
(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力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1. 品类和标准。对消费者将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报废并购买符合有关要求的合格电动自行车予以补贴,具体品类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指引执行。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实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力争40万辆。
3. 操作流程。消费者将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报废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车后,凭新车销售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和报废回收证明,向各地商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各地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财政等部门按职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具体流程以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指引为准。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方案,并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遴选并明确符合要求的销售商家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加大对参与以旧换新活动产品的抽查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税务部门负责新车销售发票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电动自行车的报废注销和新车注册登记。商务、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协同负责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工作,其中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参与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废旧锂离子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工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中促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力支持旧房装修和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
1. 品类和标准。聚焦绿色、智能、适老,对消费者购买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给予补贴,促进智能家居消费。具体品类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指引执行。
2. 工作目标。力争通过政策带动限额以上家具类、建筑及装潢材料类零售额较大幅度增长。
3. 操作流程。消费者在各地市明确的商家或平台购买补贴品类中的家装产品,按照标准享受补贴。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本项工作。
4. 责任分工。住建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旧房装修和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认定标准。商务部门组织相关产品的经销商参与。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民政部门配合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相关工作。
(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组织实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抓好工作统筹,加力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操作指引,组织各地市落实本实施方案所列支持政策。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积极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有序有力推进。省相关部门和各地市按照国家部署,统筹推进各领域以旧换新。对于家电以旧换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汽车报废更新、老旧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农机报废更新等5类国家政策已明确品类和标准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拨付资金。对于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3+N”家电等2类国家明确支持但尚未制定补贴标准,广东具有突出产业优势的,要结合国家要求和广东实际,抓紧研究明确品类和标准,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对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和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等2类国家支持但尚未明确品类和标准的,要积极准备,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国家专项实施细则出台后可立即启动实施。要密切跟进国家政策制定情况,如有新工作要求,及时对应调整完善我省政策,确保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压实地市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聚焦企业和消费者实际需求,细化目标任务和落实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细。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创造力,在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加力支持政策措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推进模式创新。统筹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充分发挥电商平台联接生产企业、聚集销售企业、面向广大消费者的优势,更好引导消费者以旧换新,扩大政策覆盖面,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消费满意度。要推动政银企对接,鼓励银行机构充分运用金融工具,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着力拓展汽车、高端家电等大宗消费金融服务。鼓励生产和销售企业提供产品优惠让利,形成“政府补贴+金融支持+企业让利”的叠加效应。要对接好国家平台,积极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平台使用“粤焕新”公益品牌,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及时跟踪问效。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要做好政策协同,协调政策取向一致性,完善“日报告、周调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和各地市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管理
(十四)严格资金使用。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省财政厅对以旧换新超长期国债资金单独调拨、专款专用,抓紧研究统筹做好我省配套资金安排和分配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予以收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突出资金支付的简便、快捷、顺畅,用好信息化工具,强化部门间协同审核,简化补贴审核流程,减少审核层级,缩短审核时间,加快资金拨付。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建立资金使用进度跟踪机制,把资金拨付效率和资金支出进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紧盯各地市资金支出进度,梳理堵点难点,提出针对性措施。财政部广东监管局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资金使用规范有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灵活调配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建立资金使用调度和灵活调配机制,对使用效率高、成效突出的地市,适当调增资金分配额度;对使用效率低、进度不达预期的地市,适当调减资金分配额度。若地市用完当年度国家和省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其自行安排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资金监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市的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各地市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电商平台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必须由省有关部门或各地市政府依法依规遴选。要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切实防止空转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策宣贯
(十八)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开通可享受优惠补贴的多元化支付方式。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产品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低质产品、虚标能效水效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并适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地市、行业协会组织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依托“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设立“两新”政策咨询热线等方式,进一步畅通沟通交流渠道,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办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和数据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方案提到,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车龄在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
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
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购买新乘用车并转出个人名下符合一定条件的旧乘用车的,按照购车类型和购车价格给予最高1.4万元补贴。加强与上一轮“惠购湘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相衔接,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溯及以往至2024年4月24日。中央报废更新补贴和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不重复申领。
原文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4〕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地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主动性和创造性,运用超长期特别国债加力支持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创新方式支持受灾地区消费品以旧换新,激发消费需求,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推动营运货车、农业机械淘汰更新,助推汽车、家电等消费品更新换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资金调度监管,确保国债资金投向符合“两新”政策要求,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主要遵循四个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针对消费品以旧换新过程中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采取加力支持政策,提升各地消费品以旧换新动能,促进消费转型升级。
——坚持市场为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尊重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意愿,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让利等手段激发重点领域消费需求,引导合理消费。
——坚持国家要求和地方创新相结合。国家确立的以旧换新重点领域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在此基础上,允许根据行业和地方需求,适当扩大支持范围,确定补贴标准,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各地主动性创造性。
——坚持切块安排与统筹调剂相结合。经过各领域资金需求测算,资金总体按领域切块安排,根据各领域资金使用进度,实行统筹调剂,先用先得。
到2024年底,实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2.4万台,各类农业机械报废更新2万台,汽车报废更新4万台、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7万台,家电以旧换新8万台套,家装厨卫改造3万套,电动自行车等以旧换新30万台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交通领域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约8万元;无报废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仅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约3万元。在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的同时,可以扩大国四标准货车更新。
2.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车龄在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
(二)农业领域
1.补贴15类农机报废。国家确定的9类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报废补贴;我省新增的6类机具,包括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育秧(苗)播种设备、抛秧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轨道运输机等报废补贴,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2.提高补贴标准。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基础上,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报废省定6类农机,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并公布。
(三)商务领域
1.汽车报废更新。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方案标准执行补贴。
2.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购买新乘用车并转出个人名下符合一定条件的旧乘用车的,按照购车类型和购车价格给予最高1.4万元补贴。加强与上一轮“惠购湘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相衔接,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溯及以往至2024年4月24日。中央报废更新补贴和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不重复申领。实施细则和补贴标准由省商务厅牵头制定。
3.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补贴范围可视情况扩大。
4.家装厨卫改造焕新。对消费者本人名下符合条件的老旧房屋进行绿色化、智能化、适老化整体装修和局部改造,按照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家装家居企业首次支付款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每套房屋可享受一次补贴且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实施细则和补贴标准由省商务厅牵头制定。
5.电动自行车等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将非标电动自行车更换为《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给予补贴。补贴范围可视情况扩大。实施细则和补贴标准由省商务厅牵头制定。鼓励相关企业、行业商协会共同参与。
(四)支持重点受灾地区个人消费品以旧换新
1.适用对象。资兴市、平江县、汨罗市、永兴县、湘阴县、华容县、沅陵县、湘潭县等受灾严重县市,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纳入名单的受灾户和受灾人员。
2.扩大范围。补贴范围扩大到因灾受损的汽车、家电、住房装修、电动自行车等,涵盖相关部门集中采购并向受损严重居民赠送的家电三大件产品。因灾受损的住房重新装修、因灾易地搬迁的住房装修,享受家装厨卫改造焕新补贴政策。
3.提高标准。在国家政策允许我省自行制定补贴标准的领域,原则上在现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4.降低门槛。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对因灾导致消费品旧货缺失的同样享受以旧换新政策。
受灾地区的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资金分配与监管
(一)资金分配。根据各领域目标任务和资金需求测算,进行切块安排。各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各市州(城市、农村)常住人口、地区生产总值、汽车、家电和农业机械等保有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市州资金额度并切块下达,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切块资金可以调剂使用。
(二)资金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加强统筹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绩效。各牵头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推动加快资金拨付,工作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进度按月报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汇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调度,视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相关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统筹推进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省财政厅按照支持资金9∶1央地共担原则,统筹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并视情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领域资金的统筹调剂。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本实施方案,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一步出台相关领域补贴实施细则,细化流程,简化程序。允许各部门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对受灾地区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各市州要落实主体责任,充分摸清需求底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举措,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严防资金沉淀、截留、挤占、挪用,切实发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当地消费的拉动效应。
(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应用场景对接会、设置“两新”政策专栏、制作宣传短视频等多种形式,结合中秋、国庆、“双十一”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消费活动,广泛宣传、解读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有效提升政策传播面和知晓度,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度和获得感,充分挖掘和释放地方消费潜力。加强舆情研判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24年9月底前至少开展一场供需对接活动,拓展消费场景,加强线上线下消费联动,充分挖掘地区消费潜力,提振消费能力。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市场监管,按照国内统一大市场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一视同仁,鼓励开通可享受优惠补贴的多元化支付方式。严禁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低质产品、虚标能效水效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补套利等违法行为。
8月26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指出,支持在大科学装置集聚区等高耗能、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重点电力保障区域合理布局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示范项目,支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配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智能微电网,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印发的文件在对虚拟电厂聚合商落户光明响应收益的资助中,取消了单个项目的资助限额,改为单家企业的资助限额,并调高了资助金额上限。
原文及解读如下: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反馈。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8月21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加力支持
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工作要求,加力支持全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带动全区报废更新汽车7700辆以上、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1.5万辆以上,家电以旧换新12.3万台(套)以上,家装、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等销售额达到17亿元以上,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达到6万辆以上,持续促进消费能力提升;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老旧农业机械分别达到1240辆以上和800台(套)以上,推动更新新能源公交车90辆以上,更换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380辆以上,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持续释放投资消费潜力。
二、重点任务
(一)加力支持设备更新。
1.扩大设备更新项目支持领域。落实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扩大政策,在支持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和回收循环利用的基础上,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申报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低于1亿元”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相关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各地区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积极组织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涉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不再单列)
2.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以项目投资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主要支持内河客船10年以上、货船15年以上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500—3200元/总吨予以补贴;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000—2200元/总吨予以补贴;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平均按1000元/总吨予以补贴。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地积极组织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厅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制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扩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范围。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基础上,对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购置同种类新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将青(黄)饲料收获机、割草(压扁)机、搂草机、饲料混合机、全混日粮制备机、挤奶机纳入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制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厅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制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补贴。对符合《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条件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按照1.5个百分点进行贴息,贴息期限2年。金融机构要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各地要认真落实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积极组织申报财政贴息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7.扩大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范围。将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和智能家居消费纳入补贴支持范围,以上领域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商务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制定。(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实施方案标准执行补贴。消费者按本实施方案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和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洗碗机、打印机、空气净化器、电饭煲、微波炉、净水机、扫洗地机、电风扇、电磁炉等给予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手机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20%。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商务厅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做好优惠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争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资金支持。积极争取2024年中央财政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截至2023年底,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等规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尚未补贴的,尽快对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予以分期据实支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支持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安排的我区1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落实第3、4、5、7、8、9项所列支持政策。自治区安排配套资金5000万元用于落实第3、5、7、8、9项所列支持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领域支持标准,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解下达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厅要安排落实自治区配套资金。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采取“先到先得,补完为止”的方式实施,资金使用完毕后,该政策随即终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使用完的国债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据实结算后按程序收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责任分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统筹推进设备更新和消费品换新政策措施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设备更新项目组织和申报,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分配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于8月23日前出台有关领域的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组织各地落实好各项更新换新补贴支持政策。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统筹推进,推动加力支持更新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避免出现资金沉淀、挤占、挪用等问题。自治区财政厅要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分配下达但使用缓慢的资金,及时调整到其他领域使用。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各部门对线上和线下、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的经营主体参与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应一视同仁,鼓励开通可享受优惠补贴的多元化支付方式。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查处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低质产品、虚标能效水效等行为,督促各类商家要在自主让利折扣的基础上,按标准落实补贴政策,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种骗补套利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于8月中下旬,通过举办启动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深入宣传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政策;要通过设置地方“两新”政策专栏、开通“两新”政策咨询热线、加强媒体报道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政策宣传、明确补贴获取途径,增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同时,要结合暑期、开学季、中秋、国庆、“双十一”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消费活动,拓展消费场景,加强线上线下消费联动,切实挖掘消费潜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近年来,常州市以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强规划、政策、资金等要素保障,丰富储能应用场景,推动储能产业在国内国际影响力持续扩大。目前,常州市储能电池产业链完整度达97%,居全国首位;动力电池产能突破106GWh、占全国的16%;太阳能电池产量26.55GW,占全省的16.7%、占全国的5%。
一是加快项目推进。制定发布新型储能项目专项发展规划,推动建设一批标杆引领性储能项目。国信溧阳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150万千瓦,是全省最大的抽水蓄能电站;金坛盐穴压缩空气储能项目装机规模6万千瓦,是世界首个大型非补燃式压缩空气储能项目;今年7月,全省首个用户侧全钒液流储能电站项目在常州溧阳正式并网投运。推动储能应用模式创新,先后建成中吴宾馆、安阳里等30个光储充一体化综合场站。
二是深化产业布局。坚持“招引百亿项目、培育千亿企业、打造万亿产业”,加快强链延链补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集聚了江苏时代、中创新航、蜂巢能源等一批储能电池整机制造龙头企业,有效带动正负极材料、电池膜材料、包装结构件以及电力装备等产业链上下游项目、企业落户集聚,提升产品集成效率,江苏时代灯塔工厂产线上,平均1秒就有一块动力电池下线;全球每10辆新能源汽车,就有1辆搭载“常州造”电池。
三是强化政策支持。常州市对投资建设装机容量0.5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奖励,连续奖励2年。国网常州供电新型站网互动示范中心项目入选国家电网源网荷储互动“百佳”示范工程项目。

8月19日,四川成都锦江区发改局发布了《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支持能源优化调整。支持能源企业设备更新,鼓励成品油、CNG加气、加氢等企业更新安全环保设施,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大于500万元的,给予8%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中水、地热、空气源热泵、分布式燃气、氢能和新型储能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大于500万元的,给予5%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扩大产能。对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产值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智改数转。鼓励企业通过采购开源鸿蒙等国产信创产品与服务,实现产品迭代、技术升级,采购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实施锦江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不断推进企业降本增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工作实际,锦江区发改局起草了《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因情况紧急,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25日(共7日)。
二、反馈形式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锦江区发改局提出建议意见,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6661676
邮箱:jinjianggg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166号15层
附件:《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
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实施《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不断增强企业降本增效能力,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
(一)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
1.鼓励企业扩大产能。鼓励企业向总部争取产能、向集团争取订单、丰富产线产品,对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产值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智改数转。鼓励企业通过采购开源鸿蒙等国产信创产品与服务,实现产品迭代、技术升级,采购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支持能源优化调整。支持能源企业设备更新,鼓励成品油、CNG加气、加氢等企业更新安全环保设施,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大于500万元的,给予8%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中水、地热、空气源热泵、分布式燃气、氢能和新型储能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大于500万元的,给予5%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支持安全能力建设。对新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有效期届满通过复审,并评定为上一等级的给予补差。
(二)加快建设新型基础设施
5. 支持边缘智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规上企业贴近实战应用场景建设高效边缘智算中心,单个边缘智算中心算力规模不低于100PFlops、电能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25、机架平均功率不低于10kW的,按年度给予能耗补贴,每度电补贴0.1元。
6. 支持城市智慧场景创新。支持企业基于智慧商圈、车路云一体化等平台项目拓展开发智慧场景,按场景接入成本的30%给予单个场景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积极推进城市有机更新
7. 支持老旧电梯更新。对投入使用15年以上,或投入使用年限未满15年(质保期已满)、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意愿强烈,安全评估结论为“更新、改造”的非单一私有产权商业商务老旧电梯,每部给予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奖励,更新电梯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改造电梯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8. 支持建筑施工设施设备更新。支持施工企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淘汰使用超过10年、高污染、高能耗、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按购买金额的4%给予奖励,机械设备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
9. 支持汽车维修设施设备更新。支持汽车维修企业更新喷涂房设备、汽车维修设备,更新金额达到1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30万元、3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10.支持老旧商业商务楼宇改造。鼓励业主、建筑企业及相关方推动商业商务楼宇整体改造,每年支持不超过5个整体改造项目,按照审批和实际进场施工时序进行确定,其中,集中成片改造的优先支持;单个或打包改造项目施工决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建筑企业与业主协商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区政府专题研究确定。鼓励业主、建筑企业及相关方推动建筑玻璃幕墙治理,对单个或打包治理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25%、30%的资金奖励,由建筑企业与业主协商奖励资金分配比例,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但存在重大险情、涉及公共安全,确需尽快开展工程排危的,经区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后,给予一定比例财政奖励。物业管理企业对推动整体改造、玻璃幕墙治理作用突出的,可给予奖励资金的1%—5%奖励。
11. 鼓励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符合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且纳入低效用地试点片区的存量土地开发利用项目,企业通过“地随房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整理阶段产生的工作经费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企业自有存量土地开发建设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12. 支持企业实施“三新”改造。鼓励企业对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进行自主改造,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对实施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建筑业产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建筑业产值的0.5%给予资金奖励;单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两项奖励可同时申报。
13. 支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对符合《四川省文化旅游领域设备更新清单》要求且单个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 鼓励策划包装城市更新项目。鼓励企业组织国内外优秀设计单位参与编制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策划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若方案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奖项,编制费用在100万(含)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编制费用在100万元—300万(含)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编制费用在300万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有效加强民生保障
15. 支持D级危房治理。鼓励业主、建筑企业及相关方推动D级危房治理,对单个或打包治理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25%、30%的资金奖励,由建筑企业与业主协商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物业管理企业对推动整体改造作用突出的,可给予奖励资金的1%—5%奖励。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但存在重大险情、涉及公共安全,确需尽快开展工程排危的,经区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后,给予一定比例财政奖励。
16. 支持有限空间作业防护和救援设施更新。鼓励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及救援设施更新和迭代升级,按照实际购置金额的2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17. 支持油烟净化设备更新。鼓励符合条件的大中型餐饮企业更新油烟净化设备,按照实际购置金额的20%,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 支持文化旅游设备更新。鼓励限额以上住宿企业、规模以上演艺企业(电影院)、规模以上出版传媒企业开展设施设备更新置换和迭代升级,对设备更新总额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每年发放5万元、8万元、10万元住宿、演艺(电影)、图书消费券,若企业设备更新后当年营业额增速高于该行业增速10个百分点(含)的,再发放10万元消费券。
二、加快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
(一)大力引导汽车消费换新
19. 鼓励企业扩大新车销售。鼓励车企开展多种形式促消费活动,进一步稳存量、拓增量,单个季度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20.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专营二手车销售企业在达到上规入统门槛且完成首次统计数据报送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专营二手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最高给予年零售总额 4‰的奖励。根据二手车交易数量给予过户奖励,单一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 鼓励消费者购置新车。2024年,在开展购买新车奖励促消费活动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购置新车的,按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台奖励。其中,对于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在同梯度燃油车的奖励标准上叠加最高1000元/台;对在锦江区以旧换新的个人消费者,叠加最高1000元/台换新奖励。
(二)积极鼓励住房消费换新
22. 支持商品住房换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居民签订联动交易协议,鼓励经纪机构优先推介促成旧房交易、开发企业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为居民保留意向新房优先购买权,并提供购房价款、佣金等专属优惠方案;对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消费者,每套给予5000元购房奖励消费券。
23. 支持住宅家装翻新。支持居民住宅翻新,提升和改善居住环境,对装修合同金额满50万元的,给予价值1万元的消费券奖励。
24. 支持车位去库存。对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购买车位的消费者,每个车位给予1万元消费券奖励。
(三)深入推进家电消费换新
25. 支持绿色家电市场发展。设置200万元年度奖励资金,对全年零售额增速和家用电器类零售额增速均高于全市社消零增速的企业,按照家用电器类零售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奖励。
26. 鼓励消费者购置绿色家电。发放“春熙券”鼓励消费者购置绿色家电,鼓励企业叠加优惠开展以旧换新让利活动,按照不同梯度给予消费者最高不超过实际购置金额10%的立减奖励。
三、积极深化财政金融协同创新
(一)有序引导银行发放消费换新贷款
27. 激励银行发放消费换新贷款。向在商贸类限上企业消费的居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消费的银行机构,按其消费贷款年度发放规模的3‰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28. 激励银行发放“惠蓉贷”“锦易贷”。对“惠蓉贷”“锦易贷”合作银行分别按照年度发放“惠蓉贷”“锦易贷”贷款规模的1‰、5‰给予奖励,各不超过10万元。
(二)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融资
29. 鼓励企业加大间接融资额度。对企业贷款获得人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部分(贷款本金的60%)的3‰给予奖励,每企每年区级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对获得“政采贷”的企业(工程建设类除外),按照资金到位(入账)当月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给予贷款利息奖励,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1年,每企每年最高贴息20万元。对获得“科创贷”“壮大贷”“新易贷”政策性贷款用于扩大生产及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分别按其享受省、市级贴息政策奖励金额总额的20%给予叠加贴息,每企每年每类贷款区级财政最高贴息20万元,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贷款实际支出利息。
30.鼓励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对通过配股、增发、定增、发行可转债等进行再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投入锦江区项目、用于扩大生产及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部分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市场债券等产品的企业,按其发债规模给予实际发债利率1%—2%不等的分段一次性贴息:5亿元及以下(含5亿元)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2%贴息;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1%贴息;每企每年各类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积极扩大智慧商圈平台支付效能
31. 支持“春熙券”优惠机制扩面。鼓励商家入驻智慧商圈平台,给予零佣金、零保证金支持;对入驻平台商家,给予聚合支付费率3‰及T+1到账优惠奖励。
32. 推动集团用户积分互换。打通集团用户与智慧商圈平台积分互换,支持不同业态企业之间积分互换,撬动集团会员客群优势,为平台入驻商家精准导流。
33. 推动数字人民币结算使用。以平台聚合支付为基础,积极推广数字人民币支付结算,结合“支付即结算、零手续费”等特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加强数字人民币推广应用,联动银行机构开展数字人民币消费支付优惠等活动,提升平台数字人民币支付影响力。
34. 推动国际消费便利化。依托智慧商圈平台搭建离境退税商店便捷申请通道,强化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即买即提”应用场景宣传,针对已完成备案的离境退税商店,给予宣传及流量支持。
四、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4年8月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日。各条款由锦江区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二)特别重大的政策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三)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规定为准。